当规划布设行人安全岛及公交港湾式停靠站时 4.1.7 在旧城区改建规划中应调整干路上的已有出入口 交叉口范围内可不设路缘带 ——进口道规划红线展宽宽度 1 条文中式4.1.3的计算结果一般是带小数的实数 1)应设在交叉口规划范围之外的路段上 进口道规划红线展宽宽度应扣除路缘带和分隔带可用于进口道展宽的宽度 必须严格执行 车道宽度及展宽段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因此 交叉口竖向规划应使相交道路在交叉口范围内为最平顺的共同曲面的目的是为了便于行人 应根据所在地点的具体情况确定 应符合下列规定 该款规定不仅涉及交通秩序的改善和交通效率的提高 其规划红线应在路段规划红线的基础上展宽3.0m 进口道规划红线展宽宽度必须在进口道展宽的基础上再增加2m 3 road)上 行人过街困难 4 新建平面交叉口出口道规划设有公交港湾停靠站时 应尽量满足上述的规定 应按下式确定进口道规划红线展宽宽度 W 当交叉口范围内的纵坡大于或等于3%时 4 交通岛间导流车道不宜过宽 2 还应考虑布设行人安全岛及公交港湾式站台等所需的宽度 1 道路外侧规划用地建筑物机动车出入口规划 应以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为计算起点 采用“二次过街”信号控制模式 4.1.2 以0.5m为单位向上取整(m) 2 避免车道过宽而引起车辆并行 是造成干路交通拥堵的主要因素之一 2 1 人行道各点标高应与周围建筑物进出口标高相协调 地形条件特殊困难时 当采用曲线时 即把交叉口范围内的红线看成只是路段红线的延伸线 宜改为70° 4 一般规定 展宽段长度和展宽渐变段长度 4.1.1 平面交叉口范围内道路平面线形宜采用直线 特别是在兼有大量非机动车过街的交叉口 拟定得太小 形状进行优化调整 改建 n——路段单向车道数 交通岛可区分为导流岛和安全岛 当建设用地受到限制时 本规范建议该式计算结果以0.5m为单位向上取整 并应设置行人和非机动车过街信号控制 进口道展宽系数r的计算公式如式4所示 50220及《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分段显示行人绿灯 表4.1.3-1 规划干路交叉口不应规划超过4条进口道的多路交叉口 o 参考各国文献 导流岛可以规范交叉口内各流向车流的行驶轨迹 2 6 为方便计算整体红线宽度 使地面雨水能有最便捷的排水方向 应视拆迁条件确定 7 4.1.4 车辆通行 车道宽度及展宽段长度 新建道路交叉口每条出口车道宽度不应小于下游路段车道宽度 无异于在干路上增加了交叉口 曲线半径不宜小于按交叉口设计车速的不设超高的最小圆曲线半径 进口道展宽系数 应根据实测各交通流向的交通量及可实施的治理条件确定 国家现行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提供更多行人安全过街机会 4 进口道车道宽度应比路段车道宽度减窄 交叉口进口道展宽段还应加上公交港湾停靠站所需的长度 4.1.6 岛边人行横道布设位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7 平面交叉口规划 治理交叉口进口道展宽段的宽度 治理平面交叉口进口道规划红线比其路段红线应予展宽的宽度与延伸的长度 规划人行过街横道应设置行人过街安全岛 车辆可在交叉口内任意行驶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综合交通专项规划或分区规划的道路系统规划中 平面交叉口中应布设交通岛来规范车辆的行驶轨迹 按表4.1.3-1取值 且信号控制难以满足行人清空时间 道路外侧规划用地建筑物机动车出入口不得规划在新建交叉口范围内 不利于交通畅通 在治理规划中 平面交叉口进口道部位红线规划必须改变传统交叉口红线规划方法 改建 交叉口竖向规划宜以相交道路中线交点的标高作为控制标高 平面交叉口出口道红线展宽 4.1.2 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符合本规范第4.5节的规定 交叉口范围过大时 2 应根据所在地点的具体情况确定 1 新建道路交通网规划中 交角曲线半径应大于25m 6 4 还必须在上述基础上增加布设行人安全岛及公交港湾式停靠站所需的宽度 37都把斜交交叉口的最小交叉角定为45° 上游进口道规划设有右转专用车道时 信号控制平面交叉口间的间距大致相等时 应符合表4.1.3-2的规定 (m) 可取各条车道宽度的平均值 改建交叉口 使其远离交叉口 视道路等级 便于行人安全驻足 进口道规划设置公交港湾停靠站时 山岭重丘区的城市困难情况下可取6% 故在本规范中定为强制性条款 出口道部位机动车道总宽度大于16m时 设置行人过街安全岛 3 平面交叉口竖向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转角交通岛兼作行人过街安全岛时 应按右转车道内侧路缘石转弯半径及规划通行车型布设车道加宽 宜构筑标线交通岛或实体交通岛 形状不一定有充分条件进行仔细的研讨 其车速较路段明显降低 交通信号控制的各平面交叉口间距宜相等 并只考虑以通车需要为主的规划方法 出口道展宽段长度 进口道规划红线展宽宽度应在进口道展宽的基础上再增加3m 安全岛供行人过街 1 r——进口道展宽系数 又会使车辆行驶受到过分的约束 相邻两交叉口间的展宽段和渐变段长度之和接近或超过交叉口间距时 但在范围并不过大的交叉口内布设交通岛之后 应把出入口开向支路或专设的前沿道路(frontage 改建和治理交叉口每条出口车道宽度不宜小于3.25m 1 而且是行人过街安全性的必要保障 路段上规划有路缘带和分隔带时 在路中驻足避车 道路外侧规划用地机动车出入口距交叉口距离的计算起点 4.1.1 在不影响总体布局的前提下予以优化调整 1 右转专用车道加宽后的宽度W 形状 2)干路上道路外侧规划用地建筑物出入口的进出交通组织应为右进右出 2 交通岛不宜设在竖曲线顶部 4.1.5 且能改善行人过街安全 展宽渐变段长度不应小于20m 交叉口内各流向交通流行驶轨迹所需空间之外的面积 对平面交叉口规划间距和形状已大体框定 4 应符合下列规定 2 相交道路的交角不应小于70° 但在这一规划阶段框定的平面交叉口规划间距 每条机动车进口车道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2.8m W 减小行人信号清空时间需求 注 交叉口进 进口道车道数应为上游路段规划车道数的两倍 本规范按路段车道不同的规划宽度确定交叉口进口道的展宽系数 08-07-2006有关道路外侧规划用地出入口的规定及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进口道规划设置公交港湾停靠站时 4 4.1 寒冷冰冻地区的城市不应大于2% 3 公交及大型车辆进口道最小宽度不宜小于3.0m 治理平面交叉口出口道规划红线的展宽宽度 道路外侧规划用地建筑物机动车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实体交通岛面积不宜小于7.0m 2 应设置在支路或专为道路外侧规划用地建筑物集散车辆所建的内部道路上 2 4.1.3 新建平面交叉口的进口道展宽不仅应考虑通行能力相匹配的要求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交通工程规划阶段应对框定的间距 平面交叉口进口道红线展宽 治理平面交叉口所受的约束条件较大 宜构筑标线交通岛 对进出出入口的车辆应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畅通 保障交通安全 交叉口范围内其他各要点的标高应按控制标高及相交道路的纵坡与横坡综合确定 还应增加设置停靠站所需的长度 导致行人与机动车的严重冲突 2 不包括岛端及尖角标线部分的岛面积应满足行人和非机动车待行的需求 5 进口车道数量为路段车道数的两倍计算得来 为防止车辆在进口道内因车道过宽而发生抢道现象 在交叉口转角交通岛内侧的右转专用车道 考虑到改建 5 或设在道路外侧规划用地建筑物离交叉口的最远端 总体提高信号控制交叉口的运行效率 4.1.3 1 本款为强制性条款 本条目的即为规范合理布设交通岛 表4.1.3-2 车道宽度及展宽段长度 并不应小于20m 支路不应小于30m ——路段平均一条车道规划宽度(m) 为使平面交叉口进口道通行能力同路段通行能力相匹配 3 错位交叉口 式中 平面交叉口进口道展宽段及展宽渐变段的长度(m) 一般规定 类型作仔细深入研讨 面积窄小时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交叉口规划应对总体规划阶段确定的平面交叉口间距 此条参考了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规范》DGJ 若路段上各条车道的规划宽度不相同时 需设右转专用车道而加设转角交通岛时 抢道现象 对交通信号控制系统的布设比较有利 37中有关停车场出入口的规定 在新城区各类规划中严禁在干路两侧开设道路外侧规划用地建筑物机动车出入口 交通岛间导流车道的宽度宜以车辆通过交叉口的需要确定 在干路两侧设置道路外侧规划用地建筑物机动车出入口 次干道不应小于45m 新建平面交叉口进口道展宽段及展宽渐变段的长度 主干路不应小于60m 进 进口道展宽系数r是根据交叉口进口道每条车道宽度为3.0m 由于交通流驶入交叉口进口道后 所以改建平面交叉口进口道部位规划红线的展宽宽度和长度 畸形交叉口 参考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规划与设计规程》DGJ 2 出口道部位机动车道总宽度大于16m时 1 平面交叉口规划 不应小于45° 交叉口竖向规划应使相交道路在交叉口范围内为最平顺的共同曲面 4.1.6 应相应增加右转出口道宽度 4.1 加宽后的车道宽度应符合表4.1.7的规定 改建 使之既能改善交通安全又能不影响交通畅通 改建与治理交叉口 新建平面交叉口进口道展宽段及展宽渐变段的长度 平面交叉口进口道红线展宽 有公交港湾停靠站时 08-07-2006确定 非寒冷冰冻地区交叉口范围内的纵坡宜小于2% 平面交叉口交通岛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新建交叉口进口道每条机动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0m 且右转专用车道应设置信号控制 人行横道同人行道以及交通岛的接界部分都应符合无障碍设计的要求 交叉口应设置信号控制 表4.1.7 条件许可时 不利于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 6 新建 1 7 转角交通岛兼作行人及非机动车过街安全岛时 同时 4.1.7 治理交叉口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