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认为以80年~90年作为民用建筑钢结构均值意义上的耐久年限较为合适 可按下列公式进行估算 按设计允许的腐蚀牺牲层厚度减去已经腐蚀厚度计算 D.3.3 但这不能作为制定国家规范评估标准的依据 级时 钢结构的使用环境基本保持不变以及原维护涂层没有重新修缮或处理过 对采用腐蚀牺牲层设计的钢结构构件 α——与腐蚀速度有关的修正系数 D.3 其剩余耐久年限可估计为50年~60年 d 目前仅能对均匀锈蚀状况根据其统计规律提出近似的计算方法 当一般构件的平均剩余耐久年限低于按主要构件评定的剩余耐久年限时 D.3.1 其剩余耐久年限的评估宜符合下列规定 当需评估在其他环境使用的钢结构的剩余年限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处于相对均匀腐蚀的使用环境中 其剩余耐久年限可在线性内插值的基础上结合工程经验进行调整 因为对现代钢结构的群体而言 当需对大气条件下 但最低剩余耐久年限不应少于10年 3 钢构件剩余耐久年限的评估 当民用建筑钢结构构件的耐久性等级评为a 实物尚存的钢结构已使用了125年 在民用建筑中 大于0.05mm时取0.8 1 评估其剩余耐久年限时 应在现场调查 应以主要构件中所评的最低剩余耐久年限作为该结构的剩余耐久年限 v——以前的年腐蚀速度(mm/年) D.3.3 1 其剩余耐久年限可估计为30年~40年 其剩余耐久年限可估计为10年~20年 应取该平均年限为结构的剩余耐久年限 现有的调查资料表明 2 D.3.1 d 这对非均匀锈蚀尚不适用 4 有关专家通过不同的测算 年腐蚀量为0.01mm~0.05mm时取1.0 D.3.4 检测基础上 已使用年数达30年者 D.3.5 已使用年数不多于10年者 2 当民用建筑钢结构构件的耐久性等级评为b 已使用年数达50年者 钢构件剩余耐久年限的评估 其耐久性失效需经历一个很长的时间过程 还需考虑众多影响因素的作用 结合本标准第D.2 且今后仍处于室内正常使用环境中 其剩余耐久年限可按本标准D.3.1条规定的年数减少10年进行估计 t——剩余腐蚀牺牲层厚度(mm) 本条适用的前提条件是 早期建造 级钢结构构件剩余耐久年限的依据 作为评估a 式中 具有涂装防护层且保养良好的钢构件 并保持涂装防护层定期维护制度不变时 D.3.2 D.3节的评定结果进行论证 D.3 Y——构件的剩余耐久年限(年) 当已使用年数为中间值时 本标准在这基础上还考虑了一定的安全裕度 小于0.01mm时取1.2 评定其整体结构的剩余耐久年限时 其寿命尚未终结 对民用建筑钢结构的下一目标使用期内尚能使用多久而不会发生影响其安全性的耐久性变化 级 在钢构件剩余耐久年限评估基础上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