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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 7.4.5 u 围护系统承重部分的安全性等级 应根据本标准第7.4.4条和第7.4.5条的评定结果 但需注意的是 u 7.4.4 当仅有A 应按本标准第7.3.8条的规定确定 u 根据该部分结构承载功能等级和结构整体性等级的评定结果进行确定 u 围护系统承重部分本属上部承重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 3 2 不应高于上部承重结构的等级 应按本标准第7.3.7条的规定评级 级或D 因而可以在较大程度上得到简化 可定为C 可参阅本章第7.3.1条~第7.3.7条的说明 本条规定的围护系统承重部分的评级原则 7.4.2 应在该系统专设的和参与该系统工作的各种承重构件的安全性评级的基础上 因此 可按占多数级别确定 当评定一种构件集的安全性等级时 级和B 7.4.1~7.4.5 应根据每一受检构件的评定结果及其构件类别 可按最低等级确定 级属于结构承载功能问题时 1)当C 围护系统承重部分的安全性 u u 2)当C 7.4.6 应按本标准第7.3.9条的规定评级 当含有C 围护系统承重部分评定的安全性等级 u u 级时 级 7.4.1 级时 可按下列规定评级 只是为了某些需要 级或D 7.4 级属于结构整体性问题时 是以上部承重结构的评定结果为依据制订的 分别按本标准第7.3.5条或第7.3.6条的规定评级 7.4.6 u 其所评等级不能高于上部承重结构的等级 围护系统的结构承载功能的安全性等级 1 当评定围护系统的计算单元或代表层的安全性等级时 围护系统的承重部分 7.4 围护系统的承重部分 级或D 按下列规定确定 才单列作为一个子单元进行评定 当评定围护系统承重部分的结构整体性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