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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上述结构体系算得的失效概率中值不超过该上限 层 3 在各种安全性问题中占有不小的比重 执行本标准时也不宜分得太细 u u 高层结构的安全性 级 Velocity)作为建筑振动的控制标准 在执行本条的评级规定时 按下列原则确定 u 上部承重结构 级和D 并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 但考虑到理论分析结果仅作为参照物使用 建立每种构件集的分级模式 当用于已建成建筑物的可靠性鉴定时 以楼盖主梁作为一种构件集即可 当上部承重结构虽可视为由平面结构组成的体系 m′——为实际观察到的无低等级构件出现的楼层数 这样便可大大节省鉴定的工作量 级 3)若根据以上两项评定的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性等级为A 若无系统性因素的影响 加固 2)同上 仅按构件的受力性质及其重要性划分种类 级 级含量不多于5% 并以工程实例为背景 圈梁系统等共同工作形成的 6722的振动安全允许标准给出建筑物不应遭受的振动作用值 充分考虑了民用建筑安全的社会敏感性和重要性 取C 当以该结构的楼层数m为期望数时 “尚不显著影响整体承载”和“已影响整体承载”的上部承重结构 级增大到一定比例 当计算的构件数为非整数时 该代表层(或区)所评的安全性等级应降一级或降二级 英国等经济发达国家相比 7.3.3~7.3.5 若结构中的C 考虑到本标准已将影响安全的地基不均匀沉降划归本章第7.2节评定 级 级或C 级或D 因此 应根据其严重程度评为C 以免使问题复杂化 2)从上述假设出发 级 但由于在按既定模式对有关分析资料和工程鉴定经验进行归纳与简化过程中 表7.3.6 本条是对单层房屋代表区和多 级时 并以下列条件和要求为依据 修订组在分析研究有关素材的基础上 给出了略为偏于安全的分级界限 故应将它列为上部结构子单元的检查项目之一 级 它不仅是实现设计者关于结构工作状态和边界条件假设的重要保证 一是本规定原则上仅适用于民用建筑 应按本标准附录M的规定进行检测与评定 虽然这个模式需依靠大量工程实践数据来取得其有关参数 宜以原设计的每一计算单元为一区 由于在结构整体性构造方面设计考虑欠妥 应逐项进行彻底的检查 而结构整体性的等级或一般构件的等级为C 2 计算时 级代表层(或区) 1 当上部承重结构可视为由平面结构组成的体系 因此 将对上部承重结构的安全性产生显著的影响 u 因为它并没有违背原则 D 这是有经验专家凭其直觉对结构体系目标可靠度所具有的一定调幅尺度的运用 当采用理论分析结果为参照物时 u 当仅含C 或框支剪力墙结构的框架层的柱集为D 宜全数作为代表层(或区) 而难以直接用于实际工程的鉴定 改称为A 级 向使用者提供一份确认此振动量级是否会对结构安全性和整体性产生影响的报告就显得十分必要 并以其结果来描述该多 但国内外对建筑物损坏和倒塌情况所作的调查与统计表明 u 其承载功能的安全性等级应按下列规定评定 从现场测得的侧向总位移值可能由下列各成分组成 当上部承重结构在按本条规定作了调整后仍为A 在解决了每种构件集安全性等级的评定方法和标准后 应将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性鉴定所评等级降低一级 H 可分别评定构件集 尽管该调幅尺度迄今尚无法定量 u 而未按其几何尺寸作进一步细分 便可随机抽取若干层作为“代表层”进行检测和评定 宜区分为受影响和未受影响的楼层(或区) 当四个检查项目均不低于B 1 其所划分的等级界限 区为代表区作为评定对象 其承载功能的安全性等级应按下列规定评定 7.3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 在这三个结构体系中 u 级时 u 仍可评为B 级 各代表层(或区)的安全性等级 级或B u 因此 应按上部结构承载功能和结构侧向位移或倾斜的评级结果 u 每一组(m′—m) 应根据实际检测结果建立计算模型 级 u 在这种情况下 u 且不应高于C 但有一点是肯定的 5 给出一个为考虑结构承载能力可能受影响而需进行全面检查或验算的“起点”标准 除随机抽取的标准层外 u 需运用结构体系可靠性的概念和方法才能进行鉴定 若鉴定者认为有必要按代表区的评定结果来确定代表层的等级时 但显而易见的是 u 制定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性鉴定的评级原则 但宜附加观察使用一段时间的限制 级 u 3)结构过大偏差造成的倾斜 则表明需进一步进行计算分析和验算 其等级仅允许比主成分的等级低一级 取其中较低一级作为上部承重结构(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 级代表层(或区)的含量多于C 可根据该种构件集内每一受检构件的评定结果 u 因为在多层和高层建筑中 它采用质点峰值振动速度PPV(Peak 不一定适合其他用途建筑物对安全性的要求 高层房屋代表层的安全性评级方法和标准作出规定 故专家论证认为 鉴定者所要求的并非理论的完善和计算的高精度 2 对受影响的楼层(或区) 先分别评定每种构件集以及该结构的整体性和结构侧移等的等级而后再进行综合 i 而是在众多随机因素和模糊量干扰的复杂情况下 高层建筑上部承重结构可靠性鉴定的工程实例 宜将所评等级降为C 研究表明 虽然是以已建成建筑的结构体系可靠性概念为指导 则可近似地认为 且能达到简化评级 3 结构整体性的检查与评定 要求所抽取的代表层应包括底层和顶层 还应从稳健取值的原则出发 能有一个简便可信的宏观判别工具 按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结构分析方法和结构实际的构造确定合理的计算模型 应无显著的增大 当按本条第2款规定进行计算分析有困难时 Particle 级的一般构件集 对一般单层房屋 7.3.7 1 u 对未受影响的楼层(或区) 高层房屋的标准层中随机抽取 其地基不均匀沉降和结构垂直度偏差所造成的倾斜 据此所做的探讨表明 目前尚无蓝本可依 具有可行性 虽较为复杂 加以修订而成 可根据实际情况定为B 1)出现c 均对保持结构体系的整体承载与传力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u 级 应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确定 当代表层(或区)中一般构件集的最低等级比主要构件集最低等级低二级或三级时 2)根据低等级构件可能出现的不利分布与组合 1 以分级界限来替代调幅尺度的确定 抽取代表层 当检测值虽已超出表7.3.10界限 应多取一根 一般构件集安全性等级的评定 2 但应考虑的是 u 对于这一项要求 国际标准(ISO)推荐了建筑振动控制标准 u 但尚可接受 7.3.8 因此本标准参照现行《爆破安全规程》GB 当检测值已超出表7.3.10界限 抗侧力系统 应多取一层 是为了使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性评级更切合实际 级时 级降为D 对按一般规则评为C u 级时 级时 这是以单层房屋代表区和多 按允许含有低等级构件的分级方案构成的某个等级结构体系 此时 其含量不多于50% 即可近似地确定需参与鉴定的“代表层”的数量宜取为 墙等 级或B 若验算合格 应进一步进行计入该位移影响的结构内力计算分析 已可通过目测判定时 经分析比较与专家论证后确定的 应根据本标准第7.3.2~7.3.10条的评定结果 从以上条件和要求出发 其失效概率运算值与全由该等级构件(不含低等级构件)组成的“基本体系”相比 代表层(或区)和上部结构承载功能的安全性等级 不仅现场工作量很大 可按表7.3.9的规定 1 代表层构件应包括该层楼板及其下的梁 对上部承重结构不适于承载的侧向位移 尚需计入上述侧向位移作为附加位移产生的影响 7.3.13 u 当上部承重结构按本条第1款评为C 应按该代表层(或区)中各主要构件集间的最低等级确定 7.3.9 本条是对上部承重结构承载功能安全性的评级方法和标准作出规定 也会由于它们加剧了结构受力的偏心而引起附加内力 因此 表中H为结构顶点高度 不仅主要使用的是民用建筑的数据 级 u 级 u 级 主要构件集安全性等级的评定 以及可能产生的系统效应 若以构件所评等级为基础 作为确定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性等级的基本依据 4 1 以致影响了其实用性 u 当构件承载能力的验算结果有低于b 则尚需按本标准规定的调整原则进行调整 但当发现被评为C 可在多 应将所评的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性等级降为C 4 级 应将所评的C 不仅是长期鉴定经验的集中反映 也参照国外标准的规定 级或D 且有部分构件出现裂缝 级的结构 级的规定数 级 级 7.3.13 当仅一个检查项目低于B 级的结构体系 其结果表明 然而迄今为止 上部承重结构的安全性等级 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安全问题 当建筑物的振动引起使用者表示担心的量级时 不致引起系统效应 以及本标准关于构件集的规定 则可借鉴偶然偏离正常情况的随机偏差总会服从正态分布假设的概念 级 7.3.3 u u 因为不少工程鉴定经验表明 u 这是因为本条所给出的具体分级尺度 但含量不多于15% 而且每一部分功能的正常与否 基于以上所做的工作 应按表7.3.6的分级标准评级 因此不能像设计房屋那样仅考虑风荷载引起的侧向位移 可按本标准第7.3.3条的规定 且其构件工作不存在系统性因素的影响时 出现不止一个d 当结构中全部或大部分构件为C 级构件的含量(不分种类统计)超出一定比例或在一些关键部位集中出现时 u 不含D 此时 以十多年来执行过程中所取得的数据和经验为依据 亦即需以检测得到的总位移值作为鉴定的基本依据 或任一空旷层 级时 级 初步拟定了每个等级结构体系允许出现的低一级构件百分比含量的界限值 为了将本模式用于多 5 级和C 并采用“最小值的原则”按其中最低等级定级 级或D 并且还需在编制标准过程中完成庞大的试算工作量 无需按跨度和截面大小再分 级时 1 在这种情况下 级构件交汇的节点连接 在这个问题上 1)为了合理地评定多层与高层建筑上部承重结构中的每种构件集的安全性等级 对上部承重结构进行系统分析 变形或其他局部损坏迹象时 而应用概率统计学中的X 例如 u 可靠 为此 7.3.1 级或D 则可清楚地看到 如建立一个以包含少量低等级构件为特征的结构体系安全性等级的评定模式 则应评为C /m均将是1的数量级的大小 u 为此 层为代表层作为评定对象 进一步以补充的条款考虑其对评级可能造成的影响 并应参与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性等级评定 m——为期望观察到的无低等级构件出现的楼层数 级 以下同)过大时 2 可以通过间接的途径 另外 7.3.2 每个项目评定结果取A 分布来估计可能出现低等级构件的楼层数 其理论研究尚不成熟 因为从本质上说 在这种情况下 提出了以“构件集”概念为基础 按下列规定评级 根据以上推导结果 的大小与自由度具有同一数量级 一般构件集安全性等级的评定 应定为C 适用和经济的优化工具而发展其计算方法的 更多的是作为对建筑物进行维修 级构件或可能发生脆性破坏的c 修订组搜集并研究了国内外不同类型多 上部承重结构的安全性等级 u 2 6722规定的允许标准要宽一些 限制结构承受过大的振动作用以避免出现危险状态 1 则可直接判为显著影响承载的侧向位移 据以评价振动对上部结构安全的影响 至于如何确定“代表层”的数量 u 墙包括带壁柱墙 也可这样做 为此 级 还不宜完全采用随机抽取的楼层 A 由于现行很多标准中已明确了应以检查项目的评定结果作为处理问题的依据 考虑到振动作用对结构可能造成的损害 而结构整体性等级为C 若将原先被评为“整体承载正常” 尚应注意以下两点 u 如何制定它的评定标准 则能够按下列两种情况进行鉴定 应根据实际严重程度定为C u 本标准在确定一个鉴定单元中与每种构件集安全性有关的参数时 但含量不多于30% u 先评定其每一检查项目的等级 其含量不多于10% 亦即该结构体系仍隶属于该等级 例如 但这一工作结果还只能在单层结构范围内使用 便有可能产生某些组合效应 u 级 以使结构体系的计算分析得到简化 则有可能解决上述用途的鉴定问题 级构件处于下列情况之一时 级 当验算结果尚能满足设计要求时 国外有些标准规定 u 2 柱 按本标准第7.3.8条的规定确定上部承重结构承载功能的安全性等级 级时 修订组以若干典型结构的理论分析结果为参照物 其整体承载状态将明显恶化 级外 亦即其出现的量应是很小的 主要构件集安全性等级的评定 改造或拆除作出合理决策和进行科学管理的手段而发展其推理规则和评估标准的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 可以随着应用目的和要求的不同而改变 级 3)在实际工程中应用“代表层”的概念时 7.3.11 u 级构件 u 仍可将该结构定为B 这一设想可以在一定的前提条件下得到实现 评估认为可能存在整体稳定性问题的大跨度结构 级或B 应要求 按本标准第7.3.7条的规定确定代表层(或区)的安全性等级 德 应根据其结构承载功能等级 可按占多数的等级确定 u 级或D 因而不宜贸然引用于其他场合 u 一般情况下 减少工作量之目的 是由构件之间的锚固拉结系统 7.3 式中 4)数值不大但很难从总位移中分离的不均匀沉降造成的倾斜 1)多层或高层房屋中 u 其失效概率无显著增大 采用可行的结构分析方法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 结构的整体性 而且还从稳健估计的角度 3 级 作为代表层 上部承重结构 u 当同时含有C 3 因为当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重新整理现存的民用建筑鉴定的档案资料 还检查出结构相应受力部位已出现裂缝或变形迹象 以这样抽取的“代表层”来进行可靠性评定 因而 7.3.6 验算各构件的承载能力 3)在人群密集场所或其他破坏后果严重部位 级 级或D 应将上部承重结构所评的安全性等级降为C 并应按本标准第7.3.5条和第7.3.6条的规定评定每种构件集的安全性等级 便可按下列原则进行评定 并同样以分级的模式来描述其安全性 出现低等级构件亦属随机事件的假设 显然较为稳妥 u 进一步提出 B u 加强了其与主要构件集的锚固时 尚应单独考虑其对该构件集安全性可能造成的影响 2 高层房屋代表层的安全性评级为基础 当已建成建筑物出现的侧向位移(或倾斜 u 级结构所能包容的程度 u 为第i层层间高度 m为该鉴定单元房屋的层数 在代表层(或区)中 u u 7.3.10 1)在侧向总位移的检测值已超出上述“起点”标准(界限值)的同时 但当发现其主要构件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当验算结果均不低于b 或振动引起的结构构件损伤 随着层数的增加 才能对这个涉及建筑物整体安全性的问题作出确切的鉴定结论 u 究其原因 还需要引入下列概念和措施 7.3.7 高层结构体系中 英等国也制定了类似的建筑结构振动控制标准 除了风荷载等水平作用会使上部承重结构产生附加内力外 应根据其检测结果 上部承重结构具有完整的系统特征与功能 表7.3.10 3 与德国 级和c 按表7.3.5的分级标准评级 u 级结构所作的补充限制 2 级和D 按综合评定的思路和原则制定的 其底层柱集为C 这些规定是以原规范为基础 并应通过对结构作用效应分析和抗力分析 故可暂以二阶区间法(窄区间法)算得的“基本体系”失效概率中值作为该体系失效概率代表值 而且是保持结构空间刚度和整体稳定性的首要条件 若发现其C 除了作为主成分的构件分别为a 级 2)不止一个c 可含C 上部结构承载功能的安全性等级 以及高层建筑的转换层和避难层为代表层 应根据其实际完好程度确定 也是保证结构安全的基本条件之一 其出现低于该等级的构件纯属随机事件 因为结构可靠性理论在工程中的应用方式 其分布应是无规律的 u 其工程试用结果表明 尚应另增底层和顶层 7.3.5 u u 其C 可含B C u u 级 u 而且从概率统计的意义来衡量 并应随机抽取 对高层建筑还应包括转换层和避难层 则X u 必定会使上部承重结构的安全性鉴定工作大为简化 当评定结果对结构安全性有影响时 1)以上部结构承载功能和结构侧向位移的鉴定结果 u 而以二阶区间的上限作为它的允许偏离值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 不含C 7.3.12 u u b u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 级时 注 但尚未发现上款所述情况时 u 或已在抗震加固中 而有必要考虑上述各因素共同引起的侧向位移 国内外都在寻求一种既能以现代可靠性概念为基础 若低等级构件为鉴定时已处于破坏状态的d 在代表层(或区)中 u 因而有 u 即 u 其C 级 又能通过融人工程经验而确定有关参数的鉴定方法 级 3 只是多增加工作量而已 本标准从民用建筑特点和重要性出发 表7.3.5 7.3.8 即条文中表7.3.5的标准及其补充规定 宜将所评等级降为D u u 可根据代表层(或区)中每种构件集的评级结果 对检测 但一旦在它达到实用水平后 在多层和高层建筑的任一楼层中 在建筑物的安全性鉴定中应给予足够重视 4 二是本规定对C 仍可评为B 它是作为协调安全 当建筑物受到振动作用引起使用者对结构安全表示担心 即在这种情况下 或施工 级或D 会导致结构的整体承载能力急剧下降 有50%以上的构件为c 除应按现行规范的规定确定其水平荷载和竖向荷载外 需要考虑的影响因素也越来越多 在确定了上部承重结构的实用鉴定模式及上部结构承载功能安全性等级的评定方法与评级标准后 7.3.9 当验算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时 2 u 如果上述假设为真 4 可含C 级存在于人群密集场所或其他破坏后果严重的部位 可根据本条第1~4款的评定结果 还应在前述的“随机事件”假设的基础上 但当发现各主要构件集所含的c 结构整体牢固性等级的评定 7.3.4 级和D 若能在总结工程鉴定经验的基础上 级 级或B 级代表层(或区) 对某些构造复杂的砌体结构 以致超出C 而在意外因素的干扰与促进下 在以某等级构件为主成分的构件集内出现的低等级构件 级 可以考虑采用这个模式作为制定标准的基础 当有条件采用较精确的方法评定时 当 u 我国《爆破安全规程》GB 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较低等级的构件 B 宜按结构分析或构件校核所采用的计算模型 u 上部承重结构子单元的安全性鉴定评级 即使有些结构可以进行可靠度计算 并利用来自工程鉴定实践的数据作为修正 2)过去某时段风荷载及其他水平作用共同遗留的侧向残余变形 当仅含D 级含量不应多于25% 各类结构不适于承载的侧向位移等级的评定 2 只要再对结构整体性和结构侧移的鉴定评级作出规定 当上部承重结构按本条第1款评为A 根据结构体系的类型及其空间作用程度 若不存在系统性因素影响 为非整数时 u 但其构件工作受到灾害或其他系统性因素的影响时 4)任何种类房屋中 结构整体性等级以及结构侧向位移等级的评定结果进行确定 结构整体牢固性等级的评定 级 并结合工程鉴定经验进行评定 应在详细调查的基础上 当用于指导结构设计时 7.3.10 本标准提出了上部承重结构系统中每种构件集评级的具体尺度 注 u 但未检查出结构相应受力部位有裂缝或变形 才能作出判断 u 若验算不合格 级代表层(或区) 这一普遍现象 3 已被设计成参与支撑系统或其他抗侧力系统工作 但其结果却由于对实物特征作了过分简化 宜利用系统分解原理 7.3.11 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级构件 当上部承重结构按上款评为B 2)多层或高层房屋的底层 u 而且还可从理论分析中得到解释 u 补充的依据 u 当代表层还可细分为若干代表区时 D 表7.3.9 因为在已建成的建筑物中 检测与评定的工作量越来越大 各类结构不适于承载的侧向位移等级的评定可直接按表7.3.10规定的界限值评级 并应按下列原则确定该结构整体性等级 便可根据以上的三者的相互关系及其对系统承载功能的影响 上部结构承载功能的安全性评级 u 在任一个等级的构件集内 u 将代表层(或区)中的承重构件划分为若干主要构件集和一般构件集 以确定每一构件的安全性等级时 1)检测期间风荷载引起的静力侧移和对静态位置的脉动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