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需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对被鉴定结构进行验算 时 一般规定 子单元使用性鉴定评级 本标准对建筑物第二层次的使用性鉴定评级 应按地基基础 应在鉴定报告中提出处理意见 同样划分为三个子单元 8.1.1 也应进行检查 并便于综合评定子单元的可靠性 该子单元与其他相邻子单元之间的交叉部位 为了便于比较安全性与使用性的检查评定结果 民用建筑使用性的第二层次子单元鉴定评级 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划分为三个子单元 其所采用的分析方法和基本数据 采取了与安全性鉴定评级相对应的原则 8 当发现存在使用性问题时 并应分别按本标准第8.2~8.4节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定 8.1.2 应符合本标准第6.1.4条的规定 8.1.1 8.1 8.1.3 子单元使用性鉴定评级 8 当仅要求对某个子单元的使用性进行鉴定时 8.1 一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