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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表3.3.1 1 因此 则至今运作正常的既有结构可能被判为不安全 本标准对a 3 s 但由于民用建筑的情况比较复杂 s 均不宜直接采用已被废止的原规范作为鉴定的依据 应按表3.3.1的规定采用 因为现行设计 民用建筑使用性鉴定评级的各层次分级标准 表3.3.4 3.3.1~3.3.3 一是关于鉴定依据的提法 分别由本标准第10章作出规定 必须由本标准作出的专门规定 不包括使用性鉴定所要求采取的措施 一种认为 本节对民用建筑的安全性 若现行规范比以前用的规范有更严格的要求 若既有结构已存在劣化 势必给标准使用者的查阅带来很大不便 需要说明两点 使用性和可靠性等级的划分 3.3 级和A 第7章及第9章给出 施工规范为依据 民用建筑子单元或鉴定单元适修性评定的分级标准 表3.3.2 3.3 经综合后形成的 1 本次修订标准 u 民用建筑子单元或鉴定单元适修性评定的分级标准 再者 分别由本标准第5章 施工规范毕竟是以拟建的工程为对象制定的 这一观点在国际上也是一致的 施工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本标准对a级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评级的各层次分级标准 应按表3.3.3的规定采用 表中关于“不必采取措施”和“可不采取措施”的规定 才能收到更好的效果 一直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 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由于建筑物绝大多数在鉴定并采取措施后还要继续使用 u 3.3.4 本标准对a 应按表3.3.4的规定采用 原设计规范只能作为指导性文件使用 对建筑物的鉴定 2394中便明确规定 2 以现行设计 损伤等现象时 2)原设计 但若认为它们是鉴定的唯一依据则欠妥 A级及Ⅰ级的具体分级界限以及对其他各级超出该界限的允许程度 在这一问题上作出了明确规定 因而制定的条文内容较为原则 施工规范中尚行之有效 注 仅对安全性鉴定而言 同时 3.3.2 在本标准中 注 民用建筑安全性鉴定评级的各层次分级标准 级的具体规定以及对其他各级不符合该规定的允许程度 因为其内涵已全面概括了以下各方面的内容和要求 民用建筑使用性鉴定评级的各层次分级标准 则较为全面 理由如下 1)现行设计 3.3.3 用以统一各类材料结构各层次评级标准的分级原则 级的具体规定以及对其他各级不符合该规定的允许程度 作为划分不同等级的依据 因而不论从保证其下一目标使用期所必需的可靠度或是从标准规范的适用性和合法性来说 但由于某种原因已被现行规范删去的有关规定 不包括安全性鉴定所要求采取的措施 是无可非议的 还有些不能用具体数量指标界定的分级标准 若集中于本节阐述 3 采取了以文字表述的分级标准 应以现行设计 在这种情况下 注 另一是分级原则的制定 3)根据已建成建筑物的特点和工作条件 仅对使用性鉴定而言 是根据专家意见和德国经验 施工规范作为建筑物鉴定的依据之一 3.3.1 另一种则认为 均以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及其符合或不符合的程度 当仅对耐久性问题进行专项鉴定时 分别由本标准第6章 也需依靠它来解释其等级的含义 例如国际标准《结构可靠性原则》ISO/DIS 在本节以文字表述的标准中(表3.3.1~表3.3.3) 第8章及第9章给出 过去在这个问题上 3.3.4 宜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具体化 鉴定评级标准 采用以本标准为依据的提法 适修性评级的分级原则 2 表3.3.3 级和A 民用建筑安全性鉴定评级的各层次分级标准 施工规范为依据 鉴定应以原设计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评级的各层次分级标准 因此 表中“使用性”可直接改称为“耐久性” 2 这里仅对鉴定依据的提法问题加以说明 但考虑到后者的说明不可能不涉及后续各章节每一层次评级标准如何与之相协调的问题 鉴定评级标准 不可能预见已建成建筑物投入使用后所遇到的各种问题 应按表3.3.2的规定采用 决定将这个问题的说明分散到各有关章节中 对这些以文字表述的标准 表中关于“不必采取措施”和“可不采取措施”的规定 从而使标准编制者与使用者对各个等级的含义有统一的理解和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