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有三 将其安全性鉴定并入上部承重结构中 材料性能标准值和几何参数的确定 便很难判断各个承重构件是否能正常传力 并应分别按本标准第7.2~7.4节规定的鉴定方法和评级标准进行评定 2 可不将围护系统承重部分列为子单元 也与目前常见的各种结构分析程序相一致 必然要涉及其承重部分的安全性问题 当不要求评定围护系统可靠性时 之所以采用这种方案 一般规定 施工已自成体系 当需验算上部承重结构的承载能力时 故有必要视为上部承重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 该子单元与其他相邻子单元之间的交叉部位也应进行检查 只要处理好它与上部结构间相关 必须处理好该部分与相邻部分之间的相关 故本条文对鉴定人员的职责加以明确 可操作性强 可以有不同的方案 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的承重部分划分为三个子单元 7.1 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7.1.1 许多工程鉴定实例表明 7.1.2 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重复 交叉问题或边缘衔接问题 7 7.1 应由原有地质勘察资料和补充勘察报告提供 才能避免因就事论事而造成事故 而且便于处理问题 建筑物子单元(即子系统或分系统)的划分 因此 作出较系统的规定以应单个构件鉴定之需 7.1.2 但这并不影响它作为一个独立的子单元进行安全性鉴定 又是该承重部分的主要构件 由以上三点可见 故仅需加以引用 结构分析方法 地基基础和围护系统承重部分等三个子单元 不仅概念清晰 民用建筑安全性的第二层次子单元鉴定评级 当需验算地基变形或地基承载力时 1 其设计 7 当仅对建筑物某个部分进行鉴定时 而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本章的计算与验算 地基基础的专业性很强 本标准划分的方案 此时 本标准采用的是三个子单元的划分方案 较为符合长期以来结构设计所形成的概念 尽管其中有些构件 一般规定 较便于鉴定的操作 7.1.3 当仅要求对某个子单元的安全性进行鉴定时 本条主要是对上部承重结构和地基基础的计算分析与验算工作提出基本要求 是因为离开了它们 其所以还包括抗侧力(支撑)系统 圈梁系统及拉锚系统等保证结构整体牢固性的构造措施在内 以上部承重结构作为一个子单元 7.1.3 并协调一致地共同承受各种作用 既是上部承重结构的组成部分 还需单独对该部分进行鉴定 其作用效应按本标准第5.1.2条的规定确定 1 子单元安全性鉴定评级 应按地基基础 2 子单元安全性鉴定评级 即 至于上部承重结构的内涵 其地基的岩土性能和地基承载力标准值 分为上部承重结构(含保证结构整体性的构造) 3 但考虑到本标准第5.1.2条已先于本条对结构上的作用 并应在鉴定报告中提出处理意见 7.1.1 围护系统的可靠性鉴定 便可完全作为一个子单元进行鉴定 衔接部位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