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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检测值已超出表7.3.10界限 u 级结构所作的补充限制 宜区分为受影响和未受影响的楼层(或区) 应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确定 可按表7.3.9的规定 结构整体牢固性等级的评定 级和D 随着层数的增加 高层结构体系中 3)结构过大偏差造成的倾斜 注 还应从稳健取值的原则出发 为此 宜将所评等级降为D u 级 级构件的含量(不分种类统计)超出一定比例或在一些关键部位集中出现时 当评定结果对结构安全性有影响时 C 根据以上推导结果 级 3 并结合工程鉴定经验进行评定 D 级代表层(或区)的含量多于C u u 或框支剪力墙结构的框架层的柱集为D 可含C 在代表层(或区)中 尚应另增底层和顶层 从现场测得的侧向总位移值可能由下列各成分组成 主要构件集安全性等级的评定 由于现行很多标准中已明确了应以检查项目的评定结果作为处理问题的依据 即使有些结构可以进行可靠度计算 级时 除了作为主成分的构件分别为a 抗侧力系统 级代表层(或区) 一是本规定原则上仅适用于民用建筑 一般情况下 u 本条是对单层房屋代表区和多 级构件 根据结构体系的类型及其空间作用程度 级时 2 u 应根据实际严重程度定为C 而难以直接用于实际工程的鉴定 不仅是长期鉴定经验的集中反映 以十多年来执行过程中所取得的数据和经验为依据 上部承重结构具有完整的系统特征与功能 只要再对结构整体性和结构侧移的鉴定评级作出规定 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般构件集安全性等级的评定 但宜附加观察使用一段时间的限制 级 按综合评定的思路和原则制定的 级 3 则可近似地认为 当仅一个检查项目低于B 并以其结果来描述该多 级的规定数 高层房屋代表层的安全性评级为基础 以使结构体系的计算分析得到简化 其工程试用结果表明 1 但尚可接受 u 才能作出判断 显然较为稳妥 因而 则尚需按本标准规定的调整原则进行调整 级构件处于下列情况之一时 当上部承重结构在按本条规定作了调整后仍为A 级和c H u u 并应按下列原则确定该结构整体性等级 1 2 当结构中全部或大部分构件为C 主要构件集安全性等级的评定 7.3.3 u 可含B u 宜利用系统分解原理 级或B 各类结构不适于承载的侧向位移等级的评定 u u 以及可能产生的系统效应 u 本标准提出了上部承重结构系统中每种构件集评级的具体尺度 加固 修订组在分析研究有关素材的基础上 宜全数作为代表层(或区) u u 因为从本质上说 “尚不显著影响整体承载”和“已影响整体承载”的上部承重结构 虽较为复杂 进一步提出 u 补充的依据 1)出现c 这样便可大大节省鉴定的工作量 其承载功能的安全性等级应按下列规定评定 对上部承重结构不适于承载的侧向位移 应将上部承重结构所评的安全性等级降为C 不仅主要使用的是民用建筑的数据 u 2 不含C 则表明需进一步进行计算分析和验算 2)过去某时段风荷载及其他水平作用共同遗留的侧向残余变形 u 级或D 取C 3)在人群密集场所或其他破坏后果严重部位 u 但当发现被评为C 1 表7.3.9 应多取一根 故专家论证认为 级 以楼盖主梁作为一种构件集即可 制定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性鉴定的评级原则 因此 为第i层层间高度 基于以上所做的工作 1 u 还需要引入下列概念和措施 4 7.3.2 u 若以构件所评等级为基础 还不宜完全采用随机抽取的楼层 1)为了合理地评定多层与高层建筑上部承重结构中的每种构件集的安全性等级 因此不能像设计房屋那样仅考虑风荷载引起的侧向位移 2)多层或高层房屋的底层 即条文中表7.3.5的标准及其补充规定 7.3.9 u 对高层建筑还应包括转换层和避难层 级增大到一定比例 级 但含量不多于30%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 上部承重结构的安全性等级 则可清楚地看到 u 不含D 可按占多数的等级确定 u 又能通过融人工程经验而确定有关参数的鉴定方法 级外 只是多增加工作量而已 当有条件采用较精确的方法评定时 则可借鉴偶然偏离正常情况的随机偏差总会服从正态分布假设的概念 且有部分构件出现裂缝 u 柱 u 这一普遍现象 按下列原则确定 应定为C 若无系统性因素的影响 应根据实际检测结果建立计算模型 u u 级的结构 7.3.9 当计算的构件数为非整数时 修订组搜集并研究了国内外不同类型多 4)数值不大但很难从总位移中分离的不均匀沉降造成的倾斜 高层建筑上部承重结构可靠性鉴定的工程实例 对未受影响的楼层(或区) 先评定其每一检查项目的等级 级存在于人群密集场所或其他破坏后果严重的部位 u 级 u 为此 并且还需在编制标准过程中完成庞大的试算工作量 级 其失效概率运算值与全由该等级构件(不含低等级构件)组成的“基本体系”相比 并以下列条件和要求为依据 u 级含量不应多于25% 而且是保持结构空间刚度和整体稳定性的首要条件 因而有 当上部承重结构按上款评为B 鉴定者所要求的并非理论的完善和计算的高精度 而且每一部分功能的正常与否 4)任何种类房屋中 在各种安全性问题中占有不小的比重 级的一般构件集 执行本标准时也不宜分得太细 国外有些标准规定 但当发现各主要构件集所含的c u 且其构件工作不存在系统性因素的影响时 各代表层(或区)的安全性等级 级的结构体系 在任一个等级的构件集内 对上部承重结构进行系统分析 3)在实际工程中应用“代表层”的概念时 英等国也制定了类似的建筑结构振动控制标准 级 u 代表层构件应包括该层楼板及其下的梁 b 级或D 更多的是作为对建筑物进行维修 级 1 2 每一组(m′—m) 德 亦即需以检测得到的总位移值作为鉴定的基本依据 当上部承重结构按本条第1款评为C 应根据其实际完好程度确定 层 4 墙等 按允许含有低等级构件的分级方案构成的某个等级结构体系 即在这种情况下 这是有经验专家凭其直觉对结构体系目标可靠度所具有的一定调幅尺度的运用 以致超出C 在这种情况下 m——为期望观察到的无低等级构件出现的楼层数 u u 2 但当发现其主要构件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按本标准第7.3.7条的规定确定代表层(或区)的安全性等级 至于如何确定“代表层”的数量 级 不致引起系统效应 给出一个为考虑结构承载能力可能受影响而需进行全面检查或验算的“起点”标准 在代表层(或区)中 本条是对上部承重结构承载功能安全性的评级方法和标准作出规定 以致影响了其实用性 级结构所能包容的程度 当验算结果尚能满足设计要求时 也是保证结构安全的基本条件之一 因此本标准参照现行《爆破安全规程》GB u 它是作为协调安全 7.3.12 D 级 可根据实际情况定为B 在以某等级构件为主成分的构件集内出现的低等级构件 当检测值虽已超出表7.3.10界限 u u 验算各构件的承载能力 但由于在按既定模式对有关分析资料和工程鉴定经验进行归纳与简化过程中 在这个问题上 便可根据以上的三者的相互关系及其对系统承载功能的影响 虽然这个模式需依靠大量工程实践数据来取得其有关参数 u 上部承重结构子单元的安全性鉴定评级 例如 当仅含D u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 给出了略为偏于安全的分级界限 m为该鉴定单元房屋的层数 仍可将该结构定为B 因为不少工程鉴定经验表明 2 以确定每一构件的安全性等级时 均对保持结构体系的整体承载与传力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其C 应无显著的增大 u 由于在结构整体性构造方面设计考虑欠妥 级 才能对这个涉及建筑物整体安全性的问题作出确切的鉴定结论 但未检查出结构相应受力部位有裂缝或变形 这是以单层房屋代表区和多 u 也参照国外标准的规定 在多层和高层建筑的任一楼层中 这一设想可以在一定的前提条件下得到实现 级或C 7.3 当上部承重结构虽可视为由平面结构组成的体系 其结果表明 亦即其出现的量应是很小的 7.3.4 需运用结构体系可靠性的概念和方法才能进行鉴定 u 各类结构不适于承载的侧向位移等级的评定可直接按表7.3.10规定的界限值评级 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较低等级的构件 若能在总结工程鉴定经验的基础上 应将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性鉴定所评等级降低一级 级时 级 结构整体性等级以及结构侧向位移等级的评定结果进行确定 3)若根据以上两项评定的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性等级为A u 不仅现场工作量很大 并应按本标准第7.3.5条和第7.3.6条的规定评定每种构件集的安全性等级 可在多 7.3.7 即可近似地确定需参与鉴定的“代表层”的数量宜取为 若将原先被评为“整体承载正常” 1)检测期间风荷载引起的静力侧移和对静态位置的脉动 级时 级 6722规定的允许标准要宽一些 尽管该调幅尺度迄今尚无法定量 当建筑物受到振动作用引起使用者对结构安全表示担心 级构件交汇的节点连接 u 级 u 或振动引起的结构构件损伤 按表7.3.5的分级标准评级 2)同上 级 可靠 7.3.8 级或D B u 在建筑物的安全性鉴定中应给予足够重视 级或B 应多取一层 其等级仅允许比主成分的等级低一级 当同时含有C 级代表层(或区) 当上部承重结构可视为由平面结构组成的体系 u 按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结构分析方法和结构实际的构造确定合理的计算模型 7.3.13 若发现其C 但这一工作结果还只能在单层结构范围内使用 为此 将对上部承重结构的安全性产生显著的影响 便可按下列原则进行评定 例如 因为它并没有违背原则 级 7.3.5 则X 高层结构的安全性 可根据该种构件集内每一受检构件的评定结果 应在详细调查的基础上 而结构整体性等级为C 圈梁系统等共同工作形成的 因此 u 并应通过对结构作用效应分析和抗力分析 不一定适合其他用途建筑物对安全性的要求 级 7.3.7 国际标准(ISO)推荐了建筑振动控制标准 然而迄今为止 7.3.6 按本标准第7.3.8条的规定确定上部承重结构承载功能的安全性等级 对按一般规则评为C 仍可评为B 在这种情况下 u 7.3.3~7.3.5 其所划分的等级界限 目前尚无蓝本可依 7.3.13 级或B 其含量不多于10% 级和D Particle 层为代表层作为评定对象 且不应高于C 级 这是因为本条所给出的具体分级尺度 5 u u 但应考虑的是 对检测 u 研究表明 表7.3.5 无需按跨度和截面大小再分 墙包括带壁柱墙 级或B m′——为实际观察到的无低等级构件出现的楼层数 1)以上部结构承载功能和结构侧向位移的鉴定结果 除随机抽取的标准层外 应按表7.3.6的分级标准评级 级 结构的整体性 另外 对于这一项要求 当建筑物的振动引起使用者表示担心的量级时 当按本条第2款规定进行计算分析有困难时 其失效概率无显著增大 u 适用和经济的优化工具而发展其计算方法的 1)在侧向总位移的检测值已超出上述“起点”标准(界限值)的同时 可含C u 分布来估计可能出现低等级构件的楼层数 已可通过目测判定时 级和D 级时 变形或其他局部损坏迹象时 提出了以“构件集”概念为基础 在这种情况下 u 可以通过间接的途径 u 便可随机抽取若干层作为“代表层”进行检测和评定 并应随机抽取 是由构件之间的锚固拉结系统 对某些构造复杂的砌体结构 每个项目评定结果取A 2 级时 注 级时 与德国 还检查出结构相应受力部位已出现裂缝或变形迹象 u 在解决了每种构件集安全性等级的评定方法和标准后 修订组以若干典型结构的理论分析结果为参照物 应根据其结构承载功能等级 抽取代表层 7.3 即 按下列规定评级 上部结构承载功能的安全性评级 应将所评的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性等级降为C 它不仅是实现设计者关于结构工作状态和边界条件假设的重要保证 将代表层(或区)中的承重构件划分为若干主要构件集和一般构件集 应要求 2)不止一个c u 考虑到本标准已将影响安全的地基不均匀沉降划归本章第7.2节评定 充分考虑了民用建筑安全的社会敏感性和重要性 应按本标准附录M的规定进行检测与评定 表7.3.6 而且还可从理论分析中得到解释 初步拟定了每个等级结构体系允许出现的低一级构件百分比含量的界限值 其整体承载状态将明显恶化 可按本标准第7.3.3条的规定 u 的大小与自由度具有同一数量级 级 减少工作量之目的 则能够按下列两种情况进行鉴定 或已在抗震加固中 u 1 若不存在系统性因素影响 u 以及高层建筑的转换层和避难层为代表层 加强了其与主要构件集的锚固时 2)根据低等级构件可能出现的不利分布与组合 尚应单独考虑其对该构件集安全性可能造成的影响 u 级或D u 据以评价振动对上部结构安全的影响 其理论研究尚不成熟 7.3.11 宜按结构分析或构件校核所采用的计算模型 当采用理论分析结果为参照物时 在确定了上部承重结构的实用鉴定模式及上部结构承载功能安全性等级的评定方法与评级标准后 而未按其几何尺寸作进一步细分 级 3 且能达到简化评级 亦即该结构体系仍隶属于该等级 必定会使上部承重结构的安全性鉴定工作大为简化 应进一步进行计入该位移影响的结构内力计算分析 国内外都在寻求一种既能以现代可靠性概念为基础 当仅含C 以分级界限来替代调幅尺度的确定 u 当以该结构的楼层数m为期望数时 上部承重结构 故应将它列为上部结构子单元的检查项目之一 7.3.10 上部承重结构 因此 u 若上述结构体系算得的失效概率中值不超过该上限 应按上部结构承载功能和结构侧向位移或倾斜的评级结果 2)从上述假设出发 因为在已建成的建筑物中 级 若鉴定者认为有必要按代表区的评定结果来确定代表层的等级时 二是本规定对C 究其原因 u 当代表层(或区)中一般构件集的最低等级比主要构件集最低等级低二级或三级时 评估认为可能存在整体稳定性问题的大跨度结构 为非整数时 当四个检查项目均不低于B u 而应用概率统计学中的X 还应在前述的“随机事件”假设的基础上 u 当已建成建筑物出现的侧向位移(或倾斜 但考虑到理论分析结果仅作为参照物使用 当代表层还可细分为若干代表区时 但其结果却由于对实物特征作了过分简化 则可直接判为显著影响承载的侧向位移 因为结构可靠性理论在工程中的应用方式 改造或拆除作出合理决策和进行科学管理的手段而发展其推理规则和评估标准的 对受影响的楼层(或区) 能有一个简便可信的宏观判别工具 但国内外对建筑物损坏和倒塌情况所作的调查与统计表明 高层房屋的标准层中随机抽取 u 考虑到振动作用对结构可能造成的损害 当验算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时 仍可评为B 代表层(或区)和上部结构承载功能的安全性等级 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安全问题 而且还从稳健估计的角度 其地基不均匀沉降和结构垂直度偏差所造成的倾斜 Velocity)作为建筑振动的控制标准 因为当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重新整理现存的民用建筑鉴定的档案资料 而是在众多随机因素和模糊量干扰的复杂情况下 结构整体性的检查与评定 而且从概率统计的意义来衡量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 上部承重结构的安全性等级 经分析比较与专家论证后确定的 其C 4 出现不止一个d 级 采用可行的结构分析方法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 级 它采用质点峰值振动速度PPV(Peak 但含量不多于15% 建立每种构件集的分级模式 u 尚应注意以下两点 需要考虑的影响因素也越来越多 /m均将是1的数量级的大小 u 该代表层(或区)所评的安全性等级应降一级或降二级 如何制定它的评定标准 计算时 此时 其底层柱集为C 级含量不多于5% 级 3 而有必要考虑上述各因素共同引起的侧向位移 4 级降为D 2 以下同)过大时 据此所做的探讨表明 在执行本条的评级规定时 级或D 其分布应是无规律的 则有可能解决上述用途的鉴定问题 并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 故可暂以二阶区间法(窄区间法)算得的“基本体系”失效概率中值作为该体系失效概率代表值 7.3.8 级时 7.3.11 u 其含量不多于50% 对一般单层房屋 2 级构件或可能发生脆性破坏的c 3 当 仅按构件的受力性质及其重要性划分种类 6722的振动安全允许标准给出建筑物不应遭受的振动作用值 级代表层(或区) 先分别评定每种构件集以及该结构的整体性和结构侧移等的等级而后再进行综合 u 并应参与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性等级评定 u 改称为A 表中H为结构顶点高度 u 应根据其严重程度评为C 作为确定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性等级的基本依据 3 要求所抽取的代表层应包括底层和顶层 级 限制结构承受过大的振动作用以避免出现危险状态 若结构中的C 若低等级构件为鉴定时已处于破坏状态的d 则应评为C 也会由于它们加剧了结构受力的偏心而引起附加内力 应按该代表层(或区)中各主要构件集间的最低等级确定 级或D 但有一点是肯定的 或任一空旷层 若验算不合格 这些规定是以原规范为基础 一般构件集安全性等级的评定 因而不宜贸然引用于其他场合 5 或施工 u 作为代表层 因此 虽然是以已建成建筑的结构体系可靠性概念为指导 当验算结果均不低于b 也可这样做 上部结构承载功能的安全性等级 A 而以二阶区间的上限作为它的允许偏离值 是为了使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性评级更切合实际 可以随着应用目的和要求的不同而改变 级 其承载功能的安全性等级应按下列规定评定 其出现低于该等级的构件纯属随机事件 可分别评定构件集 具有可行性 应根据其检测结果 区为代表区作为评定对象 u 2 并采用“最小值的原则”按其中最低等级定级 但一旦在它达到实用水平后 本标准在确定一个鉴定单元中与每种构件集安全性有关的参数时 3 可根据本条第1~4款的评定结果 当用于已建成建筑物的可靠性鉴定时 结构整体牢固性等级的评定 高层房屋代表层的安全性评级方法和标准作出规定 出现低等级构件亦属随机事件的假设 会导致结构的整体承载能力急剧下降 加以修订而成 2 如果上述假设为真 u 有50%以上的构件为c 可以考虑采用这个模式作为制定标准的基础 除应按现行规范的规定确定其水平荷载和竖向荷载外 除了风荷载等水平作用会使上部承重结构产生附加内力外 并以工程实例为背景 B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 应根据本标准第7.3.2~7.3.10条的评定结果 向使用者提供一份确认此振动量级是否会对结构安全性和整体性产生影响的报告就显得十分必要 可根据代表层(或区)中每种构件集的评级结果 从以上条件和要求出发 取其中较低一级作为上部承重结构(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 但显而易见的是 以及本标准关于构件集的规定 便有可能产生某些组合效应 而结构整体性的等级或一般构件的等级为C 1 但尚未发现上款所述情况时 当构件承载能力的验算结果有低于b 英国等经济发达国家相比 而在意外因素的干扰与促进下 并利用来自工程鉴定实践的数据作为修正 i 应将所评的C 级 以这样抽取的“代表层”来进行可靠性评定 本标准从民用建筑特点和重要性出发 式中 宜以原设计的每一计算单元为一区 级构件 因为在多层和高层建筑中 宜将所评等级降为C 级或D 如建立一个以包含少量低等级构件为特征的结构体系安全性等级的评定模式 我国《爆破安全规程》GB 7.3.10 并同样以分级的模式来描述其安全性 级 级 1)多层或高层房屋中 级时 级 为了将本模式用于多 若验算合格 已被设计成参与支撑系统或其他抗侧力系统工作 当用于指导结构设计时 u 但其构件工作受到灾害或其他系统性因素的影响时 7.3.1 级和C 1 此时 在这三个结构体系中 进一步以补充的条款考虑其对评级可能造成的影响 检测与评定的工作量越来越大 尚需计入上述侧向位移作为附加位移产生的影响 应逐项进行彻底的检查 表7.3.10 以免使问题复杂化 当上部承重结构按本条第1款评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