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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时 当评定围护系统承重部分的使用性时 只评其中一项 本条是为评定围护系统使用性等级而设置的 并应取其中最低等级作为该系统承重部分使用性等级 8.4.3 也可逐项评定 决定按使用功能的要求 8.4.5 因此 也可取主要项目中的最低等级作为围护系统使用功能等级 级或B 可维持按本标准所评等级不变 既可根据委托方的要求 民用建筑围护系统的种类繁多 往往会影响以它为依托的围护构件或附属设施的使用功能 并应按下列原则确定围护系统的使用功能等级 可取其中最低等级作为围护系统的使用功能等级 2 8.4.5 则难以概括齐全 8.4.1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 s 除应按本标准鉴定评级外 修理和更新往往要对相关的围护构件造成损害 当对围护系统使用功能等级评定时 应按本标准第8.3.3条的标准评级其每种构件的等级 8.4.3 应将按本标准所评的等级降为C 围护系统的使用性等级 其所以归入围护系统进行鉴定 设置了本条的规定 级 对围护系统使用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 编制组根据调查分析结果 故本条规定其鉴定应同时考虑整个系统的使用功能及其承重部分的使用性 8.4.2 围护系统 当按上款主要项目所评的等级为A 安装 围护系统 应按表8.4.2规定的检查项目及其评定标准逐项评级 8.4.2 当鉴定的房屋对表中各检查项目的要求有主次之分时 有些防护设施并不完全属于围护系统 级 级 鉴定时 当不合格时 作为上部承重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进行评定 围护系统的使用性鉴定 按较低的等级确定 然后才能按本标准作出鉴定评级的结论 其使用性鉴定 围护系统使用功能等级的评定 应将围护系统所评等级降为C 构造复杂 是因为它们的设置 但有多于一个次要项目为C 若委托方仅需要鉴定围护系统的使用功能 围护系统(子单元)的使用性鉴定评级 则其承重部分的使用性鉴定可归入本章第8.3节 1 实践证明 一般情况下 8.4.4 这是根据第8.4.1条所述的概念并参照有关标准所作出的关于确定围护系统使用性等级的规定 应根据其使用功能和承重部分使用性的评定结果 应根据该系统的使用功能及其承重部分的使用性等级进行评定 应作为边缘问题加以妥善处理 s 需先按现行专门标准进行合格与否的评定 3 而且合理可行 往往会遇到一些对围护系统使用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场所 在民用建筑中 经综合后确定该围护系统的使用功能等级 在围护系统使用功能的鉴定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这类问题 采用这一原则定级 表8.4.2 若逐个设置检查项目 不仅稳妥 s 但也不应忽视对其承重部分工作状态的检查 8.4 8.4.1 尚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进行评定 当评定结果合格时 s 将之划分为7个检查项目 为此 因为承重部分的刚度不足或构造不当 虽然应着重检查其各方面使用功能 s 因此 8.4.4 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