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化设备的增加 12.7.2 每个建(构)筑物的连接不应少于2处 并应符合本标准表12.1.1-1和表12.1.1-2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 除输送危险物质外的金属管道 形式与其高度 不产生电位差 强调金属屋面板不应作为接闪装置 电压保护水平应小于1.2kV 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防雷类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接地体宜沿建(构)筑物墙外埋地敷设 12.7.2 电源引入线可采用TN-C-S形式 建(构)筑物钢筋等设施均应等电位联结 电气电子设备的雷电防护问题越来越突出 2 性能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工作间内应设置构成闭合回路的接地干线 跨距 建(构)筑物总配电箱处 平行敷设的金属管道 电压保护水平应小于输出电压+20V 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而且接闪装置基础的大小 电压保护水平应小于2.5kV 标称放电电流不应小于10kA 独立接闪杆或塔及其拉线的安装距离危险性建筑物2m~3m 当危险场所设有多台需要接地的设备且位置分散时 这两条是对等电位接地的要求 为此 50057中防雷类别的划分原则 12.7 电缆的金属外皮 变电所引至危险性建(构)筑物的低压供电系统宜采用TN-C-S接地形式 一类防雷建(构)筑物应设置独立的接闪装置 应每隔小于25m的间距用金属线跨接一次 标称放电电流不应小于60kA 防雷与接地 且应每隔18m~24m室内与室外连接一次 12.7.1 避免雷电损坏设备 其交叉处应跨接 当地风压 现场调研发现 并应构成闭合回路 当地承载力等有关 其中 50343的有关规定 因为该系统中PE线不通过电流 在表12.1.1-1中适当调整了危险性建(构)筑物的防雷类别并补充了注2的要求 从建(构)筑物内总配电箱开始引出的配电线路和分支线路应采用TN-S系统 设备控制箱处 补充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2 12.7 信息系统接地等应共用接地装置 接闪装置距离建筑物外墙面的地上距离为“地中间隔距离”与接闪装置基础半径之和 防雷与接地 摄像机直流电源端口处 出建(构)筑物处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 防雷电感应等接地 当交叉净距小于100mm时 危险性建(构)筑物内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 以防止巨大雷电流的感应 4 12.7.3 反击等危害 接地电阻值应取其中最小值 12.7.4 并应独立接地 随着机械化 电压保护水平应小于1.5kV 标称放电电流不应小于80kA 危险性建(构)筑物应采取防雷措施 当其净距小于100mm时 地中间隔距离应保持3m以上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20Ω 该共用接地装置应与一类防雷建(构)筑物的独立接闪装置的接地装置分开 安装电涌保护器是为了钳制过电压 本款明确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可解决设置独立接闪装置难度大等问题 但PE线和N线在总配电箱开始分开后严禁再混接 推荐在屋面设置接闪带并组成网格 本标准进行了强调 并分析了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现状和发生雷电事故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使设备受到保护 二类防雷建(构)筑物宜在屋面设置接闪带 地中保持3m以上间距 12.7.1 50343作为依据 危险性建筑物的低压供电系统采用TN-S接地形式比较安全 危险性建(构)筑物总配电箱内应设置电涌保护器 12.7.3 共用接地装置应与一类防雷建筑物的独立接闪装置的接地装置分开 变电所配电柜处 金属屋面板不应作为接闪装置 距离建(构)筑物100m内的金属管道应每隔小于25m的间距接地一次 12.7.5 接闪装置的基础边缘和接地极离开建(构)筑物的地中间隔距离不应小于3m 使其过电压限制在设备所能耐受的数值内 埋地或地沟内敷设的金属管道在进 架空敷设的金属管道应在进 12.7.5 防静电接地 12.7.8 1 对于可靠的雷雨天气信息可通过企业与当地气象部门签订天气预报服务而获得 总等电位联结可消除TN-C-S系统电源线路中PEN线电压降在危险环境内引起的电位差 12.7.6 一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接地应单独设置接地装置 存在将雷电引入建筑物内或雷电反击的危险 保护接地 因此各类危险性建筑物内实施等电位联结后 这是依据现场调研到的屋面彩板厚度以及对现有屋面彩钢板雷电击穿试验后均被击穿的结果而确定的 12.7.4 标称放电电流不应小于40kA 3 危险性建(构)筑物内穿电线的钢管 1 在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中可有效地避免电火花发生 为此 12.7.7 且独立接闪装置的制作不规范 出建(构)筑物处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接 等电位联结能使电气装置内的电位差减少或消除 2 但是造价比较高 并应组成网格 50057中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要求 电源SPD选择8/20μsⅡ类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