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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民用建筑工程的负荷性质 系统规模和发展规划以及当地供电条件 用电负荷相应增大 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中35kV及以下供配电系统的设计 原2008版的《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以下简称《原规范》)规定 部分建筑物内部设有35kV等级的变电所 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供配电系统如果未进行全面的统筹规划 便于维护管理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简单可靠 将会产生能耗大 资金浪费及配置不合理等问题 供配电系统 3.1.2 国内部分地区还设有20kV的供配电系统 50052的规定 除应符合本标准外 应进行全面规划 3.1.3 3 对供电的需求加大 并在满足现有使用要求的同时 3 工程特点 3.1 3.1.1 适度兼顾未来发展的需要 由于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建设了一批规模很大的民用建筑 因此 3.1.1 为适应各个地区及各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实际情况 供配电系统 3.1.4 3.1.2 减少电能损耗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 用电容量 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本章适用于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供配电系统 确定合理可行的供配电系统方案 在供配电系统设计中 一般规定 本次修订将《原规范》供配电系统电压等级的适用范围调整为35kV及以下 一般规定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