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一般规定 22.1.4 一般规定 建筑电气工程设计应降低对周边电磁环境的影响 还应重视门窗 51204-2016对电磁屏蔽 22.1.2 防静电等工程设计都作了明确规定 22.1 对电场或高频电磁场采用具有一定导电及导磁性能的材料等进行屏蔽 当建筑物内局部或全部区域电磁环境超过本标准第22.2节规定的控制限值时 22.1.2 22.1.6 学校教室与宿舍 孔洞和缝隙的电磁辐射防护以及贯穿金属线缆的传导防护等问题 民用建筑电气工程电磁兼容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 110kV及以上变电所不应贴邻幼儿园教室与卧室 比如对低频磁场可采用高导电及导磁性能的材料 医院病房 移动通信发射塔及基站不宜贴邻幼儿园 22.1.5 住宅等人员长期居留场所 屏蔽设施需要进行良好接地 22.1.1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物 应采取防护措施 应根据辐射源的特性 当贴邻且超过表22.2.2的限值时 22.1.3 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电磁兼容技术规范》GB 22.1.6 22.1 51204的有关规定 建筑规划及选址应调查分析周边的电磁环境 22 应采取防护措施 在工程设计中 住宅 《建筑电气工程电磁兼容技术规范》GB 易受辐射骚扰的电子设备不应与大功率电磁骚扰源紧邻布置 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护措施 22 老年人居住设施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