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文仅规定了民用建筑中必要的通用场所备用照明的照度要求 10.4.2 其照明方式宜与正常照明一致或相类似 此时安全照明保持与正常照明一致的照射方向会有效加速对周围环境特征的识别过程 本条文与《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急照明 当在一个场所同时存在备用照明和安全照明时 50034-2013的规定一致 5 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在火灾时继续工作场所的备用照明 体育 瞬时点燃的光源 需要迅速在安全照明的作用下做出应急反应 10.4.10 宜利用正常照明中的部分灯具作为安全照明 备用照明宜与正常照明统一布置 应不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 3 当正常照明的负荷等级与备用照明负荷等级相等时可不另设备用照明 1 2 正常照明失效可能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场所 下列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10.4.2 3 3 人员处于非静止状态且周围存在潜在危险设施的场所 2 独立设置备用照明灯具时 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4 正常照明失效妨碍灾害救援工作进行的场所 其他场所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 当光源特性符合要求时 且此时该场所中所有对人员不存在潜在危险的区域并不需要立即被有效识别 10.4.9 2 50016的规定 安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0.4.1 2 人员处于非静止状态且周围存在潜在危险设施的场所 10.4.7 10.4.3 重症监护室的正常照明是指该场所的一般照明 本条文中医院手术室 因此需要设置不中断或瞬时恢复的应急照明 1 3 人员密集且对环境陌生时 其备用电源供电转换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6.2.2条第6款的要求 疏散照明的设置要求见本标准第13.6 且不应低于15lx 而无须考虑整个场所的均匀性 处于非静止状态且周围存在潜在危险设施的人员 正常照明失效可能诱发非法行为的场所 应急照明在正常供电电源失效后 当满足要求时应利用正常照明灯具的部分或全部作为备用照明 人员由于无法有效观察周围环境而极易发生人身伤害 10.4.6 其他场所的备用照明照度标准值除另有规定外 应选用可靠 其备用电源的转换时间必须保证在允许中断的时间内恢复 1 2 1 正常照明失效可能延误抢救工作的场所 宜共用同一组照明设施并满足二者中较高负荷等级与指标的要求 应保证人员活动区获得足够的照明需求 下列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 10.4 因此相关规定放在第13章更便于设计人员使用 应按二者中照度标准值要求较高的确定 应注意的是 本条文与《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当正常照明因故失效后 10.4.5 安全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急照明灯在正常电源失效后 重症监护室应维持不低于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30% 如设有圆盘锯的木材加工间 避免重复建设 本条规定主要针对部分重要建筑中已具备了备用供电措施的正常照明 1 会展等各类建筑中的专用场所的备用照明要求 与外界难以联系的封闭场所 10.4.3 10.4.8 1 医疗 人员经常停留且无自然采光的场所 考虑目前国内民用建筑设计中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的设计文件同样需要获得当地消防部门的审批 应与正常照明的照射方向一致或相类似并避免眩光 而照明转换时间应满足安全照明的需求 10.4.7 正常照明失效易引起恐慌骚乱的场所 2 金融 节的规定 10.4 4 正常照明失效将导致无法工作和活动的场所 当备用照明和安全照明采用同一组照明设施时 10.4.5 教育 在正常照明失效的瞬间 并不包括手术无影灯等专用医疗器械所形成的局部工作照明 10.4.1 10.4.4 其照明持续时间应满足备用照明的需求 50034-2013的规定一致 10.4.8 10.4.10 设置备用照明可以保证人们暂时的继续工作和采取应急处理避免可能引发的事故或损失 10.4.9 备用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急照明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10.4.6 体育运动项目中的跳水和体操场地等 4 医院手术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