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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下线的根数 钢结构等金属物与被利用的部分连成整体时 其距离可不受限制 但建筑外廓易受雷击的各个角上的柱子的钢筋或钢柱应被利用做专用引下线 (网) 应符合本标准第11.7.1条的要求 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和内庭院四周均匀对称布置 当利用建筑物的钢筋体或钢结构作为引下线 外圈的接闪带及作为接闪带的金属栏杆等应设在外墙外表面或屋檐边垂直面上或垂直面外 4 3 11.4.1 其中专用引下线的间距不应大于25m 在进出处应就近接到防雷或电气设备的接地网上或独自接地 对电缆进出线 金具应连在一起接地 防反击的措施 接闪带应装设在建筑物易受雷击的屋角 1)当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或钢结构柱作为防雷装置的引下线时 引出屋面的金属物体可不装接闪器 对本标准第11.2.4条第4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则不宜大于10Ω 金具连在一起接到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上 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建筑物内钢构架和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及金属管道等的连接措施 11.4.2 电缆长度不宜小于15m 11.4 1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 建筑物女儿墙外角应在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内 应在构筑物相对称的位置上装设两根 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3 防侧击雷的措施 应专设引下线 2 防止雷电流流经引下线和接地网时产生的高电位对附近金属物体 al 防直击雷的接地网应符合本标准第11.8节的规定 应在进出端将电缆的金属外皮 女儿墙及屋檐等部位 电气设备和电子信息设备的反击的措施 11.4 11.4.4 1 当符合本标准第11.7.1条的要求时 并应在转换处装设避雷器或电涌保护器 金属板 金属网等静电屏蔽物隔开时 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25Ω x 2 6 当其垂直支柱均起到引下线的作用时 可仅在母线或总配电箱处装设电涌保护器 接闪杆或由其混合组成 11.4.5 电缆金属外皮和绝缘子铁脚 1 同时建筑物的钢筋 并应在整个屋面上装设不大于20m×20m或24m×16m的网格 三类防雷建筑内无爆炸危险场所 其根数不应少于两根 进出建筑物的架空金属管道 金属导管等与电气设备接地相连 但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5 2 因此不需采取防闪电感应的措施 7 ——引下线计算点到连接点长度(m) 但绝缘子铁脚 应符合下列要求 S 当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有自然地或人工地的钢筋混凝土构件 应符合本标准第11.6节的要求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外部防雷应采取防直击雷 8 2 ——分流系数 构筑物的防直击雷装置引下线可为一根 在金属框架的建筑物中 11.4.1 当利用金属物体或金属屋面作为接闪器时 防雷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的间隔距离应符合下式要求 连接点即金属物或线路与防雷装置之间直接连接或者通过电涌保护器相连之点 3 c 应符合本标准第11.3.3条的规定 内部防雷应采取防闪电电涌侵入 引下线根数可不限 两根引下线及接闪器不成闭合环的多根引下线应为0.66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构筑物中的钢筋可作为引下线 或在主要钢筋可靠连接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的建筑中 并应与绝缘子铁脚 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直接或通过预埋件与防雷装置相连 当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作为引下线时 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民用建筑已列入二类防雷建筑 2)当无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或钢结构柱可作为防雷装置的引下线时 防直击雷的引下线应优先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或钢结构柱 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1.4.3 1 其间距不应大于25m 所有接闪杆应采用接闪带或金属导体与防雷装置连接 防雷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的间隔距离可无要求 屋脊 间距及冲击接地电阻均可不做要求 应采取下列防侧击措施 单根引下线应为1 对低压架空进出线 防直击雷装置引下线的数量和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架空线转换为电缆时 L ——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的空气中距离(m) 避雷器或电涌保护器 当多回路进出线时 K 电气线路 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接闪器成闭合环或网状的多根引下线应为0.44 其距离可不受限制 应将60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 当建筑物高度超过60m时 应在进出处装设电涌保护器 在其他情况下 当其高度超过40m时 式中 金具仍应接到接地装置上 接闪器宜采用接闪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