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将原强制性条文的部分改为一般性条文 除本规范第4.1.1条规定外的其他边坡工程可与建筑工程地质勘察一并进行 表4.1.3 Ⅰ类岩体为软岩 不完整(散体 结构面贯通性差时 1 边坡工程勘察等级应根据边坡工程安全等级和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按表4.1.8划分 表4.1.4在原规范表A-1的基础上作了以下调整 组成边坡的岩土体种类多 介于地质环境复杂与地质环境简单之间 4.1.3 不包括全风化基岩 较破碎的坚硬岩 本次在崩塌破坏模式中增加了常见的坡顶破坏模式 1 4.1.9 地质条件和环境条件复杂 施工原因变更边坡支护方案时尚应进行施工勘察 不包括风化裂隙 4.1.1 结构面的倾角大小 任务要求和执行的主要技术标准 较完整的较软岩 4.1 当边坡岩体由两层以上单层厚度大于5m的岩体组成时 Ⅲ类岩体可根据具体情况降低一档 岩质边坡的岩体分类 2 并应符合表4.1.4的规定 较完整的坚硬岩 本条为新增条文 调整了表注 地质环境 划分工程勘察等级的目的是突出重点 4 3 外倾结构面或外倾不同结构面的组合线倾角27°~75° 软岩宜划为Ⅱ类 而原规范无边坡工程勘察等级的内容 全风化基岩可视为土体 勘察方法 边坡安全等级和勘察等级 7 4 结构面结合差或很差 强调对已有变形迹象的边坡应在勘察过程中进行变形监测 强度变化大 8 软岩可划为Ⅲ类 4.1 较硬岩宜划为Ⅱ类 勘察报告应有边坡稳定性评价的内容 4.1.4 本条为原规范第3.1.2条 可划为Ⅲ类 岩质边坡的破坏形式分类 一般规定 4 一般规定 水文地质条件简单 Ⅰ类岩体为较软岩且边坡高度大于15m时 4.1.7 边坡稳定性评价(定性 2 但应满足边坡勘察的工作深度和要求 边坡组成 完整 5 边坡性质等) 4.1.6 地质环境简单 2)不包括全风化基岩 结构面指原生结构面和构造结构面 岩质边坡的破坏形式应按表4.1.3划分 工作量布置和质量评述 可降为Ⅱ类 边坡工程勘察等级 4.1.8 表4.1.4 4.1.5 强调结构面对边坡稳定的控制作用 4.1.2 边坡工程勘察 已有变形迹象的边坡宜在勘察期间进行变形监测 边坡概况(含边坡要素 本次修订补充了受外倾结构面控制的岩质边坡的岩体分类 强风化岩应划为Ⅳ类 地质环境中等复杂 区别对待 3 勘察目的 有明显变形迹象的一级边坡工程 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环境与原勘察资料不符且可能影响边坡治理效果或因设计 完整 2 由坚硬程度不同的岩石互层组成且每层厚度小于或等于5m的岩质边坡宜视为由相对软弱岩石组成的边坡 结合程度 1 3)完整的极软岩可划为Ⅲ类或Ⅳ类 1)明确表中结构面系指构造结构面 5 4.1.5 地震效应和地下水腐蚀性评价 边坡工程勘察的工作量布置与勘察等级关系密切 缓倾结构面在斜边坡中容易发生破坏 3 6 1 均匀性好 4.1.4 较破碎的较软岩 计算参数取值依据 4.1.2 较硬岩宜划为Ⅰ类 对原规范第4.1.4条中未能包含的岩体类型予以补充 边坡邻近有重要建(构)筑物的边坡工程 组成边坡的岩土体种类少 计算工况 7 3 岩质边坡受外倾结构面或外倾不同结构面组合控制 岩质边坡受外倾结构面或外倾不同结构面组合控制 本条在原规范第4.1.1条的基础上作了局部修改 应降为Ⅱ类岩体 岩质边坡工程勘察应根据岩体主要结构面与坡向的关系 下列建筑边坡工程应进行专门性边坡工程地质勘察 稳定状态判定等)及支护建议 超过本规范适用范围的边坡工程 岩体完整程度等因素对边坡岩体类型进行划分 岩土体物理力学性质 指导勘察工作的布置 工程滑坡应根据工程特点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2 边坡类型 大型和地质环境复杂的边坡工程宜分阶段勘察 4 土质边坡潜在滑面少 自然地理概况 结论与建议 Ⅱ 均匀性差 故本次新增此内容 当边坡岩体较完整 确定岩质边坡的岩体类型时 本条为新增条文 2 4.1.9 按岩体边坡的稳定性进行分类 9 土质边坡潜在滑面多 4.1.3 本规范从岩体力学观点出发 8 本次修改中既考虑了垂直边坡又考虑了倾斜边坡 因而将结构面倾角降低为27° 不包括风化裂隙 完整的极软岩可划为Ⅲ类或Ⅳ类 边坡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可按下列标准判别 边坡工程勘察 边坡岩体类别划分和可能的破坏模式 当无外倾结构面及外倾不同结构面组合时 定量评价一计算模式 1 表4.1.8 表中结构面倾角由35°改为27° 10 4.1.10 4.1.8 可分段确定边坡岩体类型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 当地质环境复杂 本条对原规范第4.1.4条的调整 外倾结构面系指倾向与坡向的夹角小于30°的结构面 碎裂)改为破碎或极破碎 边坡岩体分类是非常重要的 11 4.1.1 当有贯通性较好的外倾结构面时应验算沿该结构面破坏的稳定性 以利管理 专门性边坡工程岩土勘察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当地下水发育时 6 注 强度变化小 地质环境复杂 4.1.7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