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 3.3.1 仅作个别文字调整 3.3.6 3.3.3 并应制定结构在使用期间的定期检修和维护制度 防护措施 延续原标准对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的规定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使用及维护的要求等 检验或综合分析等方法进行评估 设计使用年限和耐久性 环境对结构耐久性的影响 可另行规定 下表是欧洲规范《结构设计基础》EN 可通过工程经验 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应规定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3.3 设计文件中需要标明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而无需标明结构的设计基准期 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环境类别的划分和相应的设计 耐久性极限状态设计可根据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进行 房屋建筑结构取设计基准期为50年 3.3 3.3.3 应根据不同的环境类别采用相应的结构材料 试验研究 3.3.2 设计构造 即房屋建筑结构的可变作用取值是按50年确定的 计算 施工质量要求等 耐久年限 3.3.2 施工 建筑结构的设计基准期应为50年 3.3.4 此外 建筑结构设计时 对于特殊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1990:2002给出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类别的示例 当结构所处的环境对其耐久性有较大影响时 建筑结构设计时应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使结构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不致因材料的劣化而影响其安全或正常使用 应按表3.3.3采用 设计使用年限和耐久性 3.3.5 寿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