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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可变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由1.2调整为1.3 stb G 也可采用容许应力法等方法进行 取γ 采用这些系数后 其值按本标准第8.2.8条的有关规定采用 S 1k 8.2.3 d =10kN =1.2[=1.1/(1.1/1.2)] 非线性关系时不适用 8.2.7 可变作用标准值的效应N 2 G 可靠度设置水平越低风险水平就越高 ——平衡作用效应的设计值 N 式中 γ 一个结构可靠与否是随机事件 由1.4调整为1.5 d 则由本标准式(8.2.4-2) 今天已发展到可统计且有统计数据了 遭遇多遇地震影响 包括材料系数(或抗力系数) 2 γ ——预应力作用有关代表值的效应 yk 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 =1.1 或ψ 地基的破坏或过度变形的承载力设计 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N 但其分项系数的取值与本标准式(8.2.2-1)中所包含的分项系数的取值可有区别 应按本标准第8.2.9条的有关规定采用 =1.192(=1.3×1.1/1.2) d i 应按表8.2.9采用 8.2.4 在某些情况下 钢筋强度标准值f qj ——第1个可变作用的分项系数 Q 8.2.6 包括荷载系数 L 对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的结构 设计人员可直接采用 不便于荷载规范表达和设计人员使用 d 0 2 Q 对可变荷载取值进行调整 d =20kN =1.5 我国建筑结构抗震设计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5 求所需钢筋面积A 但经一般修复仍可继续使用 50153-2008给出对线性与非线性二种关系全部适用的 ——第1个可变作用的标准值 包括如轴力 1 ψ 这是因为结构上的各种可变作用均是根据设计基准期确定其标准值的 ——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γ 无论其可靠度水平有多高 结构构件可靠指标值较安全等级为二级的结构构件分别增减0.5左右 对基本组合 8.2.2 有些材料(如钢筋)的疲劳强度宜采用应力变程(应力幅)而不采用强度绝对值来表达 地基破坏或过度变形 作用的偶然组合适用于偶然事件发生时的结构验算和发生后受损结构的整体稳固性验算 应采用作用的地震组合 但仅限于作用与作用效应按线性关系考虑的情况 分别根据对结构构件承载能力有利和不利两种情况 对持久设计状况和短暂设计状况 2 结构或结构构件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 k 式中 d 1 取R =γ L 8.2.2 p ≤S 永久荷载不随时间而变化 =400N/mm 造成经济损失 A 表示 S jk j 设计人员可用作设计 偶然组合的效应设计值按下式确定 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N =N 可能发生损坏 设永久作用标准值的效应N s 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S 8.2.10 cj ——第1个可变作用的频遇值系数 人们只能做到把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一一第j个可变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d G ψ 对社会或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等) =39.42kN S G 式中 其他年限可类推 应采用作用的基本组合 1 也包括基础等 除悬索 规定当永久荷载效应对结构构件的承载能力有利时 k 本次修订将永久作用分项系数γ R γ 此时 L 2 8.2.8 可靠度设置水平越高风险水平就越低 对于疲劳破坏 1 种类很多 以设计使用年限100年为例 要保证结构在100年时具有设计要求的可靠度水平 8.2 γ 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与设计基准期不同时 该永久作用的有利部分和不利部分应分别作为单个作用 以分项系数表达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中 在单个主导作用的情形下可考虑以下简化规则 并凝练出具有我国特色的建筑抗震设计的设防目标 可靠度分析表明 S 在本标准表8.2.10中对房屋建筑结构给出了γ 用相同的钢筋截面积承受相同的拉力设计值 f1 结构或结构构件疲劳破坏 d 各类建筑结构都会遭遇地震 +γ +γ 这两类系数在一定范围内是可以互换的 8.2.9 不需调整可变作用的标准值 但未能统一选定本标准式(8.2.5-1)及(8.2.5-2)中用ψ γ S =1.375(=1.5×1.1/1.2) N 此时结构的材料强度起控制作用 偶然作用的情况复杂 结构重要性系数γ 弯矩设计值或表示几个轴力 则由本标准式(8.2.4-2) 4 人们更多会选择具有较高投入的结构可靠度从而降低所承担的风险 偶然组合的效应设计值按下式计算 d 对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的结构 ——第1个和第j个考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的荷载调整系数 作用组合应为可能同时出现的作用的组合 a)当效应的增加高于作用时 结构或结构构件的疲劳破坏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 1 fl 当作用与作用效应不宜按线性关系考虑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不应小于表8.2.8的规定 结构主体不受损坏或不需修复即可继续使用 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按下式中最不利值确定 Q Q s 采用不同的设计表达方式及与之相应的分项系数数值 s 作用(包括永久作用 整个结构或其一部分作为刚体失去静力平衡 d ——不平衡作用效应的设计值 可采用分项系数法进行 8.2.5 d 本次修订根据《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3 而相应的一次投资的经济代价则越低 无关 地震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Q 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时候 结构整体或其一部分作为刚体失去静力平衡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 G 加大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或对钢筋作涂层处理等 式中 G 建筑结构的作用分项系数 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G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中的作用组合 作用分项系数应乘在作用代表值上 应考虑下列状态 d 除在荷载方面需考虑γ 但这种作法对同一种可变作用会随设计使用年限的不同而有多种“标准值” N 式中 ——第j个可变作用的标准值 缆索和膜结构外 理论上要求结构上的各种可变作用应采用100年一遇的最大值分布上的相同分位值作为可变作用的“标准值” 8.2.1 原标准只用文字作了简单叙述 γ 1 Q =A k 其设计使用年限与设计基准期相同 结构或结构构件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 方案1的荷载系数及材料系数与国际及国内参数比较靠近 50011的规定 如采用较高的混凝土强度等级 外 8.2.5 由1.2调整为1.3 2 都不能做到100%安全可靠 1 ——第i个永久作用的分项系数 本标准对结构的重要性系数用γ Q 而前者对结构承载能力起有利作用 =1.3×10+1.5×20=43kN L Q 可按现行有关标准的方法进行 2 4 γ 这与原标准相同 G 本条列出了四种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遭遇罕遇地震影响 此时结构材料或地基的强度不起控制作用 方案1和方案2是完全等价的 4 0 应根据四种状态性质的不同 k 当作用与作用效应按线性关系考虑时 当进行建筑结构抗震设计时 为此 大多数结构或结构构件属于效应的增加高于作用的类型 ——第i个永久作用的标准值 ψ ——结构重要性系数 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由于结构失效带来的风险(危及人的生命 结构重要性系数γ 则A ——预应力作用的分项系数 s ik ——偶然作用的设计值 =1.0 dst 对地震设计状况 =A γ 对静力平衡或类似的极限状态设计结果很敏感时 作出了具体规定 Q 故允许结构重要性系数γ 通过考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的荷载调整系数γ γ 式中 yk 0 根据地震作用不同的取值水平提出对结构相应的性能要求 N dst S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此时结构的材料疲劳强度起控制作用 j 与本标准表3.2.6的规定基本一致 一般来说 s 2 d 对于安全等级为一级和三级的结构构件分别取1.1和0.9 =1.192×10+1.375×20=39.42kN 对结构可靠度的投入受到经济水平的制约 ≤R =γ 安全度是完全相同的 L L γ 取γ 但从概率的观点看 q1 s 本标准根据《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因此方案2不可取 方案2 有关的设计标准应予以明确 应符合下式规定 50153-2008给出了偶然组合效应设计值的表达式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以房屋建筑为例 P Q Q 应按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 而不表示代数相加 结构或结构构件的破坏或过度变形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 d Q 即房屋建筑结构上的各种可变作用的标准值取其50年一遇的最大值分布上的“某一分位值” 1 的含义是在可变作用100年一遇的最大值分布上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 3 4 弯矩向量的设计值等 8.2.10 为了保证结构构件具有必要的可靠度 建筑结构考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的荷载调整系数 列出这一状况有利于建筑结构抗震设计的统一协调与发展 =43kN ——第1个和第j个可变作用的准永久值系数 Q d =N 将地震设计状况单独列出的客观条件已经具备 在保证“基本安全”的前提下 结构或结构构件的破坏或过度变形 若永久荷载分项系数仍取同号效应时相同的值 在抗力方也需采取相应措施 应按表8.2.10采用 b)当效应的增加低于作用时 k γ 当作用与作用效应按线性关系考虑时 s ik 而方案2则有明显差异 式(8.2.4)中第1个可变作用Q 永久荷载效应与可变荷载效应符号相反 应对可变作用的标准值进行调整 设计人员可直接采用的表达式 1.0和0.9 相应的一次投资的经济代价也越高 S(·)——作用组合的效应函数 S 将对结构可靠度的要求分解到各种分项系数设计取值中 S 的取值 1 d ql ψ G 8.2.7 以建筑结构中安全等级为二级 G 1k 即同时考虑所有作用对结构的共同影响 作用分项系数应乘在作用代表值的效应上 相反 (8.2.2-2) ——结构或结构构件的抗力设计值 则取γ 的具体取值 符号“Σ”和 8.2.8 当设计使用年限大于基准期时 S /γ 当一种作用产生的几种效应非全相关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本标准式(8.2.2-1)中 应按本标准第8.2.10条的有关规定采用 S =1.3 “+”均表示组合 这和现在无法统计或没有统计数据的偶然作用显然不同 则结构构件的可靠度将严重不足 d 对不同的设计状况应采用不同的作用组合 8.2.4 ——偶然作用设计值的效应 为我国房屋建筑结构与国际主流规范可靠度设置水平的一致性奠定了基础 应注意在本标准式(8.2.4-1)作用组合的效应函数S(·)中 结构或结构构件的破坏 ——第j个可变作用的分项系数 0 此时岩土的强度起控制作用 和可变荷载系数γ (8.2.2-1) 考虑不同投资主体对建筑结构可靠度的要求可能不同 应采用作用的偶然组合 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按下式中最不利值计算 对产生有利效应的作用 0 0 P——预应力作用的有关代表值 d 总会有一定的失效概率存在 遭遇设防地震影响 每个作用组合中应包括一个主导可变作用或一个偶然作用或一个地震作用 s 应按本标准第8.2.9条的有关规定采用 可变作用分项系数γ γ 使结构在较长的时间内不致因材料性能劣化而降低可靠度 =43×1.1/(400×0.001)=118.3mm 对永久荷载系数γ 其分项系数的取值应予以降低 结构的设计基准期为50年 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 3 则A 很多结构是由抗震设计控制的 可以给出不同重现期的地震作用 并考虑到经济指标不致波动过大和应用方便 方案1 L 8.2.9 G γ P A 因而对偶然组合 8.2 地基的破坏或过度变形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 d 可变作用等)分项系数取值越高 jk stb 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的钢筋混凝土轴心受拉构件为例 0 分别取不应小于1.1 即为主导可变作用 s f /γ G 而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条件下 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 结构性能基本设防目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同时相应调整预应力作用的分项系数γ L 人们不得不承受较高的风险 对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和5年的结构构件 Q 因而与γ 相应的结构可靠度设置水平也就越高 R 本标准首次提出考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的荷载调整系数γ S 原标准给出了设计表达式 f 8.2.6 L 不应大于1.0 当结构中永久作用位置的变异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第j个可变作用的组合值系数 应按本标准第8.2.9条的有关规定采用 取R 1 k yk 国内外对地震作用的研究 对偶然设计状况 γ 是考虑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性而引入的系数 Q =39.42×1.2/(400×0.001)=118.3mm 2 8.2.1 应符合下式规定 G 与该可变作用50年一遇的最大值分布上标准值的相同分位值的比值 ——第i个永久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应按本标准第8.2.9条的有关规定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