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3 下表是欧洲规范《结构设计基础》EN 耐久性极限状态设计可根据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进行 1990:2002给出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类别的示例 仅作个别文字调整 应按表3.3.3采用 计算 3.3.5 应规定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3.3.1 施工 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建筑结构设计时 设计使用年限和耐久性 3.3.2 耐久年限 房屋建筑结构取设计基准期为50年 当结构所处的环境对其耐久性有较大影响时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3.3.1 3.3.6 施工质量要求等 并应制定结构在使用期间的定期检修和维护制度 建筑结构的设计基准期应为50年 可通过工程经验 设计文件中需要标明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建筑结构设计时应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此外 3.3.4 3.3.2 环境类别的划分和相应的设计 3.3 设计使用年限和耐久性 检验或综合分析等方法进行评估 使结构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不致因材料的劣化而影响其安全或正常使用 寿命等 设计构造 即房屋建筑结构的可变作用取值是按50年确定的 试验研究 使用及维护的要求等 防护措施 对于特殊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环境对结构耐久性的影响 3.3 3.3.3 延续原标准对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的规定 可另行规定 而无需标明结构的设计基准期 应根据不同的环境类别采用相应的结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