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 结构构件持久设计状况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的可靠指标 即危及人的生命 design”International 以欧洲规范作用分项系数取值和目标可靠指标(β=3.8)的关系为参照系 3.2.3 f 规定安全等级每相差一级 对于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federation 可逆程度较低的结构构件取较高值 造成经济损失 见表1 对其中部分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可进行调整 50476-2008和浙江省《混凝土结构耐久性技术规程》DB 大量的一般结构宜列入中间等级 可靠指标取值宜相差0.5 3.2.4 并结合使用经验和经济因素等确定 其可靠指标一般应根据结构构件作用效应的可逆程度选取 相反 应由各种材料的结构设计标准另作规定 1128-2016针对混凝土结构中钢筋脱钝 造成经济损失 其二 2394-1998规定 丁类建筑 可靠指标β的功能主要有两个 仅国际结构混凝土联合会《使用寿命设计模式规范》(2006)[“Model for 综合上述考虑 的关系见表2 4) 结构构件设计时采用的可靠指标 则应根据建筑结构的破坏后果 是根据对20世纪70年代对各类材料结构设计规范校准所得的结果并经综合平衡后确定的 实际上这一指标的内涵已有所提高 可靠度水平的设置应根据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 如提高某一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所需额外费用很少 为此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3.2.1 宜根据其可逆程度取0~1.5 对不可逆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锈胀开裂以及达到锈胀裂宽阈值 浙江省《混凝土结构耐久性技术规程》DB 参照国内外对可靠指标的分级 表中规定的β值是房屋建筑各种材料结构设计规范应采用的最低值 本标准规定根据其可逆程度 表3.2.6中作为基准的β值 目标可靠指标是分项系数法所采用的各分项系数取值的基本依据 建筑结构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可靠指标β与失效概率运算值p 主要用于对各类结构构件可靠度作相对的度量 对可逆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for 则可将该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比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提高一级 但考虑到以下理由 《使用寿命设计模式规范》CEB-FIB针对钢筋脱钝建议β取1.0~1.5 3.2.4 其可靠指标取为1.5 其安全等级宜规定为三级 至于重要结构与次要结构的划分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各类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每相差一级 3.2.1 3) 3.2.8 f 结果表明可靠指标的计算值有所提高 与所考虑的基本标量及其不定性关系较大 concrete(FIB 为今后在可靠指标计算中考虑更多影响因素留有余地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当有充分的统计数据时 是度量结构构件可靠性大小的尺度 3.2.7 将不再保持超越状态的一种极限状态 为促进房屋使用性能的改善 宜与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 但允许对部分结构构件根据其重要程度和综合经济效果进行适当调整 因此所得的失效概率p 例如《结构可靠性总原则》ISO 编制组对各种材料的结构构件可靠指标进行了校核计算 life 可根据对现有结构构件的可靠度分析 3.2 2006)] 又能减轻整个结构的破坏从而大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失 则可将其安全等级降低一级 50476-2008建议β取1.3~1.7 仍将永久保持超越状态的一种极限状态 永久作用和可变作用的分项系数有所提高 1) 次要结构可降低一级 结构构件持久设计状况耐久性极限状态设计的可靠指标 其他情况下相应增减0.5 其中 对于其他部分如连接等 对结构的安全性 目标可靠指标已由最初规定的“平均值”过渡为现在的“下限值” 安全等级和可靠度 如某一结构构件的破坏并不影响整个结构或其他结构构件 3.2 建筑结构中各类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 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 structural 安全等级和可靠度 2394提出了条件极限状态 本标准表3.2.6中规定的β值是对结构构件而言的 表3.2.6中延性破坏是指结构构件在破坏前有明显的变形或其他预兆 这些值是一种与结构构件实际失效概率有一定联系的运算值 目前 33/T service 结合国内对我国建筑结构构件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可靠度所作的分析研究成果 我国建筑结构目标可靠指标的规定(延性破坏结构为β=3.2 其中 丙类建筑 其安全等级宜规定为一级 其可靠性大小可通过可靠指标β度量与比较 code 结构安全等级示例 对社会或环境产生影响等的严重性 3.2.2 本标准表3.2.6中规定的房屋建筑结构构件持久设计状况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的可靠指标 33/T 均可满足本标准目标可靠指标的要求 及相应的β并非实际值 可逆程度较高的结构构件取较低值 但未给出对应的目标可靠指标 结构构件的可靠度宜采用可靠指标β度量 对有充分的统计数据的结构构件 《结构可靠性总原则》ISO 其可靠指标的取值宜相差0.5 建筑结构设计时 3.2.8 3.2.2 3.2.7 适用性和耐久性可采用不同的可靠度水平 目前由于统计资料不够完备以及结构可靠度分析中引入了近似假定 在本标准中 编制组认为本次修订不宜上调我国建筑结构的目标可靠指标 设计时采用的β值 不同安全等级和失效模式的可靠指标宜适当拉开档次 其可靠指标取为0 结构构件持久设计状况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的可靠指标 根据国际有关标准的建议 目前我国在可靠指标计算中对国际上提出的有关“主观不定性”和“环境影响”等因素基本没有涉及 为耐久性极限状态设定目标可靠指标的规范非常少 建筑结构抗震设计中的甲类建筑和乙类建筑 失效模式和经济因素等确定 可逆极限状态指产生超越状态的作用被卸除后 对社会或环境产生影响等的严重程度确定 2) 3.2.6 同一建筑结构内的各种结构构件宜与结构采用相同的安全等级 对结构构件正常使用的可靠度作出了规定 其安全等级宜规定为二级 宜根据其可逆程度取1.0~2.0 3.2.5 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 根据本次修订对我国建筑结构安全度设置水平的调整方案 脆性破坏是指结构构件在破坏前无明显的变形或其他预兆 而这些因素的引入将会拉低可靠指标计算值 不可逆极限状态指产生超越状态的作用被卸除后 脆性破坏结构为β=3.7)是适宜的 重要结构应提高一级 建议β取1.0~2.0之间 但不得低于三级 3.2.6 3.2.5 可靠指标作为计算值 耐久性极限状态设计的可靠指标取1.0~2.0 1128-2016有所论述 按建筑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性统一划分为三个安全等级 不应小于表3.2.6的规定 是以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时延性破坏的β值3.2作为基准 即危及人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