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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水在黄土中垂直渗透速度远远大于水平渗透速度 其下卧层顶面的承载力特征值 且需要较长时间 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可采用整片或局部处理地基 丙建筑有所不同 因此按湿陷性黄土层深度对地基进行区分 按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 大厚度湿陷性黄土地基 对附加压力和上覆土饱和自重压力之和大于湿陷起始压力的非自重湿陷土层也应处理 但应加强防水措施弥补 反之取大值 大厚度湿陷性黄土地基大于6.0m时可采用6.0m 6 采取防水措施和结构措施以弥补地基处理的不足 乙类 6.1.10 若经济上合理 往往一昼夜就可产生150mm~250mm的湿陷量 对条形基础和矩形基础 要完全处理完 式中 素土垫层当z/b<0.25时取0° 技术 6.1.11 宜对现场原位测试确定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进行修正 地下水位很深 理由如下 因这部分土层贴近基底 6.1.5 就是要增大上部水源从侧向渗入地基的路径长度 2 且每边应超出基础底面宽度的1/4 ——地基处理后 本次修订对其厚度确定的原则做了调整 但湿陷性黄土地基比较复杂 由于浸水范围的不确定性 地下水位无上升可能 基底下土层结构等诸多因素有关 具体实施时 f 预浸水法适用于自重湿陷量大的自重湿陷性场地 仅处理基底下部分土层 深层湿陷量占总湿陷量比例较小 6.1 本条对于剩余湿陷量的规定也保证了有足够的地基处理厚度 即使地基浸水 且成本相对较低 在基础底面下z深度处土的附加压力值(kPa) 故对其要求从严 处理厚度很大的情况 应根据静载荷试验结果结合当地经验综合确定 考虑到此范围内土层被水渗入的可能性较大 一般工期较长 又能达到更高的地基处理标准 调查资料表明 对湿陷性黄土厚度很大的地基 如有条件按地基处理厚度的1/2进行外放 确有困难时 仅采用防水措施和结构措施 也是在建筑物安全和节约建设投资之间达成合理平衡 cz z/b=0.25时取6° ——基础底面处土的自重压力值(kPa) 根据浸水试验结果 本条规定在计算处理厚度大于25m时最小处理厚度可取25m 采取地基处理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也可全部处理 消除其湿陷性 压缩层下限深度以下的湿陷性黄土层 并应在原防水措施基础上提高等级或采取加强措施 可采用最小地基处理厚度 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 也不允许因地基变形影响建筑物正常使用 但由于静载试验的压板一般尺寸较小 在环境等条件适宜时可以采用 基础宽度的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宜取0 z 基础形状 c 减轻危害 消除建筑物地基部分湿陷量的处理厚度太小时 可适当减小 应在原防水措施基础上提高等级或采取加强措施 处理深度不应小于基底下湿陷性土层的2/3 p 1 基底压力小的门房 由于附加压力很小 平面处理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基础底面的平均压力值(kPa) 如地基湿陷性不消除 也有基底压力较大 小于20m划分为一般湿陷性黄土地基 3 应加强防排水措施作为补偿 z深度下无高压缩性土时取0.2 6.1.5 地基处理也应区别对待 ——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下 通常发生在地基压缩层内 乙类建筑高度和重要性稍低 经济等方面会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 也有内部无用水设施的单层建筑 大量工程实践表明 挤密法 渗水面25m以下的土层含水量变化很小 湿陷性黄土地基处理方法 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 甲类建筑基底压力大 一是地基处理 在附加压力和上覆土饱和自重压力共同作用下 增强拟处理土层的防水作用 k 规定取按宽度和附加应力计算两者结果的大值 上部结构很难适应和抵抗这种量大 乙 6.1.2 应采取地基处理措施或将基础设置在非湿陷性土层或岩层上 地基处理后的承载力 基础埋深的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宜取1 6 本次修订将局部处理的应用范围限定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 地基处理后剩余湿陷量大于220mm时 按下式计算 ——地基处理后 6.1.2 p 有内部有上下水设施的多层建筑 处理深度不应小于地基压缩层深度的2/3 受水浸湿可能性大 处理厚度可适当减小 持力层深度不深时可将基础直接放置于持力层(基础措施) 且发生在深部 基底压力 如按一般规定选取设计措施 cz 本次修订增加了多层丙类建筑地基处理厚度的最小厚度规定和大厚度湿陷性黄土地基上丙类建筑的地基处理规定 实践中发现对厚度大的湿陷性黄土地基实施起来有困难 地基处理的思想是在建筑物浸水条件下 经济上不一定合理 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仍有发生湿陷的可能 一般规定 地基处理 下卧层顶面经深度修正后的承载力特征值(kPa) 对建筑物的破坏性大 灰土 6.1.6 就是消除地基的“部分湿陷量” 甲类建筑地基的湿陷变形和压缩变形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 ①不打浸水孔使水自然向下渗透(地面浸水范围有限)时 且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值不应小于100kPa p 丙类建筑主要是单层和多层建筑以及构筑物 本次修订增加了大厚度湿陷性黄土地基的规定 难以阻止生产 对地基处理厚度较大时的外放宽度给出了最小外放值 此附加变形经常是局部和突然发生的 结合施工设备 2 z——基础底面至处理土层底面的距离(m) 应将基础底面以下附加压力与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之和大于湿陷起始压力的所有土层进行处理 基底下具有自重湿陷性的黄土层会产生湿陷 1 在新建工程中较少使用 非承重部位允许出现裂缝 仅由于地基浸水引起的附加变形 成本高 2 自上而下渗入未处理土层 附加应力大 本条规定是处理厚度的下限 b——条形或矩形基础底面的宽度(m) 确保建筑物整体稳定和主体结构安全 1 从而将地基浸水引起的附加沉降控制在允许范围内 低标号混凝土桩等) 后果严重 同为丙类建筑 要求地基处理有一定外放宽度 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 6.1.4 处理土层底面处下卧土层的附加压力p 水泥土垫层可取28°~30° 6.1.1 丙类建筑消除地基部分湿陷量的最小处理厚度 且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剩余湿陷量不应大于150mm 黄土具有干密度小 适于用夯压和挤密方法处理 可产生严重或较严重裂缝 地基压缩层厚度宜按下列方法确定 主要应用于湿陷土层较薄 采用地基处理措施时 2 在政治 但不得小于25m 矩形基础 因此不允许甲类建筑出现任何破坏性变形 2 ③湿陷变形量大部分产生于上部土层 丙类建筑消除地基部分湿陷量的最小处理厚度 6.1.11 6.1.8 表6.1.5 减少或杜绝渗漏 本次修订参考了自然渗透浸水试验的结果 可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 若将对“湿陷量”有贡献的土层全部进行处理 本条规定对甲类建筑除将自重湿陷性黄土层全部处理外 z 基底下湿陷性黄土层厚度不小于20m时定义为大厚度湿陷性黄土地基 根据几十年来的浸水试验成果总结出以下规律 丙类建筑应采取地基处理措施消除地基的部分湿陷量 二是采用桩基础穿透全部湿陷性黄土层(基础措施) 重要性较甲类建筑低 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应采用整片处理 如预浸水法和垫层法 取其中较大值 局部处理是将大于基础底面下一定范围内的湿陷性黄土层进行处理 θ——处理层地基压力扩散线与垂直线的夹角(°) 单层建筑中有总高度低 且按本条第1款规定计算的地基处理厚度大于25m时 按处理土层厚度的1/2计算外放宽度 可保证建筑物安全 一般规定 对一般湿陷性黄土地基 生活用水及大气降水 对建筑物安全影响最大 在湿陷性土层较薄 1 2 在处理厚度大时较难实施 6.1.4 强夯法等结合使用 其基底压力和浸水可能性都有很大差别 建筑物地基受水浸湿后的变形范围 6.1.7 相较于甲类建筑 速率快 采取地基处理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地基处理方法应根据建筑类别和场地工程地质条件 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确定 条形基础 且应将附加压力与上覆土饱和自重压力之和大于湿陷起始压力的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层的2/3一并处理 实践证明是不能保证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 危害严重 主要用于既有建筑物的地基加固 受水浸湿一般产生的裂缝轻微 使用时应通过试验确定其适用性 下卧层顶面上覆土的自重压力值(kPa) 采用最小值时 总高度较高的单层工业厂房等 应为首选 ——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下 还应按此规定执行 本次修订按基底下湿陷性黄土的下限深度(最下层湿陷性黄土层底深度)对地基进行了划分 使地基变为非湿陷性地基(地基措施) 式中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减少渗入量 6.1.6 在地基浸水初期 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 1 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 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大于4.0m时 并不应小于0.5m 与此对应 3 或采用桩基础穿透全部湿陷性黄土层 az 3 丙类建筑量大面广 当按剩余湿陷量计算的地基处理厚度较大 按此规定建筑物安全是有保障的 上部黄土处理后形成较好的隔水层 或上升对建筑物不产生有害影响 深部黄土浸水的概率大幅降低 大于20m为大厚度湿陷性黄土地基(术语中已做了区分) 1 且应在原防水措施基础上提高等级或采取加强措施 基础宽度大者取小值 减小渗透性 6.1.8 按剩余湿陷量计算的处理厚度可达20余米 对湿陷土层厚度不大的情况 地基一旦发生湿陷 就是消除地基的“全部湿陷量” 允许地基残留部分湿陷量 消除其湿陷性 下卧层顶面的附加压力值(kPa) 鉴于甲类建筑的重要性和使用上对不均匀沉降的严格限制等与乙 比较常用的处理湿陷性黄土地基的方法有垫层法 不宜小于处理土层厚度的1/2 对地基处理厚度最小值给出了规定 宜增湿后再施工挤密桩 分别采取措施是必要的 湿陷性黄土地基的处理 当按处理后的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时 可采用4.0m 一般湿陷性黄土地基为基底下黄土深度小于20m 因此处理厚度应有限制 施工难度大 对独立基础 地基压缩层厚度与基础尺寸 综合以上措施 针对地基湿陷性的处置措施 0.25<z/b<0.5时可内插确定 p 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 使用时应通过试验验证其适用性 对丙类建筑来说不尽合理 在后续条文中规定了对大厚度湿陷性黄土地基的最小处理外放宽度 加长地面水渗入地基持力层的长度 p 改善地基应力扩散 基础底面以下具自重湿陷性的黄土层应全部处理 其厚度是确定地基处理厚度的依据之一 并增加了对浸水可能小的单层丙类建筑的地基处理规定 基础底面以下具自重湿陷性的黄土层应全部处理 试验研究结果表明 湿陷土层厚度超过30m 其结果只能反映一定范围内的地基情况 由于局部处理平面范围较小 超出建筑物外墙基础外缘的宽度 可选用表6.1.11中的一种或多种方法组合 如计算出的处理厚度过大时 因此将附加压力和上覆土饱和自重压力之和大于湿陷起始压力的土层处理后 本条对单层和多层建筑的地基处理分别进行了规定 但由于地域或场地不同 λ——系数 应将基础底面以下湿陷性黄土层全部处理 取其宽度的3.0倍 设计时桩间土的承载力可按低于湿陷起始压力取值 平面处理范围应大于建筑物外墙基础底面 建筑物地基充分浸水时 材料来源和施工环境等因素 深层黄土湿陷发生的量和概率均较低 或采用桩基础穿透全部湿陷性黄土层 有些场地湿陷性黄土层厚达40m以上 有高压缩性土时取0.1 ——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 6.1.3 剩余湿陷量在130mm~200mm时 上部水源仍可自其侧向渗入下部未处理湿陷土层 对筏形基础和宽度大于10m的基础取其宽度的(0.8~1.2)倍 6.1.3 2 压缩层深度较深 应符合表6.1.5的规定 6.1 影响深度有限 尚缺成熟的机具和可靠工法 z/b≥0.50取23° 原“规范”规定甲类建筑应将湿陷性黄土全部处理 不均匀的地基变形 处理的重点集中在基底下湿陷性较强的土层 湿陷变形是作用于地基上的荷载不改变 宿舍等 原规范规定外放宽度是地基处理厚度的1/2 对条形基础 在平面上分为局部处理和整片处理 也可达到使复合土层不具湿陷性的目的 大于5.0m时可采用5.0m 可采用地基处理的最小外放值 对仍存在剩余湿陷量的地基 但应在原防水措施基础上提高等级或采取加强措施 处理厚度过大在实际工程中难以实施 但要加强防水措施作为弥补 含水量较低及欠压密等特点 整片处理是将大于建筑物底层平面范围内的湿陷性土层全部进行处理 6.1.9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 二是防水效果不理想 根据近年工程经验 本条还规定应加强防水措施 例如在西安北部的渭北黄土塬区及河南西部黄土塬 ——在基础底面下z深度处土的自重压力值(kPa) 通过在湿陷土层中设置强度较高的竖向增强体(水泥土桩 并不应小于2.0m 当基础下湿陷性黄土层厚度较薄 地基处理 对建筑物最终沉降量影响较大 应符合下列规定 p 注浆法包括化学材料注浆和水泥浆液注浆等 取其宽度的2.0倍 通过静载试验检验地基处理后的承载力是目前最可靠的方法之一 产生的湿陷变形也很小 随着湿陷性黄土层厚度较大地区工程建设项目的增多 原规范在实施中遇到了按剩余湿陷量控制处理厚度时 潜在危害大 但不得小于20m 同时根据地基处理程度及下部未处理湿陷土层的剩余湿陷量或湿陷起始压力 且应将附加压力与上覆土饱和自重压力之和大于湿陷起始压力的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层一并处理 表6.1.11 建筑物在使用期间受水浸湿 因此地基承载力不宜用的过大 1 因此规定可消除地基部分湿陷量 含水量低于12%时土的强度较高 6.1.7 为保证安全 地基处理至某一深度是可行的 一是地基处理后下部未处理湿陷性土层的剩余湿陷量大 式中 表6.1.11中所列处理方法可组合使用 乙类建筑采用消除地基部分湿陷量的措施时 平面处理范围应大于基础底面 并且很不均匀 也可消除地基的全部湿陷量或将基础设置在非湿陷性土层或岩层上 湿陷性弱的非自重湿陷性黄土 大厚度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甲类建筑 确有困难时 l——矩形基础底面的长度(m) 局部处理时 应满足下式要求 z 挤密效果较差 而对桩间土不挤密或部分挤密(平均挤密系数较低) 处理厚度大于20m时 进度要求 改变渗入路径和方向 近年也有成功工程实例 单层教室 使上部荷载通过桩基础传递至压缩性低或较低的非湿陷性土(岩)层上 通过处理消除拟处理土层的湿陷性 地基处理时 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 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 采用表6.1.5中的最小处理厚度时 增强地基稳定性 整片处理时 或处理至地基压缩层的深度 6.1.1 强夯法 是考虑安全和施工成本的合理平衡 且不宜小于5m 可以计算出地基的“湿陷量” 消除其湿陷性 应将全部湿陷性黄土层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