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规范
室外给排水设施距离建筑物较远 拟建建筑物应根据重要性 湿陷性黄土地区的非湿陷性场地 2 3 防止雨水或生产 基础结构形式 3 1)基本防水措施 3 建筑物分类的主要考虑因素是建筑物高度 管道材料和连接等方面采取措施 如设置防水帷幕 检测抽样量一般低于自检抽样量 结构措施 对防止地基湿陷事故 对发现事故起到预警作用 湿陷性黄土场地上建筑物的设计文件中应附有建筑物和管道的使用与维护要求 已消除地基全部湿陷量和采用桩基情况 因此应加强自检工作 3.0.4 生活用水的渗漏 基本规定 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沉降观测点的位置 也可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和信息 对防护范围内的地下管道 2)将基础设置在非湿陷性土层上 或其他因素致地下水位可能上升幅度较大 体形 对甲类建筑 地面防水 1 本次修订根据工程实践增加了侧向防水措施 在检漏防水措施的基础上 一般在施工完成后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进行 施工自检宜由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实施 建筑物地基尚有剩余湿陷量的情况 在建筑物周围采取防止水从建筑物外侧渗入地基中的措施 应根据建筑物类别和岩土工程勘察对场地和地基的湿陷性评价结果综合确定 3.0.2 排水沟 场地排水 对建筑物分类是为了设计采取措施时区别对待 本次修订继续沿用 地下水位很深 防水措施和结构措施宜根据场地湿陷类型和采取的地基基础措施选择使用 地基处理和桩基施工的环节较多 建筑物种类很多 一旦产生质量问题事后也不易补救 3.0.6 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较大 并提出施工和使用期间的沉降观测要求 沉降观测可及时发现沉降异常 采用钢筋混凝土排水沟等 侧向防水措施不能代替竖向防水措施 将地基浸水可能性小且总高度低的单层辅助建筑物划入丁类 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分为以下三种 1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原“规范”提出的三种设计措施 可选较低标准防水措施 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小 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建筑物散水 地基基础措施 验收检验是验证性检验 管理单位应按本标准第10章的规定进行维护和检修 在总平面设计 施工结束后检测则比较困难 屋面排水 使用功能各不相同 检验结果应作为地基基础分项或分部工程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 50007的规定执行 或使结构适应地基的变形 3.0.2 操作也比较容易 在基本防水措施的基础上 也可划分为同一类别 无汇水条件 应符合下列规定 管道敷设 是指建筑物内的地面经常有水或积水可能性大 对沉降量的要求和对不均匀沉降的限制等因素 应作为其他措施的补充 实践证明这些措施行之有效 在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建设中已广泛使用 如增设可靠的防水层 变形刚度 也要考虑基底荷载大小 1)消除地基的全部或部分湿陷量 2 掌握实测值和计算值的关系 2)检漏防水措施 1 排水或暖气管道 建筑物周边附近有需要经常浇水的绿化带 体形复杂程度 3.0.3 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大小和对不均匀沉降限制的严格程度等分为四类 是指建筑物内局部有一般给水 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也多 高度 3 3.0.4 作为过程控制 排水沟较多或地下管道很多 地基处理及桩基础施工应进行质量检验 对场地自重湿陷量较大 增设检漏管沟和检漏井 建筑物交付使用后 连接方式及重要性等 3)严格防水措施 是指建筑物内无给排水设施和暖气管道 检漏管沟和检漏井等设施的材料标准 表3.0.1 防止不论工程情况采取“一刀切”的措施 4)侧向防水措施 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大 周围无用水设施 重要性 本次修订对划归甲类和乙类的构筑物附加了地基浸水可能性的限制 2 3.0.1 防止或减小建筑物地基浸水湿陷的设计措施 3.0.5 确保建筑物安全使用具有重要意义 防水措施 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沉降观测要求是提醒有关单位此项工作的重要性 地下水位变动幅度小 增大地基处理外放尺寸等 3)采用桩基础穿透全部湿陷性黄土层 建筑物附近正在或将来计划修建人工湖或其他大型蓄水设施 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建筑物分类 建筑物分类 减小或调整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 对场地自重湿陷量较小 雨水可迅速排走 有些参数在施工中需要检测(施工单位自检) 提高防水地面 对水从侧向渗入地基可能性大的情况可采用 根据基础结构形式 各单元之间的连接方式 质量检验应分为施工自检和验收检验 建筑物各单元可划分为不同类别 3.0.3 检验项目侧重点也不相同 基本规定 建于突出高地上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验收检验应由第三方检测单位完成 排水沟 应选择较高级别防水措施和结构措施 甲类建筑外的其他类别建筑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观测 建筑物类别的划分可结合本标准附录A确定 3.0.1 以及设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乙类建筑 降低了某些地基浸水可能小的构筑物地基处理标准 设计措施可分为下列三种 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