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1 本次修订将其沉降稳定标准放宽为最后5d的平均湿陷量小于2mm/d 停止浸水后还应进行排水固结沉降观测 从表5的实测结果可以看出 湿陷性黄土厚度24m 缓慢减小 预浸水法宜用于处理自重湿陷性黄土层厚度大于10m 为确定场地的湿陷类型 本条规定了预浸水法的适用范围 浸水70d后 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大于20m时 此后又逐渐平缓 4 最远处的一圈裂缝距坑边10m 停水后10d左右 依据多项浸水试验经验 重新评定地基土的湿陷性 内圈布置了3个 地面裂缝范围一般为坑边外24m~36m 试坑为直径30m圆柱形 停止浸水时间应以湿陷变形稳定为准 6.5.3 该场地的湿陷性黄土层厚度为13m~17m 浸水约110d后沉降平均为2.5mm/d 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于35m的场地上做了尺寸为110m×70m的浸水试验 坑外地面下沉范围一般为坑边外30m~40m 主要是根据浸水试验和工程实践中对浸水影响范围的经验总结出的 裂缝逐渐向远处发展 采用预浸水法处理自重湿陷性黄土地基 浸水应连续 设计时应对浸水影响范围进行评估 因此还需进行排水固结沉降观测 2 与试坑呈同心圆状发展 但不十分明显 深浅孔宜相间布置 6.5.3 达到最后5d的平均湿陷量小于1mm/d的标准耗时较长 3 曾在现场采用15m×15m的试坑进行浸水试验 分别位于以浅标主轴两两围成的扇形的中线上 当需要加快自重湿陷发生速度时 试验历时251d 趋向稳定 浸水前宜通过现场试坑浸水试验确定浸水时间 要求浸水坑边缘至邻近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50m 6.5.2 试坑浸水试验和预浸水法的实测结果以及地表开裂范围等 为防止在浸水过程中影响周边邻近建筑物或其他工程的安全使用以及场地边坡的稳定性 当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大于20m时 地面下6m以上土层的湿陷性也可大幅度减小 试验场地为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 沉降稳定标准为最后5天的平均湿陷量小于2mm/d 2)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宁夏扶贫扬黄灌溉工程11号泵站地基的预浸水处理资料反映 试坑浸水试验和预浸水法 为了加快地基土层的浸水饱和速度 1)2012年山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在太原东山黄土丘陵区进行浸水试验 采用预浸水法处理地基 沉降量有微小的减小趋势 沉降稳定标准为最后5d的平均湿陷量小于1mm/d 土的湿陷性及其他物理力学性质指标有很大变化和改善 坑内沉降速率仍在(2~3)mm/d 后期沉降速率变慢 浸水约95d后沉降逐渐减小 因此在基础施工前应进行补充勘察 工程经验表明 采用预浸水法处理湿陷性黄土层厚度大于10m和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大于500mm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 平均35m左右 可消除地面下6m以下土层的全部湿陷性 并应评估浸水对附近建筑物 并根据本标准相关规定进行地基处理 裂缝两侧错落高度已达33cm 地基预浸水结束后 湿陷变形稳定标准为最后5天的平均湿陷量小于1mm/d 6.5 浸水坑边缘至既有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50m 1 可分段浸水 基础施工前应进行补充勘察 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不小于500mm的场地 重新评定场地或地基土的湿陷性 并应采用垫层或其他处理方法处理上部未消除湿陷性的黄土层 耗水量和湿陷量等 坑内有明显的一个固结沉降过程 6.5.1 1)青海省地质局物探队的拟建工程 宜在浸水坑内打渗水孔 二者除试坑尺寸(或面积)及浸水时间有所不同外 最大可达50mm/d以上 渗水孔分为两圈布设 1 说明浸水影响范围与浸水试坑面积的大小有关 坑内各点的沉降量基本在2.0mm/d左右 位于浸水坑的西南角 青海省建筑勘察设计院于1977年在该场地进行勘察 2)为消除拟建住宅楼地基土的湿陷性 预浸水法 整体空间展布逐渐均匀 平均30m左右 位于西宁市西郊西川河南岸Ⅲ级阶地 但自重湿陷量的实测值与地表开裂范围相差较大 本条规定说明如下 表5 直径400mm 主要是出于缩短工期的考虑 5 浸水坑内的水头高度不宜小于300mm 当浸水坑的面积较大时 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应采取的预防措施 至稳定后 预浸水法处理地基应符合下列规定 2 该院于1979年又在同一场地采用预浸法进行处理 市政设施及场地边坡稳定性的影响 一般为(30~40)mm/d 10d后趋于稳定 6.5.2 渗水孔深度24m 此后至停水的这段时间 其他条件基本相同 预浸水法 沉降速率出现停水后的峰值 浸水坑的边长不得小于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 分别位于以坑心为圆心半径为5m以及10m的圆上 6.5 停止注水3d内 浸水坑的尺寸为53m×33m 孔间距不宜大于3m 随浸水时间的增加 最大距离约42m 平均为2.72mm/d 停止浸水后排水固结所产生的沉降量相当可观 青海省物探队拟建场地试坑浸水试验和预浸水法的实测结果 详见表5 外圈布置了12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