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不一一列举 应采取基本防水措施 所采取的防水措施一旦失效 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乙类建筑 多年来大量工程应用证明 地基湿陷等级及受水浸湿可能性大小等因素综合确定 设计措施的选取关系到建筑物的安全与技术经济的合理性 在塔周围种植了一些花草树木 5 地下管道年久失修 而相对忽视了地基防护范围外的道路和给排水管线的防护 建筑场地内道路 应采取以地基处理为主 Ⅳ级时 按本标准第6.1.1条或第6.1.2条第1款的规定处理地基时 5.1.4 忽视维护管理工作 综合确定采取的地基基础措施 乙类 采取严格防水措施 湿陷事故难以避免 曾邀请该厂负责维护管理工作的同志在会上介绍经验 因此必须预先加以防范 2 尚应符合本标准附录F的规定 1987年在该厂调查时 计算总湿陷量小于50mm时可按非湿陷性地基对待 应进行充分论证 使用年限不多 地基未经处理 丁类建筑越来越少 由于地基受水浸湿引起严重湿陷事故的无梁上浆房已被拆除 对丁类建筑采取以防水措施为主的指导思想 因此 当按本标准第6.1.2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根据研究和实际工程经验 地基湿陷等级为Ⅲ 6 过去采取的防水措施部失去作用 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丙类建筑 2)兰州西固棉纺厂的染色车间 场地的湿陷类型和湿陷程度 但应采取其他措施 在Ⅲ级~Ⅳ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地基上 室内为自重湿陷性黄土时 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建筑物工程设计 后来该车间也拆除 本条为本次修订新增条款 节约投资都是有益的 由这些实例不难看出 结构措施 地基为大厚度湿陷性黄土地基时 按《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BJG20-66(下简称66规范)评定为Ⅲ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地基 Ⅲ 地基湿陷等级和地基处理后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值或剩余湿陷量 当湿陷性黄土场地的地下水位有可能上升至地基压缩层的深度以内时 可降低工程造价 建筑装修档次越来越高 一般规定 2 而染色车间也丧失使用价值 投产十多年 4 室内地面有严格要求时 结合当地建筑经验和施工条件等因素 5.1.4 但后来由于人员变动 其他地区也有不少 大量工程实践表明 系木结构 5.1.2 给水排水管线 装修层以下应根据使用情况决定处理厚度 按一般地区的规定设计地基基础 室内设备基础地基处理措施应根据其重要性和使用要求 1 例如 柱和承重部位均已设置临时支撑 地基就有可能浸水湿陷 建筑物使用期间 5.1.1 1 本次修订补充增加了大厚度湿陷性黄土的有关内容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采取结构措施和检漏防水措施 第2款处理地基时 近年来对建筑物地基的处理和防水比较受重视 应采取结构措施和检漏防水措施 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约15m 对建筑物产生危害 自重湿陷性场地湿陷程度越严重 应按本标准第6.1.8条的规定验算下卧层的承载力 建筑物建成后 应采取检漏防水措施或严格防水措施 工程应用中 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丁类建筑 1)兰州白塔山上有一座古塔建筑 3 第3种情况 节约投资 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甲类建筑 防水措施 影响建筑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 结构措施可按一般地区的规定设计 设 地基湿陷等级为Ⅱ 5.1.1 建筑物在使用期间地基受水浸湿 采取加强防水措施 所有梁 室内用水越来越多 应采取结构措施和基本防水措施 应采取结构措施和检漏防水措施 加强上部结构刚度 加强上部结构刚度 对一般湿陷性黄土地基的甲 应采取结构措施和基本防水措施 地基可不处理 除地基基础措施外 地下水位有可能上升至地基压缩层内 并应采取检漏防水措施或严格防水措施 丙类建筑的地基处理厚度小于新近堆积黄土层的厚度时 墙体裂缝 地基湿陷等级为Ⅰ级时 可按本章规定和附录F的规定执行 对大厚度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甲类建筑 本次修订保留了原规范对各类建筑采取的设计措施和防水措施 应根据场地湿陷类型和自重湿陷量大小 如钢筋混凝土条基或筏板基础等 供热管线等 按本标准第6.1.4条第1款 本条根据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建筑经验 并宜采用刚度较好的基础形式 近年来 一般规定 确保安全可靠 大厚度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乙 设计 未处理或未彻底消除湿陷性的地基 防水措施发挥了有效作用 更加严格的防水措施 3 丙类 2 近些年来 浇水过程中水渗入地基引起湿陷 3 类似上述情况的工程实例 应采取基本防水措施 道路和给排水管线的设计措施主要应根据场地的湿陷类型和湿陷程度采用 减少湿陷事故 丙三类建筑采取的措施以地基处理措施为主 宜采取能调整建筑物沉降变形的基础形式 原则上应消除地基的全部湿陷量 基础采取刚度好的形式 应根据场地湿陷类型 在兰州召开征求意见会时 采取的措施应越严格 地基基础可按一般地区的规定设计 采用本标准第6.1.2条第2款规定的最小处理厚度时 丁类建筑地基湿陷量计算值小于或等于50mm 计 地基湿陷等级为Ⅰ级时 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 地基未受水浸湿 并宜加强上部结构刚度 原“规范”所采取的措施是行之有效的 前2种地基浸水后不发生湿陷 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 1974年~1976年修订66规范 防排水措施和结构措施 5.1 4 基底下湿陷性黄土层已经全部挖除或已全部处理 与建筑物的距离以及建筑物地基剩余湿陷量等综合确定地基处理措施和防水措施 由于受环境用水 均大于其附加压力与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之和 5 建筑的设计措施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 全部处理确有困难 20世纪70年代前未发现该塔有任何破裂或倾斜 5.1.5 还可采用结构措施 应有一定的地基处理厚度 5.1.5 尽可能避免独立基础 应采取严格防水措施 80年代为搞绿化引水上山 地基处理应符合本标准第6.1.4条第3款规定 5.1.2 乙 地基湿陷等级为Ⅱ级时 Ⅳ级时 自重湿陷引起装修地面沉陷造成修复费用高 仅针对丙类和丁类建筑 距今约600余年 在本次修订时继续沿用对丁类建筑地基可不处理的原则 并应采取严格的防水措施 1 2 丙类建筑 建筑面积超过10000m 并应按本标准第5.6.2条的规定计算地基的压缩变形 对保证工程质量 但当湿陷性土层厚度特别大时 5.1 5 生产生活用水等因素影响 导致塔身倾斜 本条所列3种情况 结构措施等其他措施补偿 有关地基处理的要求均应按本标准第6章地基处理的规定执行 5.1.3 基础下设置500mm厚度的灰土垫层 地基内各层土的湿陷起始压力值 因此出现了不少事故 地基为大厚度湿陷性黄土地基时 我国基本建设项目越来越多的遇到大厚度湿陷性黄土 并宜按防水要求处理 维护管理工作搞得较好 5 加强建筑物的基础及上部刚度 在新近堆积黄土场地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