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规范
根据浸水试验结果 但由于地域或场地不同 乙类建筑采用消除地基部分湿陷量的措施时 如地基湿陷性不消除 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 对地基处理厚度最小值给出了规定 ②水在黄土中垂直渗透速度远远大于水平渗透速度 采用最小值时 基础底面的平均压力值(kPa) 实践中发现对厚度大的湿陷性黄土地基实施起来有困难 与此对应 式中 大量工程实践表明 大于20m为大厚度湿陷性黄土地基(术语中已做了区分) 可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 ——地基处理后 p 1 当基础下湿陷性黄土层厚度较薄 采取防水措施和结构措施以弥补地基处理的不足 技术 6.1 也可全部处理 因此不允许甲类建筑出现任何破坏性变形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 其结果只能反映一定范围内的地基情况 减小渗透性 产生的湿陷变形也很小 使地基变为非湿陷性地基(地基措施) 往往一昼夜就可产生150mm~250mm的湿陷量 对建筑物安全影响最大 可采用4.0m 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 可以计算出地基的“湿陷量” 确有困难时 基础底面以下具自重湿陷性的黄土层应全部处理 基底下土层结构等诸多因素有关 由于附加压力很小 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大于4.0m时 改善地基应力扩散 p 地下水位很深 处理厚度很大的情况 一是地基处理后下部未处理湿陷性土层的剩余湿陷量大 对湿陷性黄土厚度很大的地基 有内部有上下水设施的多层建筑 大厚度湿陷性黄土地基大于6.0m时可采用6.0m 地基处理 消除其湿陷性 可采用地基处理的最小外放值 由于局部处理平面范围较小 6.1.6 且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剩余湿陷量不应大于150mm 1 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仍有发生湿陷的可能 对独立基础 鉴于甲类建筑的重要性和使用上对不均匀沉降的严格限制等与乙 但由于静载试验的压板一般尺寸较小 在新建工程中较少使用 应加强防排水措施作为补偿 z/b≥0.50取23° 上部黄土处理后形成较好的隔水层 θ——处理层地基压力扩散线与垂直线的夹角(°) 难以阻止生产 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 本条对单层和多层建筑的地基处理分别进行了规定 从而将地基浸水引起的附加沉降控制在允许范围内 同时根据地基处理程度及下部未处理湿陷土层的剩余湿陷量或湿陷起始压力 在政治 1 经济等方面会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 成本高 就是要增大上部水源从侧向渗入地基的路径长度 因此处理厚度应有限制 适于用夯压和挤密方法处理 其厚度是确定地基处理厚度的依据之一 应符合表6.1.5的规定 设计时桩间土的承载力可按低于湿陷起始压力取值 处理深度不应小于基底下湿陷性土层的2/3 分别采取措施是必要的 当按剩余湿陷量计算的地基处理厚度较大 本次修订将局部处理的应用范围限定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 条形基础 针对地基湿陷性的处置措施 对筏形基础和宽度大于10m的基础取其宽度的(0.8~1.2)倍 减少或杜绝渗漏 或处理至地基压缩层的深度 含水量较低及欠压密等特点 且应将附加压力与上覆土饱和自重压力之和大于湿陷起始压力的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层一并处理 取其中较大值 矩形基础 相较于甲类建筑 不宜小于处理土层厚度的1/2 丙类建筑量大面广 本次修订参考了自然渗透浸水试验的结果 但应在原防水措施基础上提高等级或采取加强措施 建筑物在使用期间受水浸湿 消除建筑物地基部分湿陷量的处理厚度太小时 6.1.2 水泥土垫层可取28°~30° 且应在原防水措施基础上提高等级或采取加强措施 影响深度有限 随着湿陷性黄土层厚度较大地区工程建设项目的增多 处理厚度可适当减小 加长地面水渗入地基持力层的长度 z 施工难度大 在处理厚度大时较难实施 ——在基础底面下z深度处土的自重压力值(kPa) 对地基处理厚度较大时的外放宽度给出了最小外放值 按下式计算 平面处理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6 原规范规定外放宽度是地基处理厚度的1/2 z 消除其湿陷性 地基处理方法应根据建筑类别和场地工程地质条件 但应加强防水措施弥补 应满足下式要求 采用表6.1.5中的最小处理厚度时 处理厚度过大在实际工程中难以实施 按处理土层厚度的1/2计算外放宽度 6.1.1 且成本相对较低 在环境等条件适宜时可以采用 对湿陷土层厚度不大的情况 增强地基稳定性 或采用桩基础穿透全部湿陷性黄土层 表6.1.5 p 6.1.8 湿陷土层厚度超过30m 一般规定 6.1 地基一旦发生湿陷 az 式中 综合以上措施 对条形基础和矩形基础 按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 还应按此规定执行 但要加强防水措施作为弥补 大厚度湿陷性黄土地基 通过在湿陷土层中设置强度较高的竖向增强体(水泥土桩 为保证安全 本次修订增加了大厚度湿陷性黄土地基的规定 增强拟处理土层的防水作用 平面处理范围应大于建筑物外墙基础底面 z/b=0.25时取6° 预浸水法适用于自重湿陷量大的自重湿陷性场地 对条形基础 附加应力大 后果严重 可产生严重或较严重裂缝 地基压缩层厚度宜按下列方法确定 非承重部位允许出现裂缝 基底下湿陷性黄土层厚度不小于20m时定义为大厚度湿陷性黄土地基 并应在原防水措施基础上提高等级或采取加强措施 也有内部无用水设施的单层建筑 对附加压力和上覆土饱和自重压力之和大于湿陷起始压力的非自重湿陷土层也应处理 故对其要求从严 6.1.5 可适当减小 若将对“湿陷量”有贡献的土层全部进行处理 对建筑物最终沉降量影响较大 本次修订按基底下湿陷性黄土的下限深度(最下层湿陷性黄土层底深度)对地基进行了划分 本条还规定应加强防水措施 3 小于20m划分为一般湿陷性黄土地基 黄土具有干密度小 采取地基处理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如有条件按地基处理厚度的1/2进行外放 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 二是采用桩基础穿透全部湿陷性黄土层(基础措施) 乙类建筑高度和重要性稍低 理由如下 6.1.11 地基压缩层厚度与基础尺寸 并且很不均匀 通常发生在地基压缩层内 使用时应通过试验确定其适用性 要完全处理完 湿陷性弱的非自重湿陷性黄土 且每边应超出基础底面宽度的1/4 处理深度不应小于地基压缩层深度的2/3 λ——系数 基础宽度的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宜取0 其基底压力和浸水可能性都有很大差别 比较常用的处理湿陷性黄土地基的方法有垫层法 因此地基承载力不宜用的过大 因此将附加压力和上覆土饱和自重压力之和大于湿陷起始压力的土层处理后 湿陷变形是作用于地基上的荷载不改变 式中 使上部荷载通过桩基础传递至压缩性低或较低的非湿陷性土(岩)层上 但不得小于25m 2 应根据静载荷试验结果结合当地经验综合确定 深部黄土浸水的概率大幅降低 3 本条规定是处理厚度的下限 建筑物地基受水浸湿后的变形范围 消除其湿陷性 而对桩间土不挤密或部分挤密(平均挤密系数较低) 就是消除地基的“全部湿陷量” 6.1.5 1 当按处理后的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时 表6.1.11 若经济上合理 k 如计算出的处理厚度过大时 基础形状 减少渗入量 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可采用整片或局部处理地基 可采用最小地基处理厚度 基础宽度大者取小值 丙类建筑应采取地基处理措施消除地基的部分湿陷量 1 整片处理时 确保建筑物整体稳定和主体结构安全 也有基底压力较大 6.1.4 z深度下无高压缩性土时取0.2 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 在湿陷性土层较薄 一般规定 cz 例如在西安北部的渭北黄土塬区及河南西部黄土塬 此附加变形经常是局部和突然发生的 地基处理的思想是在建筑物浸水条件下 应将基础底面以下附加压力与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之和大于湿陷起始压力的所有土层进行处理 改变渗入路径和方向 并增加了对浸水可能小的单层丙类建筑的地基处理规定 基底压力小的门房 丙类建筑消除地基部分湿陷量的最小处理厚度 是考虑安全和施工成本的合理平衡 b——条形或矩形基础底面的宽度(m) 乙类 仅处理基底下部分土层 也可消除地基的全部湿陷量或将基础设置在非湿陷性土层或岩层上 ——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下 材料来源和施工环境等因素 同为丙类建筑 剩余湿陷量在130mm~200mm时 根据近年工程经验 6.1.1 因此规定可消除地基部分湿陷量 有高压缩性土时取0.1 宜对现场原位测试确定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进行修正 2 又能达到更高的地基处理标准 考虑到此范围内土层被水渗入的可能性较大 深层湿陷量占总湿陷量比例较小 6.1.2 ——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下 超出建筑物外墙基础外缘的宽度 宿舍等 3 ——基础底面处土的自重压力值(kPa) 进度要求 本条规定在计算处理厚度大于25m时最小处理厚度可取25m 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 或上升对建筑物不产生有害影响 强夯法等结合使用 ——地基处理后 地基处理也应区别对待 持力层深度不深时可将基础直接放置于持力层(基础措施) 地基处理时 单层建筑中有总高度低 也不允许因地基变形影响建筑物正常使用 f 但湿陷性黄土地基比较复杂 总高度较高的单层工业厂房等 深层黄土湿陷发生的量和概率均较低 原规范在实施中遇到了按剩余湿陷量控制处理厚度时 对建筑物的破坏性大 z——基础底面至处理土层底面的距离(m) 整片处理是将大于建筑物底层平面范围内的湿陷性土层全部进行处理 实践证明是不能保证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 本条对于剩余湿陷量的规定也保证了有足够的地基处理厚度 尚缺成熟的机具和可靠工法 本条规定对甲类建筑除将自重湿陷性黄土层全部处理外 危害严重 建筑物地基充分浸水时 地下水位无上升可能 乙 且需要较长时间 基底压力 通过静载试验检验地基处理后的承载力是目前最可靠的方法之一 可保证建筑物安全 应为首选 在地基浸水初期 基础底面以下具自重湿陷性的黄土层应全部处理 在后续条文中规定了对大厚度湿陷性黄土地基的最小处理外放宽度 2 生活用水及大气降水 取其宽度的3.0倍 不均匀的地基变形 z 一般湿陷性黄土地基为基底下黄土深度小于20m 且发生在深部 按此规定建筑物安全是有保障的 调查资料表明 p p 使用时应通过试验验证其适用性 ——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 也是在建筑物安全和节约建设投资之间达成合理平衡 含水量低于12%时土的强度较高 强夯法 根据几十年来的浸水试验成果总结出以下规律 处理土层底面处下卧土层的附加压力p 6.1.7 反之取大值 采用地基处理措施时 局部处理是将大于基础底面下一定范围内的湿陷性黄土层进行处理 6.1.10 应符合下列规定 湿陷性黄土地基处理方法 且应将附加压力与上覆土饱和自重压力之和大于湿陷起始压力的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层的2/3一并处理 灰土 重要性较甲类建筑低 按剩余湿陷量计算的处理厚度可达20余米 在平面上分为局部处理和整片处理 渗水面25m以下的土层含水量变化很小 应在原防水措施基础上提高等级或采取加强措施 规定取按宽度和附加应力计算两者结果的大值 素土垫层当z/b<0.25时取0° 丙建筑有所不同 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应采用整片处理 一是地基处理 对一般湿陷性黄土地基 6.1.11 单层教室 处理厚度大于20m时 在附加压力和上覆土饱和自重压力共同作用下 6.1.3 上部结构很难适应和抵抗这种量大 且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值不应小于100kPa 并不应小于0.5m 减轻危害 压缩层深度较深 速率快 ①不打浸水孔使水自然向下渗透(地面浸水范围有限)时 试验研究结果表明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6.1.3 一般工期较长 地基处理 确有困难时 地基处理至某一深度是可行的 6.1.7 cz 通过处理消除拟处理土层的湿陷性 l——矩形基础底面的长度(m) 平面处理范围应大于基础底面 对丙类建筑来说不尽合理 主要用于既有建筑物的地基加固 挤密效果较差 主要应用于湿陷土层较薄 潜在危害大 处理的重点集中在基底下湿陷性较强的土层 因此按湿陷性黄土层深度对地基进行区分 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确定 且不宜小于5m 地基处理后剩余湿陷量大于220mm时 下卧层顶面上覆土的自重压力值(kPa) 6.1.9 注浆法包括化学材料注浆和水泥浆液注浆等 p 应将全部湿陷性黄土层进行处理 自上而下渗入未处理土层 1 基础埋深的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宜取1 宜增湿后再施工挤密桩 应采取地基处理措施或将基础设置在非湿陷性土层或岩层上 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 采取地基处理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下卧层顶面经深度修正后的承载力特征值(kPa) c 有些场地湿陷性黄土层厚达40m以上 6 ③湿陷变形量大部分产生于上部土层 丙类建筑消除地基部分湿陷量的最小处理厚度 大厚度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甲类建筑 6.1.6 就是消除地基的“部分湿陷量” 且按本条第1款规定计算的地基处理厚度大于25m时 大于5.0m时可采用5.0m 要求地基处理有一定外放宽度 也可达到使复合土层不具湿陷性的目的 压缩层下限深度以下的湿陷性黄土层 6.1.8 2 但不得小于20m 因这部分土层贴近基底 2 经济上不一定合理 2 甲类建筑基底压力大 其下卧层顶面的承载力特征值 并不应小于2.0m 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 结合施工设备 局部处理时 取其宽度的2.0倍 基底下具有自重湿陷性的黄土层会产生湿陷 受水浸湿可能性大 本次修订对其厚度确定的原则做了调整 仅由于地基浸水引起的附加变形 对仍存在剩余湿陷量的地基 甲类建筑地基的湿陷变形和压缩变形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 可选用表6.1.11中的一种或多种方法组合 挤密法 应将基础底面以下湿陷性黄土层全部处理 2 表6.1.11中所列处理方法可组合使用 6.1.4 允许地基残留部分湿陷量 具体实施时 如按一般规定选取设计措施 0.25<z/b<0.5时可内插确定 在基础底面下z深度处土的附加压力值(kPa) 即使地基浸水 下卧层顶面的附加压力值(kPa) 地基处理后的承载力 1 湿陷性黄土地基的处理 仅采用防水措施和结构措施 原“规范”规定甲类建筑应将湿陷性黄土全部处理 由于浸水范围的不确定性 受水浸湿一般产生的裂缝轻微 如预浸水法和垫层法 低标号混凝土桩等) 或采用桩基础穿透全部湿陷性黄土层 丙类建筑主要是单层和多层建筑以及构筑物 本次修订增加了多层丙类建筑地基处理厚度的最小厚度规定和大厚度湿陷性黄土地基上丙类建筑的地基处理规定 上部水源仍可自其侧向渗入下部未处理湿陷土层 近年也有成功工程实例 二是防水效果不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