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静载试验检验地基处理后的承载力是目前最可靠的方法之一 6.1.2 6.1.11 可产生严重或较严重裂缝 尚缺成熟的机具和可靠工法 上部结构很难适应和抵抗这种量大 但湿陷性黄土地基比较复杂 压缩层深度较深 仅由于地基浸水引起的附加变形 低标号混凝土桩等) 因这部分土层贴近基底 z 乙类建筑采用消除地基部分湿陷量的措施时 在地基浸水初期 p 并不应小于0.5m 强夯法等结合使用 深层黄土湿陷发生的量和概率均较低 规定取按宽度和附加应力计算两者结果的大值 且按本条第1款规定计算的地基处理厚度大于25m时 本次修订将局部处理的应用范围限定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 增强地基稳定性 平面处理范围应大于建筑物外墙基础底面 鉴于甲类建筑的重要性和使用上对不均匀沉降的严格限制等与乙 当按剩余湿陷量计算的地基处理厚度较大 按剩余湿陷量计算的处理厚度可达20余米 ①不打浸水孔使水自然向下渗透(地面浸水范围有限)时 根据近年工程经验 且不宜小于5m 含水量较低及欠压密等特点 乙类建筑高度和重要性稍低 可以计算出地基的“湿陷量” 6.1.1 湿陷性黄土地基的处理 0.25<z/b<0.5时可内插确定 一是地基处理 预浸水法适用于自重湿陷量大的自重湿陷性场地 6.1.3 确有困难时 压缩层下限深度以下的湿陷性黄土层 基础底面的平均压力值(kPa) 地基压缩层厚度与基础尺寸 6.1 就是要增大上部水源从侧向渗入地基的路径长度 在环境等条件适宜时可以采用 可保证建筑物安全 6 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可采用整片或局部处理地基 同时根据地基处理程度及下部未处理湿陷土层的剩余湿陷量或湿陷起始压力 是考虑安全和施工成本的合理平衡 z 因此按湿陷性黄土层深度对地基进行区分 1 其结果只能反映一定范围内的地基情况 允许地基残留部分湿陷量 基础宽度大者取小值 在政治 表6.1.11 基础底面以下具自重湿陷性的黄土层应全部处理 一般湿陷性黄土地基为基底下黄土深度小于20m 通过处理消除拟处理土层的湿陷性 cz 基底下湿陷性黄土层厚度不小于20m时定义为大厚度湿陷性黄土地基 应加强防排水措施作为补偿 一是地基处理后下部未处理湿陷性土层的剩余湿陷量大 经济上不一定合理 施工难度大 水泥土垫层可取28°~30° 宜增湿后再施工挤密桩 对湿陷性黄土厚度很大的地基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并且很不均匀 本条规定在计算处理厚度大于25m时最小处理厚度可取25m 本条对于剩余湿陷量的规定也保证了有足够的地基处理厚度 丙建筑有所不同 地基处理的思想是在建筑物浸水条件下 加长地面水渗入地基持力层的长度 采用最小值时 原规范在实施中遇到了按剩余湿陷量控制处理厚度时 从而将地基浸水引起的附加沉降控制在允许范围内 6.1.4 z——基础底面至处理土层底面的距离(m) l——矩形基础底面的长度(m) 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 本次修订增加了大厚度湿陷性黄土地基的规定 采取地基处理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基础底面下z深度处土的自重压力值(kPa) 湿陷变形是作用于地基上的荷载不改变 二是防水效果不理想 一般规定 如地基湿陷性不消除 增强拟处理土层的防水作用 6.1.8 消除建筑物地基部分湿陷量的处理厚度太小时 宿舍等 处理厚度很大的情况 应将全部湿陷性黄土层进行处理 也可达到使复合土层不具湿陷性的目的 f 6.1.4 基础形状 且应将附加压力与上覆土饱和自重压力之和大于湿陷起始压力的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层一并处理 非承重部位允许出现裂缝 6 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应采用整片处理 一般工期较长 影响深度有限 本次修订增加了多层丙类建筑地基处理厚度的最小厚度规定和大厚度湿陷性黄土地基上丙类建筑的地基处理规定 表6.1.11中所列处理方法可组合使用 原“规范”规定甲类建筑应将湿陷性黄土全部处理 大厚度湿陷性黄土地基 b——条形或矩形基础底面的宽度(m) 深层湿陷量占总湿陷量比例较小 但由于静载试验的压板一般尺寸较小 平面处理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还应按此规定执行 p 采用地基处理措施时 且应将附加压力与上覆土饱和自重压力之和大于湿陷起始压力的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层的2/3一并处理 考虑到此范围内土层被水渗入的可能性较大 局部处理是将大于基础底面下一定范围内的湿陷性黄土层进行处理 2 可采用地基处理的最小外放值 c 取其中较大值 cz 6.1.9 基底压力小的门房 调查资料表明 6.1.5 由于局部处理平面范围较小 减少渗入量 重要性较甲类建筑低 或处理至地基压缩层的深度 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 2 表6.1.5 基础宽度的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宜取0 减小渗透性 随着湿陷性黄土层厚度较大地区工程建设项目的增多 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 挤密效果较差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 有内部有上下水设施的多层建筑 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 单层建筑中有总高度低 建筑物地基受水浸湿后的变形范围 2 仅采用防水措施和结构措施 本次修订按基底下湿陷性黄土的下限深度(最下层湿陷性黄土层底深度)对地基进行了划分 大于5.0m时可采用5.0m 主要用于既有建筑物的地基加固 也可消除地基的全部湿陷量或将基础设置在非湿陷性土层或岩层上 如计算出的处理厚度过大时 6.1.6 由于浸水范围的不确定性 而对桩间土不挤密或部分挤密(平均挤密系数较低) 处理厚度大于20m时 1 地基处理后的承载力 但应加强防水措施弥补 k 受水浸湿可能性大 对湿陷土层厚度不大的情况 ——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下 ——地基处理后 深部黄土浸水的概率大幅降低 采取地基处理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也可全部处理 应符合表6.1.5的规定 并应在原防水措施基础上提高等级或采取加强措施 下卧层顶面经深度修正后的承载力特征值(kPa) 单层教室 因此地基承载力不宜用的过大 灰土 乙类 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 理由如下 对条形基础 大厚度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甲类建筑 基底下具有自重湿陷性的黄土层会产生湿陷 生活用水及大气降水 地基处理至某一深度是可行的 同为丙类建筑 使用时应通过试验验证其适用性 实践中发现对厚度大的湿陷性黄土地基实施起来有困难 ③湿陷变形量大部分产生于上部土层 可选用表6.1.11中的一种或多种方法组合 建筑物在使用期间受水浸湿 且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剩余湿陷量不应大于150mm 3 丙类建筑主要是单层和多层建筑以及构筑物 当按处理后的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时 对建筑物的破坏性大 取其宽度的3.0倍 其厚度是确定地基处理厚度的依据之一 就是消除地基的“部分湿陷量” 比较常用的处理湿陷性黄土地基的方法有垫层法 消除其湿陷性 黄土具有干密度小 且应在原防水措施基础上提高等级或采取加强措施 湿陷土层厚度超过30m 在平面上分为局部处理和整片处理 6.1.7 若经济上合理 甲类建筑基底压力大 应将基础底面以下湿陷性黄土层全部处理 速率快 综合以上措施 2 持力层深度不深时可将基础直接放置于持力层(基础措施) λ——系数 实践证明是不能保证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 小于20m划分为一般湿陷性黄土地基 又能达到更高的地基处理标准 根据几十年来的浸水试验成果总结出以下规律 ——地基处理后 对条形基础和矩形基础 故对其要求从严 当基础下湿陷性黄土层厚度较薄 按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 ②水在黄土中垂直渗透速度远远大于水平渗透速度 对建筑物最终沉降量影响较大 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仍有发生湿陷的可能 近年也有成功工程实例 处理厚度可适当减小 本条对单层和多层建筑的地基处理分别进行了规定 处理的重点集中在基底下湿陷性较强的土层 处理深度不应小于基底下湿陷性土层的2/3 若将对“湿陷量”有贡献的土层全部进行处理 地基一旦发生湿陷 地基处理 在新建工程中较少使用 消除其湿陷性 注浆法包括化学材料注浆和水泥浆液注浆等 在基础底面下z深度处土的附加压力值(kPa) 如按一般规定选取设计措施 剩余湿陷量在130mm~200mm时 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 z/b=0.25时取6° 分别采取措施是必要的 受水浸湿一般产生的裂缝轻微 挤密法 但要加强防水措施作为弥补 含水量低于12%时土的强度较高 可采用4.0m 处理厚度过大在实际工程中难以实施 应根据静载荷试验结果结合当地经验综合确定 并增加了对浸水可能小的单层丙类建筑的地基处理规定 因此将附加压力和上覆土饱和自重压力之和大于湿陷起始压力的土层处理后 例如在西安北部的渭北黄土塬区及河南西部黄土塬 az 危害严重 但由于地域或场地不同 可采用最小地基处理厚度 大厚度湿陷性黄土地基大于6.0m时可采用6.0m 基底下土层结构等诸多因素有关 因此规定可消除地基部分湿陷量 改善地基应力扩散 对一般湿陷性黄土地基 也不允许因地基变形影响建筑物正常使用 地基处理时 地下水位无上升可能 减轻危害 总高度较高的单层工业厂房等 确保建筑物整体稳定和主体结构安全 6.1.11 甲类建筑地基的湿陷变形和压缩变形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 地基处理也应区别对待 本条规定是处理厚度的下限 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 使上部荷载通过桩基础传递至压缩性低或较低的非湿陷性土(岩)层上 因此处理厚度应有限制 对筏形基础和宽度大于10m的基础取其宽度的(0.8~1.2)倍 一般规定 要求地基处理有一定外放宽度 湿陷性弱的非自重湿陷性黄土 因此不允许甲类建筑出现任何破坏性变形 有高压缩性土时取0.1 平面处理范围应大于基础底面 应在原防水措施基础上提高等级或采取加强措施 往往一昼夜就可产生150mm~250mm的湿陷量 其下卧层顶面的承载力特征值 6.1.6 要完全处理完 且需要较长时间 也是在建筑物安全和节约建设投资之间达成合理平衡 但不得小于25m 上部水源仍可自其侧向渗入下部未处理湿陷土层 在湿陷性土层较薄 对仍存在剩余湿陷量的地基 且发生在深部 结合施工设备 大于20m为大厚度湿陷性黄土地基(术语中已做了区分) 如预浸水法和垫层法 θ——处理层地基压力扩散线与垂直线的夹角(°) 2 对建筑物安全影响最大 通常发生在地基压缩层内 不宜小于处理土层厚度的1/2 可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 ——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下 丙类建筑消除地基部分湿陷量的最小处理厚度 丙类建筑应采取地基处理措施消除地基的部分湿陷量 强夯法 1 z深度下无高压缩性土时取0.2 采取防水措施和结构措施以弥补地基处理的不足 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将基础底面以下附加压力与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之和大于湿陷起始压力的所有土层进行处理 确有困难时 附加应力大 进度要求 即使地基浸水 2 应采取地基处理措施或将基础设置在非湿陷性土层或岩层上 局部处理时 乙 可适当减小 z/b≥0.50取23° 按此规定建筑物安全是有保障的 本条还规定应加强防水措施 但不得小于20m 也有内部无用水设施的单层建筑 其基底压力和浸水可能性都有很大差别 经济等方面会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 但应在原防水措施基础上提高等级或采取加强措施 且每边应超出基础底面宽度的1/4 6.1.3 后果严重 材料来源和施工环境等因素 p 2 成本高 且成本相对较低 1 按处理土层厚度的1/2计算外放宽度 也有基底压力较大 丙类建筑消除地基部分湿陷量的最小处理厚度 6.1.2 对附加压力和上覆土饱和自重压力之和大于湿陷起始压力的非自重湿陷土层也应处理 为保证安全 大量工程实践表明 处理深度不应小于地基压缩层深度的2/3 地基压缩层厚度宜按下列方法确定 3 建筑物地基充分浸水时 宜对现场原位测试确定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进行修正 改变渗入路径和方向 如有条件按地基处理厚度的1/2进行外放 且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值不应小于100kPa 本条规定对甲类建筑除将自重湿陷性黄土层全部处理外 取其宽度的2.0倍 通过在湿陷土层中设置强度较高的竖向增强体(水泥土桩 潜在危害大 地基处理 对独立基础 矩形基础 原规范规定外放宽度是地基处理厚度的1/2 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大于4.0m时 6.1.10 就是消除地基的“全部湿陷量” 使地基变为非湿陷性地基(地基措施) 1 下卧层顶面上覆土的自重压力值(kPa) 1 使用时应通过试验确定其适用性 或采用桩基础穿透全部湿陷性黄土层 上部黄土处理后形成较好的隔水层 对丙类建筑来说不尽合理 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 难以阻止生产 不均匀的地基变形 自上而下渗入未处理土层 本次修订参考了自然渗透浸水试验的结果 或上升对建筑物不产生有害影响 地基处理方法应根据建筑类别和场地工程地质条件 应为首选 式中 基础埋深的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宜取1 此附加变形经常是局部和突然发生的 有些场地湿陷性黄土层厚达40m以上 本次修订对其厚度确定的原则做了调整 采用表6.1.5中的最小处理厚度时 或采用桩基础穿透全部湿陷性黄土层 主要应用于湿陷土层较薄 应满足下式要求 素土垫层当z/b<0.25时取0° 6.1.7 并不应小于2.0m 仅处理基底下部分土层 按下式计算 试验研究结果表明 适于用夯压和挤密方法处理 湿陷性黄土地基处理方法 渗水面25m以下的土层含水量变化很小 在附加压力和上覆土饱和自重压力共同作用下 与此对应 地下水位很深 消除其湿陷性 p ——基础底面处土的自重压力值(kPa) 针对地基湿陷性的处置措施 ——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 6.1.5 6.1 技术 6.1.1 超出建筑物外墙基础外缘的宽度 整片处理是将大于建筑物底层平面范围内的湿陷性土层全部进行处理 3 条形基础 对地基处理厚度较大时的外放宽度给出了最小外放值 z 设计时桩间土的承载力可按低于湿陷起始压力取值 在处理厚度大时较难实施 处理土层底面处下卧土层的附加压力p 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确定 由于附加压力很小 对地基处理厚度最小值给出了规定 基底压力 反之取大值 下卧层顶面的附加压力值(kPa) 丙类建筑量大面广 产生的湿陷变形也很小 相较于甲类建筑 地基处理后剩余湿陷量大于220mm时 减少或杜绝渗漏 6.1.8 具体实施时 p 基础底面以下具自重湿陷性的黄土层应全部处理 式中 整片处理时 式中 根据浸水试验结果 在后续条文中规定了对大厚度湿陷性黄土地基的最小处理外放宽度 p 1 二是采用桩基础穿透全部湿陷性黄土层(基础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