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评定地基土的湿陷性 1 1)2012年山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在太原东山黄土丘陵区进行浸水试验 外圈布置了12个 试坑为直径30m圆柱形 但不十分明显 基础施工前应进行补充勘察 此后又逐渐平缓 6.5.1 本条规定说明如下 浸水约110d后沉降平均为2.5mm/d 至稳定后 重新评定场地或地基土的湿陷性 停止浸水时间应以湿陷变形稳定为准 表5 采用预浸水法处理湿陷性黄土层厚度大于10m和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大于500mm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 试验场地为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 预浸水法宜用于处理自重湿陷性黄土层厚度大于10m 趋向稳定 坑内沉降速率仍在(2~3)mm/d 预浸水法 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大于20m时 地面下6m以上土层的湿陷性也可大幅度减小 并根据本标准相关规定进行地基处理 设计时应对浸水影响范围进行评估 随浸水时间的增加 5 分别位于以浅标主轴两两围成的扇形的中线上 预浸水法处理地基应符合下列规定 6.5 2 6.5 工程经验表明 与试坑呈同心圆状发展 当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大于20m时 浸水坑内的水头高度不宜小于300mm 采用预浸水法处理自重湿陷性黄土地基 一般为(30~40)mm/d 地面裂缝范围一般为坑边外24m~36m 内圈布置了3个 深浅孔宜相间布置 达到最后5d的平均湿陷量小于1mm/d的标准耗时较长 该院于1979年又在同一场地采用预浸法进行处理 其他条件基本相同 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应采取的预防措施 依据多项浸水试验经验 青海省物探队拟建场地试坑浸水试验和预浸水法的实测结果 可消除地面下6m以下土层的全部湿陷性 主要是根据浸水试验和工程实践中对浸水影响范围的经验总结出的 从表5的实测结果可以看出 3 1)青海省地质局物探队的拟建工程 坑外地面下沉范围一般为坑边外30m~40m 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于35m的场地上做了尺寸为110m×70m的浸水试验 孔间距不宜大于3m 浸水坑的尺寸为53m×33m 平均为2.72mm/d 坑内有明显的一个固结沉降过程 位于浸水坑的西南角 主要是出于缩短工期的考虑 当需要加快自重湿陷发生速度时 二者除试坑尺寸(或面积)及浸水时间有所不同外 因此还需进行排水固结沉降观测 土的湿陷性及其他物理力学性质指标有很大变化和改善 停止浸水后还应进行排水固结沉降观测 渗水孔分为两圈布设 沉降速率出现停水后的峰值 可分段浸水 但自重湿陷量的实测值与地表开裂范围相差较大 采用预浸水法处理地基 最大可达50mm/d以上 预浸水法 浸水约95d后沉降逐渐减小 后期沉降速率变慢 停止浸水后排水固结所产生的沉降量相当可观 为确定场地的湿陷类型 试坑浸水试验和预浸水法的实测结果以及地表开裂范围等 试验历时251d 要求浸水坑边缘至邻近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50m 停止注水3d内 浸水应连续 浸水前宜通过现场试坑浸水试验确定浸水时间 10d后趋于稳定 该场地的湿陷性黄土层厚度为13m~17m 坑内各点的沉降量基本在2.0mm/d左右 沉降稳定标准为最后5天的平均湿陷量小于2mm/d 市政设施及场地边坡稳定性的影响 浸水坑边缘至既有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50m 湿陷性黄土厚度24m 6.5.3 最大距离约42m 详见表5 6.5.1 6.5.2 1 沉降稳定标准为最后5d的平均湿陷量小于1mm/d 浸水坑的边长不得小于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 曾在现场采用15m×15m的试坑进行浸水试验 2)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宁夏扶贫扬黄灌溉工程11号泵站地基的预浸水处理资料反映 为防止在浸水过程中影响周边邻近建筑物或其他工程的安全使用以及场地边坡的稳定性 本条规定了预浸水法的适用范围 4 湿陷变形稳定标准为最后5天的平均湿陷量小于1mm/d 渗水孔深度24m 并应采用垫层或其他处理方法处理上部未消除湿陷性的黄土层 地基预浸水结束后 2)为消除拟建住宅楼地基土的湿陷性 青海省建筑勘察设计院于1977年在该场地进行勘察 试坑浸水试验和预浸水法 平均30m左右 耗水量和湿陷量等 整体空间展布逐渐均匀 分别位于以坑心为圆心半径为5m以及10m的圆上 裂缝两侧错落高度已达33cm 最远处的一圈裂缝距坑边10m 位于西宁市西郊西川河南岸Ⅲ级阶地 直径400mm 沉降量有微小的减小趋势 说明浸水影响范围与浸水试坑面积的大小有关 6.5.3 2 缓慢减小 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不小于500mm的场地 裂缝逐渐向远处发展 本次修订将其沉降稳定标准放宽为最后5d的平均湿陷量小于2mm/d 平均35m左右 因此在基础施工前应进行补充勘察 此后至停水的这段时间 浸水70d后 并应评估浸水对附近建筑物 宜在浸水坑内打渗水孔 6.5.2 当浸水坑的面积较大时 停水后10d左右 为了加快地基土层的浸水饱和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