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示功能 转换 10.5 2 控制功能正常 交接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0.5.1 施工交接验收应符合本标准第3.3.2条的规定 10.5.2 执行机构功能正常 存储 施工验收 5 记录功能和报警联动功能正常 环境监控系统和场地设备监控系统的数据采集 监视功能 防破坏和故障报警功能 1 信息处理和控制功能 传送 视频监控系统的控制功能 系统调试报告符合设计文件和技术文件要求 装置及配件的安装准确无误 系统检测应按本标准附录E的要求进行和记录 入侵报警系统的入侵报警功能 出入口控制系统的出入目标识读功能 设备 10.5.3 3 6 记录显示功能和系统自检功能正常 并应在交接验收时提交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