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应在交接验收时提交 施工交接验收应符合本标准第3.3.2条的规定 10.5.2 系统检测应按本标准附录E的要求进行和记录 装置及配件的安装准确无误 存储 1 出入口控制系统的出入目标识读功能 环境监控系统和场地设备监控系统的数据采集 监视功能 显示功能 执行机构功能正常 10.5.3 3 10.5.1 视频监控系统的控制功能 记录显示功能和系统自检功能正常 4 施工验收 系统调试报告符合设计文件和技术文件要求 设备 2 10.5 6 5 转换 传送 交接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信息处理和控制功能 记录功能和报警联动功能正常 控制功能正常 防破坏和故障报警功能 入侵报警系统的入侵报警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