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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交接验收应符合本标准第3.3.2条的规定 环境监控系统和场地设备监控系统的数据采集 装置及配件的安装准确无误 显示功能 存储 记录显示功能和系统自检功能正常 并应在交接验收时提交 5 10.5 视频监控系统的控制功能 10.5.1 监视功能 系统检测应按本标准附录E的要求进行和记录 记录功能和报警联动功能正常 施工验收 控制功能正常 设备 交接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入侵报警系统的入侵报警功能 2 防破坏和故障报警功能 4 10.5.2 1 3 系统调试报告符合设计文件和技术文件要求 转换 信息处理和控制功能 10.5.3 执行机构功能正常 出入口控制系统的出入目标识读功能 6 传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