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3 被交叉公路的长度由交叉中心起算至1100m处 Ⅰ形(含一条左转直连或半直连匝道的四肢交叉) 7.1.1 式中 7.1.2 JD 4.主线与被交叉公路交叉角度小于70° Ⅳ形(全部为直连或半直连匝道的四肢交叉) 所需建设用地面积根据连接线公路技术等级及其所含分项工程按本建设用地指标第四~九章的相关规定计算并单独计列 2.左转弯匝道设计速度大于60km/h 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hm L 0 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的用地指标一般不应超过表7.1.4-1的规定 地物影响 表7.1.4-1 )×S 合流按照主线分岔 S 互通式立体交叉难以按照常规紧凑布设 1.长度调整按式(7.1.10-1)计算 7.1.4 0 J 戈壁 表中四肢交叉的单喇叭和双喇叭形互通式立体交叉的用地指标均不包括由主线 互通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包括主线 其超出部分的用地应计为公路工程项目连接线的用地 被交叉公路的长度由交叉中心起算至550m处 Ⅴ形(全苜蓿叶形四肢交叉) ) 2 注 7.1.8 以及匝道收费广场等的用地面积 Ⅱ地形区公路路基宽度 编制互通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的工程规模 按表7.1.3查取 交叉工程用地指标 4.受地形 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hm 7.1.9 /座 JD 表7.1.6 当需要征用时 (7.1.10-1) =L×(W-W 7.1.5 2 ) /座) 注 地物影响 三肢交叉的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 五肢及五肢以上的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 可分别按主线及被交叉公路的长度和宽度对用地指标进行调整 双喇叭形 可按表7.1.5对用地指标进行调整 表7.1.5 S 三肢交叉的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 W 3.混合式互通式立体交叉环形匝道半径大于75m 2.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分为 表7.1.3 ——宽度增减指标调整值(hm 单喇叭形可按4.6667~6.6667hm 匝道与交叉公路所围区域 7.1.10 2 /座) 复合式互通式立体交叉的用地指标可参照其中的子互通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合计值确定 Y形 第七章 5.受地形 S 第一节 被交叉公路 本章指标中未列出的其他形式或变异形式互通式立体交叉 L——主线或被交叉公路实际长度(km) 表7.1.4-2 7.1.7 ——主线或被交叉公路指标计算采用宽度(m) L S 互通式立体交叉难以按照常规紧凑布设 1.表中被交叉公路的长度均指四肢交叉时的长度 半苜蓿叶形 )×S 匝道需采用较高指标方可满足通行能力 3.菱形互通式立体交叉两平交口间距大于200m ——主线或被交叉公路指标计算采用长度(km) 2 主线为一级公路的互通式立体交叉的用地指标一般不宜调整 当其与主线的交叉点至与被交叉公路的交叉点的长度超过550m时 当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 单喇叭形 1.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分为 ——路基工程用地指标 Ⅲ形(含三条左转直连或半直连匝道的四肢交叉) 2 双喇叭形可按8.6667~12.6667hm 互通式立体交叉 从表4.0.7中查取 ——长度增减指标调整值(hm 被交叉公路和匝道所围成的三角区用地面积 其用地指标可参照本章指标列出的相近形式的互通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及调整系数采用 7.1.6 按表7.1.3查取 S 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调整系数 荒滩 L——主线或被交叉公路实际长度(km) 菱形 W ——路基工程用地指标宽度调整指标 =(L-L 2 注 2.宽度调整按式(7.1.10-2)计算 W 互通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按表7.1.3的工程规模编制 从表4.0.5-1~表4.0.5-6中查取 2.喇叭形互通式立体交叉环形匝道半径大于65m 匝道收费站管理设施用地面积按本建设用地指标第八章的规定计算 可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方案计算用地面积 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的用地指标一般不应超过表7.1.4-2的规定 2.表中宽度A指Ⅰ 0 (7.1.10-2) L 式中 互通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按以下形式编制 合流设计 宽度B指Ⅲ类地形区公路路基宽度 Ⅱ形(含两条左转直连或半直连匝道的四肢交叉) 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调整系数 当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 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中连接主线与被交叉公路的匝道 沙漠等地区的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的用地指标 1.转弯交通量较大 W——主线或被交叉公路实际宽度(m) 当交通量及行车安全需要时可按Ⅰ类地形区指标的1.2~1.5倍调整 /座增加用地面积 当互通式立体交叉的主线和被交叉公路的长度和宽度与本章指标编制采用的值不同时 匝道 0 可按表7.1.6对用地指标进行调整 1.匝道同向分岔 S 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