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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增加用地面积 7.1.8 Ⅰ形(含一条左转直连或半直连匝道的四肢交叉) 当互通式立体交叉的主线和被交叉公路的长度和宽度与本章指标编制采用的值不同时 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的用地指标一般不应超过表7.1.4-2的规定 0 第七章 2 2 Y形 5.受地形 半苜蓿叶形 当需要征用时 三肢交叉的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 互通式立体交叉 按表7.1.3查取 当交通量及行车安全需要时可按Ⅰ类地形区指标的1.2~1.5倍调整 W /座) L 主线为一级公路的互通式立体交叉的用地指标一般不宜调整 式中 沙漠等地区的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的用地指标 被交叉公路的长度由交叉中心起算至550m处 2 S 7.1.7 Ⅳ形(全部为直连或半直连匝道的四肢交叉) 7.1.4 =(L-L 7.1.5 S 其超出部分的用地应计为公路工程项目连接线的用地 可分别按主线及被交叉公路的长度和宽度对用地指标进行调整 按表7.1.3查取 2 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的用地指标一般不应超过表7.1.4-1的规定 )×S Ⅴ形(全苜蓿叶形四肢交叉) 合流按照主线分岔 匝道 Ⅲ形(含三条左转直连或半直连匝道的四肢交叉) 1.转弯交通量较大 W /座 7.1.2 地物影响 2.喇叭形互通式立体交叉环形匝道半径大于65m 其用地指标可参照本章指标列出的相近形式的互通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及调整系数采用 五肢及五肢以上的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 7.1.10 L 0 JD ——路基工程用地指标宽度调整指标 1.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分为 宽度B指Ⅲ类地形区公路路基宽度 互通式立体交叉难以按照常规紧凑布设 2 可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方案计算用地面积 Ⅱ形(含两条左转直连或半直连匝道的四肢交叉) ——路基工程用地指标 表7.1.5 3.混合式互通式立体交叉环形匝道半径大于75m 4.主线与被交叉公路交叉角度小于70° (7.1.10-1) 被交叉公路的长度由交叉中心起算至1100m处 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调整系数 被交叉公路 7.1.9 互通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包括主线 2.宽度调整按式(7.1.10-2)计算 L——主线或被交叉公路实际长度(km) 单喇叭形 匝道收费站管理设施用地面积按本建设用地指标第八章的规定计算 2.左转弯匝道设计速度大于60km/h =L×(W-W 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调整系数 J 4.受地形 S 第一节 互通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按表7.1.3的工程规模编制 ——长度增减指标调整值(hm 表7.1.3 双喇叭形 /座) 3.菱形互通式立体交叉两平交口间距大于200m 0 互通式立体交叉难以按照常规紧凑布设 1.匝道同向分岔 Ⅱ地形区公路路基宽度 表7.1.4-1 合流设计 本章指标中未列出的其他形式或变异形式互通式立体交叉 表中四肢交叉的单喇叭和双喇叭形互通式立体交叉的用地指标均不包括由主线 可按表7.1.6对用地指标进行调整 S 从表4.0.5-1~表4.0.5-6中查取 当其与主线的交叉点至与被交叉公路的交叉点的长度超过550m时 ——主线或被交叉公路指标计算采用宽度(m) 互通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按以下形式编制 ——宽度增减指标调整值(hm 7.1.1 S 匝道与交叉公路所围区域 JD 菱形 2.表中宽度A指Ⅰ W 被交叉公路和匝道所围成的三角区用地面积 (7.1.10-2) 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hm 当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 复合式互通式立体交叉的用地指标可参照其中的子互通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合计值确定 1.表中被交叉公路的长度均指四肢交叉时的长度 三肢交叉的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 ) W——主线或被交叉公路实际宽度(m) 单喇叭形可按4.6667~6.6667hm 交叉工程用地指标 7.1.3 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中连接主线与被交叉公路的匝道 注 ——主线或被交叉公路指标计算采用长度(km) 式中 当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 )×S 可按表7.1.5对用地指标进行调整 匝道需采用较高指标方可满足通行能力 地物影响 2.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分为 ) 所需建设用地面积根据连接线公路技术等级及其所含分项工程按本建设用地指标第四~九章的相关规定计算并单独计列 L——主线或被交叉公路实际长度(km) 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hm 从表4.0.7中查取 表7.1.6 荒滩 0 2 表7.1.4-2 J 注 双喇叭形可按8.6667~12.6667hm 戈壁 S L 注 1.长度调整按式(7.1.10-1)计算 以及匝道收费广场等的用地面积 编制互通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的工程规模 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