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JD 其超出部分的用地应计为公路工程项目连接线的用地 1.表中被交叉公路的长度均指四肢交叉时的长度 L——主线或被交叉公路实际长度(km) 可按表7.1.6对用地指标进行调整 L 注 所需建设用地面积根据连接线公路技术等级及其所含分项工程按本建设用地指标第四~九章的相关规定计算并单独计列 荒滩 ) 2 合流按照主线分岔 W——主线或被交叉公路实际宽度(m) 可分别按主线及被交叉公路的长度和宽度对用地指标进行调整 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的用地指标一般不应超过表7.1.4-2的规定 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中连接主线与被交叉公路的匝道 2.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分为 第一节 注 从表4.0.5-1~表4.0.5-6中查取 宽度B指Ⅲ类地形区公路路基宽度 交叉工程用地指标 注 单喇叭形可按4.6667~6.6667hm 4.主线与被交叉公路交叉角度小于70° 0 戈壁 双喇叭形可按8.6667~12.6667hm 0 编制互通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的工程规模 Ⅰ形(含一条左转直连或半直连匝道的四肢交叉) 1.转弯交通量较大 第七章 Ⅳ形(全部为直连或半直连匝道的四肢交叉) 2 以及匝道收费广场等的用地面积 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hm 地物影响 7.1.8 7.1.6 ) 5.受地形 表7.1.6 表7.1.5 (7.1.10-2) S /座增加用地面积 /座) ——路基工程用地指标 被交叉公路的长度由交叉中心起算至1100m处 7.1.2 互通式立体交叉 S 从表4.0.7中查取 三肢交叉的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 被交叉公路的长度由交叉中心起算至550m处 表中四肢交叉的单喇叭和双喇叭形互通式立体交叉的用地指标均不包括由主线 (7.1.10-1) S 2 1.匝道同向分岔 当需要征用时 0 当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 S 1.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分为 匝道 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hm /座 沙漠等地区的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的用地指标 互通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包括主线 当交通量及行车安全需要时可按Ⅰ类地形区指标的1.2~1.5倍调整 匝道需采用较高指标方可满足通行能力 ——宽度增减指标调整值(hm 0 3.菱形互通式立体交叉两平交口间距大于200m 单喇叭形 被交叉公路和匝道所围成的三角区用地面积 7.1.5 JD 1.长度调整按式(7.1.10-1)计算 菱形 )×S 其用地指标可参照本章指标列出的相近形式的互通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及调整系数采用 可按表7.1.5对用地指标进行调整 7.1.7 表7.1.3 L 可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方案计算用地面积 2.表中宽度A指Ⅰ 3.混合式互通式立体交叉环形匝道半径大于75m 合流设计 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调整系数 半苜蓿叶形 7.1.9 复合式互通式立体交叉的用地指标可参照其中的子互通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合计值确定 L L——主线或被交叉公路实际长度(km) 双喇叭形 当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 被交叉公路 地物影响 W 匝道收费站管理设施用地面积按本建设用地指标第八章的规定计算 )×S =(L-L Ⅲ形(含三条左转直连或半直连匝道的四肢交叉) 2 Ⅴ形(全苜蓿叶形四肢交叉) 7.1.4 2.左转弯匝道设计速度大于60km/h 当互通式立体交叉的主线和被交叉公路的长度和宽度与本章指标编制采用的值不同时 表7.1.4-1 当其与主线的交叉点至与被交叉公路的交叉点的长度超过550m时 匝道与交叉公路所围区域 J 式中 =L×(W-W 主线为一级公路的互通式立体交叉的用地指标一般不宜调整 /座) 式中 按表7.1.3查取 Ⅱ地形区公路路基宽度 五肢及五肢以上的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 ——主线或被交叉公路指标计算采用长度(km) ——长度增减指标调整值(hm 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的用地指标一般不应超过表7.1.4-1的规定 互通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按表7.1.3的工程规模编制 7.1.10 ——路基工程用地指标宽度调整指标 S 2 2.喇叭形互通式立体交叉环形匝道半径大于65m ——主线或被交叉公路指标计算采用宽度(m) 表7.1.4-2 W 本章指标中未列出的其他形式或变异形式互通式立体交叉 Ⅱ形(含两条左转直连或半直连匝道的四肢交叉) 7.1.1 2.宽度调整按式(7.1.10-2)计算 Y形 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调整系数 互通式立体交叉难以按照常规紧凑布设 J 按表7.1.3查取 7.1.3 W 互通式立体交叉难以按照常规紧凑布设 互通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按以下形式编制 2 4.受地形 三肢交叉的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