η可在0.75~0.85选取 在大气边界层内 风速随离地面高度增加而增大 根据地面粗糙度指数及梯度风高度 由400m和450m分别修改为450m和550m 对于远海海面和海岛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2)其他部位的修正系数 h tanα——山峰或山坡在迎风面一侧的坡度 该高度称之梯度风高度H 适当提高了C 1 对山峰取2.2 400m和450m 乡村 城市和大城市中心4类 本次修订将山峰修正系数计算公式中的系数k由3.2修改为2.2 即每座建筑物向外延伸距离为其高度的面域内均为该高度 2 取A 当z>2.5H时 2 C 9-87将地面粗糙度类别划分为海上 可按图8.2.2所示 梯度高度分别取300m 当 当tanα大于0.3时 B类风速剖面指数由0.16修改为0.15 风压高度变化系数除可按平坦地面的粗糙度类别由本规范表8.2.1确定外 本规范一直采用如下的指数律作为风速剖面的表达式 对于平坦或稍有起伏的地形 远海海面和海岛的修正系数η 以及欧洲钢结构协会ECCS的规定 针对4类地貌 AB间和BC间的修正系数按η的线性插值确定 风压高度变化系数 A类指近海海面和海岛 50009-2001修订时将地面粗糙度类别规定为海上 当不同高度的面域相交时 澳大利亚和英国的相关规范 山峰和山坡的示意 图8.2.2 因此规范在规定风剖面和统计各地基本风压时 城市涵盖的范围越来越大 对于与风向一致的谷口 8.2 G η可在1.20~1.50选取 8.2.2 z 风速不再受地面粗糙度的影响 欧洲等国外规范相比偏大 通常认为在离地面高度为300m~550m时 若无α的实测可按下述原则近似确定 风速随高度增大的规律 即可得出风压高度变化系数如下 当气压场随高度不变时 对应A 平均高度 8.2 <18m 对风的性质并不加以区分 处的修正系数η 风向原则上应以该地区最大风的风向为准 式中 350m 还应考虑地形条件的修正 风压高度变化系数应根据地面粗糙度类别按表8.2.1确定 在计算时应注意公式的使用条件 其梯度风高度比等级高的地区为低 8.2.1 为C类 为B类 山口 上海 ≥18m 表8.2.3 自GBJ 风压高度变化系数μ 地面粗糙度等级低的地区 C类指有密集建筑群的城市市区 0.16 表8.2.1 3 还应考虑表8.2.3中给出的修正系数 更为复杂的情形可根据相关资料或专门研究取值 本次修订在保持划分4类粗糙度类别不变的情况下 根据气象观测和研究 修正系数η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风速剖面主要与地面粗糙度和风气候有关 对山坡取1.4 尤其是诸如北京 指数分别取0.12 1)顶部B处的修正系数可按下式计算 也即达到所谓“梯度风速” 在确定城区的地面粗糙度类别时 交叠部分的高度取大者 3 C 风压高度变化系数除可按A类粗糙度类别由本规范表8.2.1确定外 D两类粗糙度类别的梯度风高度 对于山间盆地 来划分地面粗糙度类别 取各面域面积为权数计算 原规范参考加拿大 B类指田野 D类指有密集建筑群且房屋较高的城市市区 风速剖面基本符合指数律 1 k——系数 对于山峰和山坡 主导我国设计风荷载的极端风气候为台风或冷锋风 0.65和0.51 以拟建房2km为半径的迎风半圆影响范围内的房屋高度和密集度来区分粗糙度类别 A 湖岸及沙漠地区 针对较为简单的地形条件 适当降低了标准场地类别的平均风荷载 8.2.2 使得城市地貌下的大气边界层厚度与原来相比有显著增加 10m C 建筑结构要承受多种风气候条件下的风荷载的作用 h ≤9m z——建筑物计算位置离建筑物地面的高度(m) 0.22和0.30 h 丘陵以及房屋比较稀疏的乡镇 广州等超大型城市群的发展 15m和30m 风压高度变化系数 影响范围内不同高度的面域可按下述原则确定 修正结果偏于保守 原因是原规范规定的修正系数在z/H值较小的情况下 8.2.3 修正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在建筑结构关注的近地面范围 采用统一的风速剖面表达式是可行和合适的 但也可取其主导风 但随着国内城市发展 与日本 GBJ 为1 海岸 D类分别取为5m H——山顶或山坡全高(m) B 乡村和城市3类 GB 以半圆影响范围内建筑物的平均高度 即高度变化系数取值分别不小于1.09 4 取0.3 8.2.1 9m< C 地形对风荷载的影响较为复杂 1.00 对于山区的建筑物 从工程应用的角度出发 取z=2.5H 不同的风气候和风结构对应的风速剖面是不同的 谷地等闭塞地形 主要取决于地面粗糙度和温度垂直梯度 丛林 给出了风压高度变化系数的修正系数 h 9-87以来 B 为D类 η 乡村 基本上适应了各类工程建设的需要 地面粗糙度可分为A h D四类 风压高度变化系数分别规定了各自的截断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