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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矮水塔 Ⅱ类场地容积不大于10m 倾斜率不应超过0.8% 应符合下列规定 7度时Ⅲ 3 石料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20 通过综合分析确定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对策 Ⅱ~Ⅳ类场地的独立基础 可适当降低其抗震鉴定要求 3)石砌体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7.5 A类水塔抗震鉴定 控制部位也不完全相同 其他独立水塔或特殊形式 平台等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3 3 11.2.3 抗震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重点检查 水塔高度不超过20m时 对本标准第11.2.2条规定的水塔 Ⅱ类场地的砖 均可通过鉴定 11.2.7 2 地震作用方向不同 水塔鉴定的内容 高度不超过20m的钢筋混凝土筒壁式和支架式水塔 水塔的抗震承载力验算 1 8度时的水柜直径与筒壁直径比值不超过1.5的钢筋混凝土筒壁式水塔 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5 11.2.5 可根据构造和抗震承载力不符合的程度 钢筋混凝土筒壁和支架仅有少量微小裂缝 容积不大于500m 1)6度时的各种水塔 较低的筒支承水塔采用底部剪力法 筒壁 石筒壁水塔 高度不超过30m的砖 2 1 3 故提出控制倾斜的鉴定要求 水塔的构造检查 A类水塔抗震鉴定 对不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的水塔 基础 水塔抗震鉴定时 3 11.2.6 石筒壁水塔 应有连系梁将其连接为一体 6度时和7度时Ⅰ 3 3 松动和酥碱 基础无严重倾斜 但不包括8度Ⅲ 倾斜率不应超过0.6% Ⅳ类场地和9度时的支架式水塔下环梁 而支架式水塔和基础则可能为空载时控制设计 砖和钢筋混凝土筒壁水塔为满载时控制抗震设计 本条规定一些小容量 基础的不均匀沉降等 11.2.1 3 11.2.5 容积不大于20m 69-84的有关规定和震害经验确定 石筒壁和砖支柱无裂缝 为保持95标准的水准 指在一度范围内降低构造的鉴定要求 砖支柱不应少于四根 Ra 水塔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2)砖砌体的强度等级 水塔符合本节各项规定时 6)7 应采用专门的鉴定方法 11.2 11.2 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 水塔高度为20~45m时 2 对本标准第11.2.2条规定的水塔 可不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9度时不应低于M5 容积不大于30m 5)7度时和8度时Ⅰ Ⅳ类场地和8度时Ⅰ 11.2.6 7)水塔的水柜 砂浆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5 3 主要参照国家标准《给排水工程结构设计规范》GBJ 11.2.2 容积不大于50m 2)7度时Ⅰ 高度不超过10m的砖支柱水塔 较高的砖筒支承水塔或筒高度与直径之比大于3.5时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方法 参照设计规范 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 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2.5 高度不超过15m的砖 每隔3~4m应有钢筋混凝土连系梁一道 11.2.1 3 的取值同抗震设计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 1 容积不大于200m Ⅱ类场地每4~5m有钢筋混凝土圈梁并配有纵向钢筋或有构造柱的砖 11.2.4 参照设计规范 11.2.7 得到可不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的范围 独立的水塔指有一个水柜作为供水用的水塔 砖 支架水塔和类似的其他水塔采用简化方法 4)7度时Ⅲ 本节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常用容量和常用高度的水塔 水塔的基础倾斜过大 将影响水塔的安全 综合评定时 能满足不影响水塔使用或稍加处理即可继续使用的要求 钢筋无露筋和锈蚀 支架的构造和抗震承载力 水塔抗震鉴定的承载力调整系数γ 以按设计规范的方法为主 在抗震鉴定的承载力验算中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支架(支柱)水塔的基础宜为整体基础 11.2.4 可按本标准第11.3节规定的方法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外观和内在质量良好且符合抗震设计要求的下列水塔及其部件 高度不超过7m的组合砖柱水塔 对筒壁 多种使用功能的综合水塔 2 石筒壁水塔 RE 可“适当降低鉴定要求” Ⅳ类场地和8 本节适用于下列独立水塔 根据震害经验和计算分析 Ⅱ类场地的钢筋混凝土支架式水塔 高度不超过35m的钢筋混凝土筒壁式和支架式水塔 石筒壁水塔 支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8 Ⅱ类场地不应低于M2.5 水塔鉴定时 水塔构件材料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当不符合时 只要水塔相应部位无震害或只有轻微震害 1 11.2.2 大部分有标准图或通用图 3)7度时Ⅰ 1)水柜 经验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