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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水塔的水柜 11.2.4 2)7度时Ⅰ 1)水柜 1 容积不大于200m 地震作用方向不同 水塔抗震鉴定的承载力调整系数γ 2 基础 Ⅱ类场地每4~5m有钢筋混凝土圈梁并配有纵向钢筋或有构造柱的砖 11.2.3 对本标准第11.2.2条规定的水塔 砖 石筒壁水塔 本条规定一些小容量 11.2.2 水塔高度不超过20m时 11.2 8度时的水柜直径与筒壁直径比值不超过1.5的钢筋混凝土筒壁式水塔 水塔的抗震承载力验算 3 石筒壁水塔 较低的筒支承水塔采用底部剪力法 倾斜率不应超过0.8% 应采用专门的鉴定方法 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2.5 3 3 水塔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水塔构件材料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钢筋无露筋和锈蚀 基础无严重倾斜 Ⅱ类场地容积不大于10m 11.2 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 为保持95标准的水准 高度不超过10m的砖支柱水塔 Ⅳ类场地和8 水塔高度为20~45m时 而支架式水塔和基础则可能为空载时控制设计 外观和内在质量良好且符合抗震设计要求的下列水塔及其部件 水塔的基础倾斜过大 多种使用功能的综合水塔 11.2.4 水塔的构造检查 倾斜率不应超过0.6% 砖和钢筋混凝土筒壁水塔为满载时控制抗震设计 RE 但不包括8度Ⅲ 应重点检查 Ra 可不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11.2.1 应符合下列规定 经验表明 3 5)7度时和8度时Ⅰ 3 其他独立水塔或特殊形式 钢筋混凝土筒壁和支架仅有少量微小裂缝 2 容积不大于20m 较高的砖筒支承水塔或筒高度与直径之比大于3.5时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方法 支架的构造和抗震承载力 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5 可按本标准第11.3节规定的方法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6度时和7度时Ⅰ 容积不大于30m 高度不超过20m的钢筋混凝土筒壁式和支架式水塔 指在一度范围内降低构造的鉴定要求 根据震害经验和计算分析 11.2.5 7度时Ⅲ 11.2.6 可适当降低其抗震鉴定要求 砂浆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5 1 均可通过鉴定 控制部位也不完全相同 基础的不均匀沉降等 Ⅱ类场地的钢筋混凝土支架式水塔 3)7度时Ⅰ 石筒壁水塔 故提出控制倾斜的鉴定要求 11.2.5 1 高度不超过7m的组合砖柱水塔 3)石砌体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7.5 当不符合时 高度不超过30m的砖 支架(支柱)水塔的基础宜为整体基础 在抗震鉴定的承载力验算中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11.2.7 支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8 对本标准第11.2.2条规定的水塔 3 A类水塔抗震鉴定 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 水塔鉴定的内容 11.2.7 69-84的有关规定和震害经验确定 2 支架水塔和类似的其他水塔采用简化方法 水塔符合本节各项规定时 石筒壁水塔 能满足不影响水塔使用或稍加处理即可继续使用的要求 主要参照国家标准《给排水工程结构设计规范》GBJ Ⅱ类场地的砖 高度不超过35m的钢筋混凝土筒壁式和支架式水塔 A类水塔抗震鉴定 松动和酥碱 高度不超过15m的砖 1)6度时的各种水塔 对不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的水塔 大部分有标准图或通用图 Ⅳ类场地和8度时Ⅰ 本节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常用容量和常用高度的水塔 将影响水塔的安全 水塔抗震鉴定时 综合评定时 6)7 可根据构造和抗震承载力不符合的程度 对筒壁 Ⅱ类场地不应低于M2.5 1 只要水塔相应部位无震害或只有轻微震害 11.2.6 4)7度时Ⅲ 参照设计规范 独立的水塔指有一个水柜作为供水用的水塔 每隔3~4m应有钢筋混凝土连系梁一道 石料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20 3 11.2.2 筒壁 平台等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3 水塔鉴定时 可“适当降低鉴定要求” 3 Ⅱ~Ⅳ类场地的独立基础 参照设计规范 应有连系梁将其连接为一体 2)砖砌体的强度等级 砖支柱不应少于四根 得到可不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的范围 低矮水塔 石筒壁和砖支柱无裂缝 9度时不应低于M5 2 容积不大于50m 本节适用于下列独立水塔 11.2.1 Ⅳ类场地和9度时的支架式水塔下环梁 3 通过综合分析确定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对策 抗震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容积不大于500m 以按设计规范的方法为主 的取值同抗震设计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