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4 水塔高度不超过20m时 11.2.2 容积不大于20m 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5 Ra 11.2.2 Ⅳ类场地和9度时的支架式水塔下环梁 高度不超过7m的组合砖柱水塔 Ⅱ类场地不应低于M2.5 11.2.5 水塔抗震鉴定的承载力调整系数γ 7度时Ⅲ 应采用专门的鉴定方法 应符合下列规定 可不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松动和酥碱 Ⅱ类场地容积不大于10m 支架的构造和抗震承载力 支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8 容积不大于30m 应重点检查 69-84的有关规定和震害经验确定 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 通过综合分析确定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对策 本节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常用容量和常用高度的水塔 本节适用于下列独立水塔 8度时的水柜直径与筒壁直径比值不超过1.5的钢筋混凝土筒壁式水塔 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 3)石砌体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7.5 应有连系梁将其连接为一体 9度时不应低于M5 3 低矮水塔 本条规定一些小容量 水塔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石筒壁和砖支柱无裂缝 1 石筒壁水塔 支架(支柱)水塔的基础宜为整体基础 参照设计规范 2 石筒壁水塔 平台等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3 7)水塔的水柜 在抗震鉴定的承载力验算中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1)6度时的各种水塔 容积不大于200m 11.2.1 水塔符合本节各项规定时 基础 对本标准第11.2.2条规定的水塔 较低的筒支承水塔采用底部剪力法 1 指在一度范围内降低构造的鉴定要求 钢筋混凝土筒壁和支架仅有少量微小裂缝 倾斜率不应超过0.8% 砖 石筒壁水塔 参照设计规范 较高的砖筒支承水塔或筒高度与直径之比大于3.5时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方法 高度不超过35m的钢筋混凝土筒壁式和支架式水塔 6)7 水塔的构造检查 11.2 倾斜率不应超过0.6% 石料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20 抗震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能满足不影响水塔使用或稍加处理即可继续使用的要求 1)水柜 Ⅳ类场地和8度时Ⅰ 大部分有标准图或通用图 11.2.6 筒壁 的取值同抗震设计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 根据震害经验和计算分析 3 基础无严重倾斜 11.2.7 3 当不符合时 Ⅳ类场地和8 3 砖和钢筋混凝土筒壁水塔为满载时控制抗震设计 高度不超过30m的砖 6度时和7度时Ⅰ 5)7度时和8度时Ⅰ 水塔构件材料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水塔的抗震承载力验算 高度不超过20m的钢筋混凝土筒壁式和支架式水塔 3 2 容积不大于50m 得到可不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的范围 砂浆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5 以按设计规范的方法为主 3 3 11.2.5 独立的水塔指有一个水柜作为供水用的水塔 每隔3~4m应有钢筋混凝土连系梁一道 A类水塔抗震鉴定 石筒壁水塔 将影响水塔的安全 控制部位也不完全相同 其他独立水塔或特殊形式 A类水塔抗震鉴定 只要水塔相应部位无震害或只有轻微震害 11.2 水塔鉴定的内容 2 外观和内在质量良好且符合抗震设计要求的下列水塔及其部件 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2.5 地震作用方向不同 11.2.1 水塔的基础倾斜过大 主要参照国家标准《给排水工程结构设计规范》GBJ 高度不超过15m的砖 对筒壁 2 综合评定时 11.2.4 而支架式水塔和基础则可能为空载时控制设计 RE 水塔鉴定时 高度不超过10m的砖支柱水塔 为保持95标准的水准 但不包括8度Ⅲ 对本标准第11.2.2条规定的水塔 3)7度时Ⅰ Ⅱ~Ⅳ类场地的独立基础 水塔抗震鉴定时 可根据构造和抗震承载力不符合的程度 Ⅱ类场地每4~5m有钢筋混凝土圈梁并配有纵向钢筋或有构造柱的砖 支架水塔和类似的其他水塔采用简化方法 均可通过鉴定 Ⅱ类场地的砖 容积不大于500m 钢筋无露筋和锈蚀 经验表明 基础的不均匀沉降等 2)7度时Ⅰ 4)7度时Ⅲ Ⅱ类场地的钢筋混凝土支架式水塔 3 1 1 对不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的水塔 水塔高度为20~45m时 多种使用功能的综合水塔 3 可按本标准第11.3节规定的方法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可“适当降低鉴定要求” 砖支柱不应少于四根 故提出控制倾斜的鉴定要求 2)砖砌体的强度等级 可适当降低其抗震鉴定要求 11.2.7 11.2.6 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