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采用专门的鉴定方法 只要水塔相应部位无震害或只有轻微震害 高度不超过10m的砖支柱水塔 1 6度时和7度时Ⅰ 本节适用于下列独立水塔 6)7 11.2.5 2 石筒壁水塔 为保持95标准的水准 高度不超过35m的钢筋混凝土筒壁式和支架式水塔 较高的砖筒支承水塔或筒高度与直径之比大于3.5时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方法 11.2.1 水塔高度为20~45m时 Ⅳ类场地和9度时的支架式水塔下环梁 A类水塔抗震鉴定 主要参照国家标准《给排水工程结构设计规范》GBJ 均可通过鉴定 高度不超过30m的砖 水塔抗震鉴定的承载力调整系数γ 松动和酥碱 11.2.4 11.2.6 水塔鉴定的内容 3)7度时Ⅰ A类水塔抗震鉴定 对本标准第11.2.2条规定的水塔 水塔的抗震承载力验算 5)7度时和8度时Ⅰ 指在一度范围内降低构造的鉴定要求 69-84的有关规定和震害经验确定 可根据构造和抗震承载力不符合的程度 容积不大于200m 石筒壁水塔 Ⅱ~Ⅳ类场地的独立基础 石料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20 容积不大于50m 3 容积不大于20m 当不符合时 11.2.5 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5 水塔的构造检查 容积不大于500m 水塔符合本节各项规定时 1 9度时不应低于M5 抗震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大部分有标准图或通用图 而支架式水塔和基础则可能为空载时控制设计 其他独立水塔或特殊形式 本条规定一些小容量 基础无严重倾斜 本节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常用容量和常用高度的水塔 11.2 2 3 可按本标准第11.3节规定的方法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基础的不均匀沉降等 钢筋混凝土筒壁和支架仅有少量微小裂缝 水塔抗震鉴定时 可适当降低其抗震鉴定要求 11.2.3 砖 能满足不影响水塔使用或稍加处理即可继续使用的要求 3 容积不大于30m 砖和钢筋混凝土筒壁水塔为满载时控制抗震设计 3 Ra 对本标准第11.2.2条规定的水塔 对筒壁 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 应重点检查 3)石砌体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7.5 石筒壁水塔 高度不超过15m的砖 1)水柜 2)7度时Ⅰ 2 支架水塔和类似的其他水塔采用简化方法 4)7度时Ⅲ 1)6度时的各种水塔 高度不超过20m的钢筋混凝土筒壁式和支架式水塔 11.2.2 3 筒壁 11.2.2 11.2.7 地震作用方向不同 综合评定时 Ⅱ类场地的钢筋混凝土支架式水塔 控制部位也不完全相同 11.2.6 倾斜率不应超过0.8% 应有连系梁将其连接为一体 支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8 以按设计规范的方法为主 对不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的水塔 经验表明 2 水塔构件材料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塔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将影响水塔的安全 3 支架(支柱)水塔的基础宜为整体基础 在抗震鉴定的承载力验算中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但不包括8度Ⅲ 8度时的水柜直径与筒壁直径比值不超过1.5的钢筋混凝土筒壁式水塔 Ⅱ类场地不应低于M2.5 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 砂浆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5 根据震害经验和计算分析 砖支柱不应少于四根 可不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多种使用功能的综合水塔 参照设计规范 独立的水塔指有一个水柜作为供水用的水塔 Ⅱ类场地的砖 11.2.7 通过综合分析确定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对策 基础 钢筋无露筋和锈蚀 RE Ⅳ类场地和8度时Ⅰ 的取值同抗震设计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 高度不超过7m的组合砖柱水塔 2)砖砌体的强度等级 7度时Ⅲ 7)水塔的水柜 参照设计规范 11.2.4 石筒壁水塔 外观和内在质量良好且符合抗震设计要求的下列水塔及其部件 Ⅱ类场地容积不大于10m 故提出控制倾斜的鉴定要求 水塔高度不超过20m时 水塔的基础倾斜过大 Ⅳ类场地和8 平台等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3 得到可不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的范围 应符合下列规定 石筒壁和砖支柱无裂缝 较低的筒支承水塔采用底部剪力法 可“适当降低鉴定要求” 11.2 3 3 3 支架的构造和抗震承载力 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2.5 倾斜率不应超过0.6% 11.2.1 低矮水塔 1 水塔鉴定时 每隔3~4m应有钢筋混凝土连系梁一道 Ⅱ类场地每4~5m有钢筋混凝土圈梁并配有纵向钢筋或有构造柱的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