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筑改为不引起次生灾害的仓库 6 注 ①无地震作用时能正常使用 以及对建筑整体抗震性能作出评定结论并提出处理意见 当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要求时 采用“局部影响系数”来表示 其中 应根据下列情况区别对待 筏基和桩基的建筑 以致在同年11月的宁河地震中倒塌 考虑到按不同后续使用年限抗震鉴定结果的差异 以及地震时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部位 计算时 对于B类建筑 应按不同的要求进行检查和鉴定 1 不符合抗震要求时有可能引起连锁反应 可通过抗震验算进行综合抗震能力评定 B类建筑的抗震鉴定 应符合下列规定 其三 4 应由第二级鉴定作出判断 将构件分成具有整体影响和仅有局部影响两大类 3 剪力 检查结构体系 其一 当抗震措施不满足鉴定要求而现有抗震承载力较高时 50011的规定采用 后者指次要构件 多层建筑的高度和层数 例如 结构构件的连接构造应满足结构整体性的要求 对于A类建筑 其他情况 致使结构的抗震安全性仍无保证 本标准在相关附录中列入89规范系列的设计参数 包括将生产车间 有所简化 本章和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房屋之间的距离小于8m或小于建筑高度一半的居民住宅等 可表示为 2 修复二者之间的一种概念 1 要求根据建筑的实际情况 3.0.1 将抗震构造要求和抗震承载力验算要求更紧密地联合在一起 抗震鉴定时要求建筑的现状良好 3.0.5 对抗震性能有整体影响的构件和仅有局部影响的构件 要区别结构类型 基本规定 根据震害经验 抗震验算一般采用本标准提供的具体方法 就认为该部位需要加固处理 8 本标准中给出的具体抗震验算方法 箱基 地基等方面 替代设计规范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 S≤R/γ 建筑结构类型不同的结构 除了抗震设防类别(甲 同一结构中 当建筑的平立面 ——抗震鉴定的承载力调整系数 结合使用要求 大致包括 当按现行设计规范的方法验算时 ——抗震鉴定的整体构造影响系数 对建在Ⅳ类场地 加固 当建筑场地位于不利地段时 城市规划和加固难易等因素的分析 刚度分布和墙体等抗侧力构件的布置在平面内明显不对称时 3.0.5 这类建筑要求上部结构的整体性更强一些 式中 除本标准各章节另有规定外 3.0.2 对结构综合抗震能力的影响较大 其中的有些项目不合格时 对有关的鉴定要求予以适当调整 现存的质量缺陷属于正常维修范围之内 支撑系统和其他连接的鉴定要求 两级鉴定的工作量相对较多 适用于仅有少数 8 应提出采取相应的抗震减灾对策 部件的鉴定 第一级鉴定的工作量较少 对6度区的一般建筑 对有全地下室 平立面和墙体布置 非结构的影响和场地 5 但能通过抗震加固使其达到要求 3 但应计入后续使用年限的不同 ②建筑虽已存在质量问题 改变用途和更新 改变使用性质后的建筑 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 烟囱 3 但易于加固或能够加固 8 当抗震构造良好时 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包括下列内容及要求 也可以加入 或者 50068的原则 丙 维修 见本标准第3.0.3条 当场地类别为Ⅲ 提高鉴定工作质量 “现状良好”是对现有建筑现状调查的重要概念 因此 基本规定 本条规定了区别对待的鉴定要求 3.0.3 将使用上属于乙类设防的房屋改为使用功能为丙类设防的房屋等 3 S——结构构件内力(轴向力 3.0.7 A类建筑的抗震鉴定 S≤ 主要是关于现有建筑“抗震概念鉴定”的一些要求 通过技术经济比较 可根据建筑所在场地 检查结构的使用与原设计有无明显的变化 可在一度范围内降低 仍应采取适当的加固措施 即综合抗震能力验算方法 使鉴定工作有更强的针对性 对于后续使用年限40年的B类建筑 可降低上部结构的抗震鉴定要求 9度)的区别外 将抗震构造对结构抗震承载力的影响用具体数据表示 如砌体房屋有圈梁和构造柱形成约束 3.0.4 20世纪80年代的抗震鉴定及加固 根据各类建筑结构的特点 当6度第一级鉴定不满足时 进行建筑现状的现场调查 可提高抗震鉴定要求 可根据其不符合要求的程度 配筋等的鉴定要求 发现相关的非抗震缺陷 对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建筑提出相应的抗震减灾对策和处理意见 容易掌握又确保安全 可通过构造影响系数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评定 ④建筑各局部缺陷尚多 ——抗震鉴定的局部构造影响系数 本条要求针对现有建筑存在的有利和不利因素 逐级鉴定方法 地基和基础等的有利和不利因素 50011的规定采用 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RE 重点部位指影响该类建筑结构整体抗震性能的关键部位和易导致局部倒塌伤人的构件 施工和竣工验收的相关原始资料 对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建筑提出了四种处理对策 但构造措施不得全面降低 2 对建造于7度(0.15g)和8度(0.30g)设防区的现有建筑 Ra 与抗震设计规范的方法相比 采用相应的逐级鉴定方法 A类建筑抗震鉴定时 搜集建筑的勘察报告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对于后续使用年限30年的A类建筑 1 装配式厂房应有较完整的支撑系统 但楼盖或支撑系统尚可利用 又保持A类建筑鉴定的延续性 钢筋混凝土构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按下式进行结构构件抗震验算 应提高相关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 复杂地形 以及防震缝两侧的房屋局部区域 对现有建筑整体抗震性能作出评价 来体现构造的影响 构造和抗震承载力等因素 检查结构材料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 Ⅳ类场地 综合抗震能力的定义 一般可根据建筑实际情况 维修 要求和鉴定结论作出统一的规定 箱基 在综合抗震能力分析时应分别对待 作下列调整 当资料不全时 4 ③建筑因使用年限久或其他原因(如腐蚀等) 所谓符合抗震鉴定要求 考虑到抗震鉴定与抗震设计不同 与现行设计规范协调 采用“体系影响系数”来表示 至少在两个主轴方向分别按本标准各章规定的具体方法进行结构的抗震验算 3 合格 复杂地形 即达到本标准第1.0.1条规定的目标 也可参照A类的简化方法进行验算 承载力验算公式有可能不同 配筋和增加圈梁数量 内力调整系数 要区别各构件(部位)对结构抗震性能的整体影响与局部影响 才能达到规范抗震鉴定工作 50011第三章关于“抗震概念设计”的规定相类似 当抗震措施鉴定满足要求时 偏重于对单个构件 应找出薄弱部位并按相应的要求鉴定 宜提高该构件的配筋等构造抗震鉴定要求 更新 城市规划和加固难易等因素的分析 连接的可靠性 结构体系 在采用设计规范方法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时 主要有三个内容 3.0.1 建筑场地为Ⅲ 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逐级筛选分析 它是介于完好无损和有局部损伤需要补强 应有可靠的连接 现有建筑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实际配筋与原设计计算可能不同 加固 确保鉴定结论的可靠性 对密集建筑群中的建筑 调查建筑现状与原始资料相符合的程度 涉及施工质量和维修情况 搜集原始资料 因而必须对其需要包括的基本内容 项目内容和要求不同 抗震鉴定系对现有建筑物是否存在不利于抗震的构造缺陷和各种损伤进行系统的“诊断” 前者以组成主体结构的主要承重构件及其连接为主 当结构构件的尺寸 对重点部位与一般部位 3 将使用荷载大的多层房屋改为使用荷载小的次要房屋 式中 3.0.2 根据实际情况对较高的建筑的相关部分 结合使用要求 加固 材料设计指标 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要求 可不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在1976年7月唐山地震后加固时缺乏整体观点 在抗震鉴定中 7 Ra 局部加固后使底层形成新的明显的薄弱层 弯矩等)组合的设计值 主要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承载力不低于规定的95% 有些项目不合格则必须处理 2 将部分抗震构造措施的鉴定要求按提高一度考虑 质量 筏基和桩基的建筑可放宽对上部结构的部分构造措施要求 应考虑地震影响复杂和地基整体性不足等的不利影响 严重不均匀土层上的建筑以及同一建筑单元存在不同类型基础时 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 R 有关的荷载 需从结构受力的角度 第二级鉴定是在第一级鉴定的基础上进行的 作用分项系数 步骤 构造措施按提高一度考虑 建筑的使用状况与原设计或竣工时有无不同 尚应符合地基基础的有关鉴定要求 需注意89设计规范系列与现行设计规范系列在地震作用 2 5 提出相应的维修 位于出入口及人流通道等处 指有加固价值的建筑 拆除装饰物 Ⅰ类场地上的丙类建筑 着重从构造措施上提出鉴定要求 要区别检查和鉴定的重点部位与一般部位 检测结构材料的实际强度等级 应检查其抗震措施和现有抗震承载力再作出判断 施工质量和维护状况 建筑存在的缺陷是否仍属于“现状良好”的范围 Ⅳ类时 本条的规定 对密集的建筑 主要从房屋高度 表3.0.5 γ 其二 建筑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 容易掌握 以达到相应使用功能房屋的抗震要求 可适当放宽某些构造要求 地震作用效应(内力)调整系数应按本标准各章的规定采用 部位对结构整体抗震性能影响的大小 当结构的承载力较高时 次要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承载力不低于规定的90% 甚至在加固后还形成了新薄弱环节 使之既符合《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以及有关的非抗震缺陷等实际情况 供后续使用年限30年和40年的房屋进行抗震验算之用 3.0.3 丁)和设防烈度(6 1 计算参数有所变化 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构造应满足不倒塌伤人的要求 应采用不同的鉴定方法 1 例如增加地基梁尺寸 过街楼 7~9度时 概括了抗震鉴定时宏观控制的概念性要求 实际材料强度 抗侧力体系承载力降低 一般情况下 指无加固价值而仍需使用的建筑或在计划中近期要拆迁的不符合鉴定要求的建筑 提出综合的抗震减灾对策 当结构竖向构件上下不连续或刚度沿高度分布突变时 或抗震承载力有较大富余 3.0.6 综合评定时 也要求分别按8度和9度的构造措施进行鉴定 Ⅳ类时 当本标准未给出具体方法时 因而不仅增加了房屋的加固量 5 具体体现了结构抗震能力是承载能力和变形能力两个因素的有机结合 是筛选法的具体应用 2 第二级鉴定应以抗震验算为主结合构造影响进行综合评价 3 应提高其相应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 强调了下列三个区别对待 本条明确规定了抗震鉴定的基本步骤和内容 予以区别对待 不均匀地基上的建筑以及同一建筑单元存在不同类型基础时 当低于规定的最低要求时 增加了在鉴定结论中说明选用的后续使用年限的规定 材料强度等级按现场实际情况确定 关于建筑现状的调查 按照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 对不符合鉴定要求的建筑 次要部位局部不符合鉴定要求的情况 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部件 不符合抗震要求时只影响结构的局部 4 地震作用 如在单层房屋内设防护支架 有时只需结合维修加固处理 改变用途或更新等抗震减灾对策 附属构件和非必需的承重构件(如悬挑阳台 9度的大跨度和长悬臂结构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因此 构件变形能力 危险物及卸载等 特征周期值(s) 其中 4 需采取应急措施 如圈梁设置可按降低一度考虑 从而实现了综合抗震能力验算的量化 有全地下室 这种鉴定方法 1 3.0.7 改变用途 Ra 水塔周围划为危险区 而缺乏对总体抗震性能的判断 除本标准各章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 场地的设计特征周期可按表3.0.5确定 当房屋有错层或不同类型结构体系相连时 其承载力的要求可酌情降低 50011规定的方法 其检查的重点 乙 3.0.4 要强调对整个结构总体上所具有抗震能力的判断 结构布置 天津市某三层框架厂房 各类建筑的抗震构造措施要求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0.20g)和9度(0.40g)采用 也可不要求进行加固处理 只要某部位不符合抗震要求 还引进抗震鉴定的承载力调整系数γ 现有建筑中 50011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值的0.85倍采用 出屋面小楼等) 第一级鉴定应以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为主进行综合评价 可不进行抗震验算 构造要求可降低一度 3 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0.15g和0.30g的地区 即建筑外观不存在危及安全的缺陷 50011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值采用 R——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 见本标准第2.1.5条 进行综合抗震能力分析 组合值系数 7 按本标准第3.0.7条统一规定为五个等级 抗震鉴定采用两级鉴定法 当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时 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应进行地震扭转效应不利影响的分析 例如市内繁华商业区的沿街建筑 应找出其破坏会导致整个体系丧失抗震能力或丧失对重力的承载能力的部件或构件 包括防震缝两侧的建筑 即检查现有建筑是否存在影响其抗震性能的不利因素 应根据鉴定的需要进行补充实测 3.0.6 2 其实际截面 对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建筑应说明其后续使用年限 (3.0.5) 可在第二级鉴定中进一步判断 应符合本标准各章规定的最大值限值要求 各类结构材料强度的设计指标应按本标准附录A采用 6度和本标准各章有具体规定时 指综合维修处理 截面形式等不利于抗震时 抗震鉴定分为两级 非承重构件 对建筑结构抗震鉴定的结果 同样要综合考虑抗震构造和承载力的情况 并要求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