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能等技术指标 不得拆改结构构件和进行加层改造 未经技术鉴定和设计认可 新材料时 本条据此对住宅建设采用的材料和设备提出了要求 构配件 设备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 3.2.1 新工艺 新材料时 3.2 住宅建设必须采用质量合格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与设备 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2.1 新工艺 3.2.2 应经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 应当注明其规格 许可原则 3.2.2 型号 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必须经相关程序核准 以确保结构安全 3.2 当需要对住宅建筑拆改结构构件或加层改造时 必须按照《“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 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建标[2005]124号)的规定进行核准 校核后方可实施 3.2.3 (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二十九条和“三新”核准行政许可 新工艺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 许可原则 3.2.3 当住宅建设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 设计单位鉴定 当工程建设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