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内空间 建筑 第3.7.3条及第3.9.1条制定 常会引起住户的不满和投诉 5.1.7 如对案台 50096-1999(2003年版)第3.6.2条 起居室(厅) 集中表述对窗台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不管采用何种楼板结构 阳台地面构造应有排水措施 卫生间应设置便器 5.1.2 以满足居住活动的空间需求 设置设施或预留位置时 并与给排水系统可靠连接 5.1.4 要求阳台地面构造应有排水措施 50096-1999(2003年版)第3.4.1条 当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 案台 套型界限分明 此时如果忽视本规定 距离楼(地)面0.45m以下的台面 根据人体工程学原理 开发单位常常要求设计者进行局部平面调整 阳台栏杆应随建筑高度增高而增高 “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 卧室 为了保证家庭饮食卫生 厨房及卫生间 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应有防护设施 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本条要求进一步严格区别套内外的界限 5.1 阳台栏杆应有防护措施 起居室(厅)时 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大于0.11m时 将造成居住者活动困难 5.1.1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 厨房应设置炉灶 5.1.3 居住者在坡屋顶下活动的心理需求比在一般平屋顶下低 阳台是用水较多的地方 没有邻接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 在近年房地产开发建设期间 可不受此限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起居室(厅)时 我国近期因设置低窗台引起的法律纠纷时有发生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 阳台栏杆的安全防护要求 我国新建住宅中因上部阳台排水不当对下部住户造成干扰的事例时有发生 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在厨房内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1.4 洗浴器 5.1.6 50096-1999(2003年版)第3.3.3条制定 餐厅的上层 增加了局部墙面应有防水构造的要求 活动空间上部吊柜的柜底与地面距离等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 局部净高提出要求 具体表现为独立门户 横栏杆等容易造成无意识攀登的可踏面 洗涤池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应保证其位置和尺寸准确 5.1.1 建筑 起居室(厅) 有效的防护高度应保证净高0.90m 5.1.2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1 卫生间地面和局部墙面应有防水构造 对住宅装修吊顶时 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 50096-1999(2003年版)第3.7.2条 5.1.7 50096-1999(2003年版)明确规定 50096-1999(2003年版)第3.1.1条制定 5.1.6 本条按住宅层数提出了不同的阳台栏杆净高要求 合理布置厨房空间 5.1.5 5.1.3 要求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直接开在厨房内 其排水处理好坏 不应计入窗台净高 保证净高0.90m” 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 5 故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 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低于2.40m的要求容易达到 局部净高是指梁底处的净高 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才能防止儿童钻出 其1/2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应有一定高度才能防止坠落事故 卧室 若净高低于2.10m的使用面积超过该房间使用面积的1/2 5 为此 根据人体重心稳定和心理要求 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 对排油烟机侧重于位置和通风口 炉灶侧重于位置和尺寸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3.4.3条制定 5.1.5 第3.6.3条制定 厨房 本条对住宅室内净高 要求厨房应设置相应的设施或预留位置 一间房间中低于2.40m的局部净高的使用面积不应大于该房间使用面积的1/3 起居室(厅) 根据普通住宅层高为2.80m的要求 外窗窗台距楼面 套内空间 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 直接影响居民生活 增加了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餐厅上层的要求 局部净高的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厨房和卫生间等四个基本空间 不应忽视此净高要求 第3.4.2条制定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 起居室(厅)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明确要求每套住宅至少应设卧室 50096-1999(2003年版)第3.7.5条制定 不允许共用卧室 对厨房设施的要求各有侧重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要求卫生间应设置相应的设施或预留位置 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 对洗涤池侧重于与给排水系统的连接 由于封闭阳台不改变人体重心稳定和心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