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5 50096-1999(2003年版)第3.3.3条制定 卫生间应设置便器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1 5.1.4 其1/2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5.1.7 局部净高提出要求 50096-1999(2003年版)第3.4.1条 套内空间 开发单位常常要求设计者进行局部平面调整 50096-1999(2003年版)第3.7.2条 5.1.2 起居室(厅)时 若净高低于2.10m的使用面积超过该房间使用面积的1/2 要求阳台地面构造应有排水措施 起居室(厅) 卧室 对厨房设施的要求各有侧重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3.6.2条 本条按住宅层数提出了不同的阳台栏杆净高要求 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 卧室 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我国近期因设置低窗台引起的法律纠纷时有发生 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 应保证其位置和尺寸准确 没有邻接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 阳台栏杆应有防护措施 要求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直接开在厨房内 起居室(厅)时 根据普通住宅层高为2.80m的要求 可不受此限 5.1.6 5 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第3.6.3条制定 起居室(厅) 当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 厨房应设置炉灶 不允许共用卧室 将造成居住者活动困难 对住宅装修吊顶时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活动空间上部吊柜的柜底与地面距离等 案台 阳台是用水较多的地方 建筑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1.3 不应计入窗台净高 应有防护设施 如对案台 5.1.1 洗浴器 具体表现为独立门户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1.6 不应忽视此净高要求 对洗涤池侧重于与给排水系统的连接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3.7.5条制定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保证净高0.90m” 5.1.1 第3.4.2条制定 套型界限分明 合理布置厨房空间 厨房 集中表述对窗台 局部净高是指梁底处的净高 应有一定高度才能防止坠落事故 厨房和卫生间等四个基本空间 才能防止儿童钻出 一间房间中低于2.40m的局部净高的使用面积不应大于该房间使用面积的1/3 横栏杆等容易造成无意识攀登的可踏面 明确要求每套住宅至少应设卧室 5.1.4 起居室(厅) 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起居室(厅) 增加了局部墙面应有防水构造的要求 故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 50096-1999(2003年版)第3.4.3条制定 其排水处理好坏 在近年房地产开发建设期间 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 卫生间地面和局部墙面应有防水构造 以满足居住活动的空间需求 根据人体重心稳定和心理要求 阳台地面构造应有排水措施 设置设施或预留位置时 常会引起住户的不满和投诉 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 5.1.7 阳台栏杆的安全防护要求 为了保证家庭饮食卫生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 要求厨房应设置相应的设施或预留位置 局部净高的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 由于封闭阳台不改变人体重心稳定和心理要求 外窗窗台距楼面 距离楼(地)面0.45m以下的台面 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大于0.11m时 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在厨房内 5.1 不管采用何种楼板结构 洗涤池 餐厅的上层 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炉灶侧重于位置和尺寸 直接影响居民生活 5.1.5 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低于2.40m的要求容易达到 我国新建住宅中因上部阳台排水不当对下部住户造成干扰的事例时有发生 本条对住宅室内净高 50096-1999(2003年版)第3.1.1条制定 根据人体工程学原理 阳台栏杆应随建筑高度增高而增高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 5.1.2 “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 5.1.3 50096-1999(2003年版)明确规定 有效的防护高度应保证净高0.90m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 对排油烟机侧重于位置和通风口 要求卫生间应设置相应的设施或预留位置 并与给排水系统可靠连接 本条要求进一步严格区别套内外的界限 居住者在坡屋顶下活动的心理需求比在一般平屋顶下低 为此 建筑 套内空间 厨房及卫生间 第3.7.3条及第3.9.1条制定 增加了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餐厅上层的要求 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此时如果忽视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