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3 提出住宅建筑出入口的设置及安全措施要求 为了解决使用功能完全不同的用房在一起时产生的人流交叉干扰的矛盾 50096-1999(2003年版)第4.1.4条 50096-1999(2003年版)第4.1.6条制定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 随着居住生活模式变化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 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 从安全防护的角度出发 不可因此降低安全要求 5.2.5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 住宅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的规定与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 分别设置出入口将造成建筑面积分摊量增加 为防止阳台 5.2 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足或局部净高过低将严重影响人员通行及疏散安全 七层以及七层以上的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50096-1999(2003年版)第4.1.2条 5.2.6 5.2.4 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上坠物伤人 5.2 保证居住者基本的居住条件 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 针对当前房地产开发中追求短期经济利益 对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中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要求放宽为不小于1.00m 人流较为集中 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2.2 高度要求 5.2.2 根据居住实态调查 公共部分 故临空处栏杆高度应能保障安全 考虑到实际情况 外廊 加强栏杆安全性等要求 如设置雨罩等 严格规定了住宅须设电梯的层数 将造成公共卫生难题 第4.1.3条 5.2.6 这是正常情况 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 5.2.1 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5.2.5 住宅管理人员和各种服务人员大量增加 第4.2.3条制定 要求对其下部的公共出入口采取防护措施 栏杆应防止攀登 50096-1999(2003年版)第4.5.4条 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牺牲居住者利益的现象 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 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 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 50352-2005对楼梯梯段宽度按人流股数确定的一般规定基本一致 第4.2.2条制定 50096-1999(2003年版)第4.2.1条制定 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处一般都是交通和疏散通道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 本条提出了减缓楼梯坡度 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第4.1.5条制定 为了维护公众利益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5.2.4 本条根据人体工程学原理提出了通道净宽和局部净高的最低要求 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 应在工程设计前期全面衡量 保证防火安全疏散 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 要求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分开布置 若住宅建筑中不设相应的卫生间 集中表述对楼梯的相关要求 若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住宅建筑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m 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 同时 可不设电梯 外廊 公共部分 本条按住宅层数提出了不同的栏杆净高要求 5.2.3 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