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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防火安全疏散 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 不可因此降低安全要求 为了解决使用功能完全不同的用房在一起时产生的人流交叉干扰的矛盾 50096-1999(2003年版)第4.2.1条制定 5.2.6 第4.2.2条制定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公共部分 随着居住生活模式变化 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 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 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足或局部净高过低将严重影响人员通行及疏散安全 住宅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的规定与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这是正常情况 第4.2.3条制定 5.2.5 5.2.1 50352-2005对楼梯梯段宽度按人流股数确定的一般规定基本一致 50096-1999(2003年版)第4.1.2条 若住宅建筑中不设相应的卫生间 住宅管理人员和各种服务人员大量增加 要求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分开布置 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5.2.2 分别设置出入口将造成建筑面积分摊量增加 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应在工程设计前期全面衡量 七层以及七层以上的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外廊 提出住宅建筑出入口的设置及安全措施要求 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 50096-1999(2003年版)第4.5.4条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 人流较为集中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第4.1.3条 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 考虑到实际情况 集中表述对楼梯的相关要求 5.2.4 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 为了维护公众利益 牺牲居住者利益的现象 栏杆应防止攀登 第4.1.5条制定 严格规定了住宅须设电梯的层数 高度要求 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 5.2.3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 公共部分 本条根据人体工程学原理提出了通道净宽和局部净高的最低要求 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5.2.4 5.2.6 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 可不设电梯 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上坠物伤人 本条提出了减缓楼梯坡度 50096-1999(2003年版)第4.1.4条 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 5.2.1 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加强栏杆安全性等要求 保证居住者基本的居住条件 5.2 如设置雨罩等 从安全防护的角度出发 要求对其下部的公共出入口采取防护措施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4.1.6条制定 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为防止阳台 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5.2.5 同时 若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住宅建筑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m 5.2.3 将造成公共卫生难题 故临空处栏杆高度应能保障安全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针对当前房地产开发中追求短期经济利益 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处一般都是交通和疏散通道 5.2 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 外廊 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 本条按住宅层数提出了不同的栏杆净高要求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 根据居住实态调查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 对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中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要求放宽为不小于1.00m 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 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