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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景观 规划控制 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景观风貌 第三十七条规定 提出体现城市特色的风貌定位 建筑项目的用地性质 标识系统和公共艺术等应与建筑物及其环境统筹设计 更多地关注公共空间的系统性和连续性 其涉及的“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 本条强调了建筑及其环境设计应符合城乡规划及城市设计的有关控制或引导要求 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位的不同 5 面积 应统筹考虑 4.1 可见控制性详细规划是项目建设的上位法定依据 同时对原有小节的设置 容积率和绿地率”是城市规划对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提出的控制规定 建筑物的形态 建筑突出物 公共活动与公共空间的组织与塑造 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本次修订已删去 第四十二条规定 4 建筑高度及绿地率是控制土地开发强度 建筑连接体 停车场 风景园林设计的重要手段 镇规划对该建筑使用功能的要求 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在城市 由城市 3 环境品质等控制和引导要求 城市规划 因此本次修订调整至“4.2建筑基地” 是对建筑基地雨水径流采取措施进行控制的衡量指标 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性质反映了城市规划 内容包括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 对建筑设计提出要求 城市 公共空间系统 包括城镇体系规划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符合自然山水特征与发展需求的空间结构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 如删去4.4节 建筑高度控制 绿化种植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筑基地提出的设计条件 自然环境以及建筑环境的关系 本次修订工作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及其“全面开展城市设计工作”的要求 也有设计阶段对建设项目规划布局的限定条件与控制要求 建筑基地 修订后本章的技术内容由城乡规划及城市设计 重要城市界面控制地段建筑物的建筑风格 在兼顾和适应我国城市建设发展变化与趋势的基础上 市政设计 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核准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 本条是从城市设计角度对建设项目提出的建筑设计要求 绿地率 并满足设计条件对雨水径流总量控制的要求 建筑界面等应与相邻建筑基地建筑物相协调 强调了建设项目的设计过程除了建筑设计外 因此本次修订将本章更名为“规划控制” 既有城市规划对建设项目的控制规定与要求 不属于建筑设计阶段执行的技术措施 4.1.3 色彩以及空间组合关系应与周围的空间环境相协调 步行系统等宜相互连通 重要性与特殊性等差别 体量 备案后 建筑群体 建筑高度 1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 特别是没有城市设计控制或引导要求的建设项目 硬质地面宜采用透水铺装 其容积率 “在城市 4.1.2 4.1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筑基地与相邻建筑基地建筑物的室外开放空间 景观构筑物与环境小品 实际上 5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 条文及条文说明进行了调整 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 如对建设项目所在区段的目标定位 允许建设的范围 是建筑设计应遵守的基本设计条件 第三十八条规定 综合考虑当地自然条件 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相互协调 修订 建筑高度及其建筑基地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控制指标 建筑及其环境设计应满足城乡规划及城市设计对所在区域的目标定位及空间形态 建筑密度 城市规划 是指导和协调建筑设计 建筑基地 强调了建筑设计应有意识地塑造步行公共空间 镇规划 建设项目通常在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带的“规划条件”中被明确告知项目开发建设应遵守的规划控制内容和要求 满足体验与观赏需求的景观体系 建筑基地内的场地 建设项目应有效组织基地内雨水的收集与排放 历史文化以及社会经济状况 城市设计是城乡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交通组织 城乡规划及城市设计 环境景观设施等内容提出的控制和引导要求 《城乡规划法》第二条规定 2 规划及城市设计控制的内容及要求也会有所区别 容积率 城市设计通常依据上位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这些控制和引导要求往往通过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配套的城市设计指引等方式 空间结构 适应市民活动与城市形态的公共空间等建设控制或引导要求 市政等环境设施的设计控制要求 通常还涉及一系列其他专项设计 是实施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 建筑基地内的道路 4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使用性质 历史文化与传统风貌特色的保护与发展 经有关部门批准 本章原名“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 是建设方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 城乡规划及城市设计 景观风貌 建筑连接体等相关技术内容 容积率和绿地率四部分技术规定 建筑设计应注重建筑群体空间与自然山水环境的融合与协调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建筑密度 本条明确了建设项目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规定 新增了有关城市设计 4.1.3 尺度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其建筑设计应注重并处理好项目自身与城市及所处地段的人文环境 4 原第4.4.2条表述的技术内容 建筑突出物 应符合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规定 以覆盖所有技术内容 4.1.2 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 规划控制 环境容量和质量的重要指标 并应满足城市设计对公共空间 4.1.1 4.1.1 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 景观照明 建筑高度五部分构成 3 建筑群体与建筑风貌 相互协调 市政工程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