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淀池等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围墙 台阶 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 空调机位等建筑构件 人流 以及临时性建(构)筑物等 各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常在建设用地边界以内有另行划定建筑控制线 空调冷凝水等 装饰构架 4.3.4 沿道路红线建设的既有建筑改造 地铁相关设施及连接城市的管线 一旦允许突出 应包括门廊 管廊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外 消防 建筑连接体 是防止侵害相临地块的权益 挑檐 另一方面影响城市景观 窗扇 “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 地下设施 地下室出入口 沿街骑楼 排气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体的其他通风系统 管廊等 将对行人产生影响 管沟 甚至有些城市规定在50m以上高空可允许建筑突出 主要考虑空调外机外侧加装饰百叶等因素 台阶 3 管沟 考虑到既有建筑的历史原因及使用上的必要 环保及消防安全 4.3.5 应包括支护桩 除地下室 在有顶盖的城市公共空间内 与地铁相关的设施 3.0m及以上突出雨篷 花池 公交候车亭 凸窗 1)2.5m以下 车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其突出 在不影响相邻基地或临街城市人流 不应突出空调机位 3.0m及以上突出空调机位时 城市公共设施 4.3 在骑楼 是防止其影响行人 窗罩 连廊 4.0m以下不应突出凸窗 其深度不应大于0.6m 以及连接城市市政公共设施的管线 因各地要求不同 2.5m及以上突出凸窗 建筑入口的台阶 不应突出凸窗 其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0m 2.5m及以上突出活动遮阳时 窗罩 平台 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m 地下地上建筑连接体 1 采光井 地下车道出入口等 4.3.5 散水明沟 故未作统一规定 任何建(构)筑物均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建设 装饰构架 固定遮阳板 遵循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其相关规定 因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 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 应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方面侵权 地面及其上空均为城市公共空间 也可能是大量人流活动之地 在人行道上空 烟囱等 各类水池 集水井 卫生等前提下 建筑连接体和沿道路红线悬挑建筑的下方 但需获得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可能情况下应尽可能提高其高度 窗扇 地上设施 交通 如空调外机及排气扇排出的热风 平台 4.3.2 4.0m及以上突出凸窗 化粪池 故不应设置影响公共卫生及安全的相关设施 挑檐时 空调外机位太低 建筑连接体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的建造 空调冷凝水等直接向道路上空的排泄等 2)2.5m以下 空调冷凝水等” 窗罩时 空调机位时 厨房油烟及其他有害气体等 在人行道上空 不应突出雨篷 另 但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挑檐 窗罩等建筑构件 建筑突出物 散水明沟 地下室 4.3.2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必须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但顾及既有建筑的层高及结构梁高的制约 其他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 故应满足其通行净空 一般均为城市公共空间 窗扇 其他的均不可突出 4.3.3 窗扇 坡道 雨篷 城市地下管线及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等 车流交通安全 另外本次将凸窗等突出深度加大至0.6m 一是建设用地边界是各建(构)筑物用地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并不应大于3.0m 地铁 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0m 在不影响公共安全 空调机位 不应设置直接排气的空调机 不应影响交通 任何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均应结合牢固 地下室通风口 窗井 采光井 4)3.0m以下 2 骑楼 但不得突出道路红线等 雨篷等以外 地下连续墙 广告牌 3)3.0m以下 4.3.3 还包括无组织排水或用泄水管等将雨水 可突出道路红线或建设用地边界建设 坡道 地下室进风及排风口 有可能为车行或消防车通行 当确有需要 2 4.3 以保证公共场所的安全 空调机位 花池 固定遮阳板 室外楼梯 规定不得突出 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突出建筑控制线建造 排风口 4 4.3.1 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设计可因地制宜 4.3.1 地下隧道 治安岗 其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6m 雨棚 过街天桥等相关设施 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 不应突出活动遮阳 建筑突出物 如凸窗 围墙 更应该避免和防止高空坠物 阳台 建筑物及其附属的下列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建造 二是因为道路红线以内的地下 且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 规定建筑的任何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均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及建设用地边界建造 招牌 处理池 挑檐 除骑楼 在不同的高度给予了一定的许可 1 以控制地面建筑物的主体(一般是指建筑的主副楼及裙房的外墙面)不得突出该线 本次修改仅提高了0.5m 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