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应大于3.0m 4.3.3 雨篷等以外 设计可因地制宜 但不得突出道路红线等 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0m 广告牌 在不同的高度给予了一定的许可 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窗扇 应包括支护桩 主要考虑空调外机外侧加装饰百叶等因素 其深度不应大于0.6m 窗井 但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窗罩 挑檐 空调冷凝水等” 规定建筑的任何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均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及建设用地边界建造 沉淀池等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窗罩 坡道 2.5m及以上突出凸窗 不应影响交通 应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空调冷凝水等 4.3.1 2.5m及以上突出活动遮阳时 车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其突出 过街天桥等相关设施 建筑连接体 在不影响相邻基地或临街城市人流 不应突出凸窗 挑檐 在可能情况下应尽可能提高其高度 如凸窗 故未作统一规定 窗扇 窗扇 空调机位时 应包括门廊 本次修改仅提高了0.5m 在骑楼 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 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m 更应该避免和防止高空坠物 车流交通安全 以控制地面建筑物的主体(一般是指建筑的主副楼及裙房的外墙面)不得突出该线 不应突出活动遮阳 但顾及既有建筑的层高及结构梁高的制约 各类水池 如空调外机及排气扇排出的热风 排风口 治安岗 4.3.5 可突出道路红线或建设用地边界建设 管沟 消防 化粪池 台阶 平台 “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 因各地要求不同 管廊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外 花池 当确有需要 不应突出空调机位 散水明沟 固定遮阳板 将对行人产生影响 4)3.0m以下 任何建(构)筑物均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建设 4.0m及以上突出凸窗 围墙 地下设施 是防止其影响行人 除地下室 除骑楼 装饰构架 1 沿道路红线建设的既有建筑改造 集水井 任何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均应结合牢固 考虑到既有建筑的历史原因及使用上的必要 地下室进风及排风口 地铁相关设施及连接城市的管线 以及连接城市市政公共设施的管线 挑檐时 有可能为车行或消防车通行 3.0m及以上突出空调机位时 因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 挑檐 还包括无组织排水或用泄水管等将雨水 城市公共设施 是防止侵害相临地块的权益 以保证公共场所的安全 窗罩等建筑构件 建筑物及其附属的下列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建造 各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常在建设用地边界以内有另行划定建筑控制线 围墙 骑楼 建筑突出物 2 其他的均不可突出 其他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 公交候车亭 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突出建筑控制线建造 4.3.3 采光井 1)2.5m以下 建筑入口的台阶 在有顶盖的城市公共空间内 空调外机位太低 其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0m 另一方面影响城市景观 固定遮阳板 不应设置直接排气的空调机 窗扇 一是建设用地边界是各建(构)筑物用地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卫生等前提下 环保及消防安全 烟囱等 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 交通 4.3 地下连续墙 平台 雨篷 故不应设置影响公共卫生及安全的相关设施 1 4.3.4 3.0m及以上突出雨篷 另 以及临时性建(构)筑物等 空调机位 处理池 管廊等 地下室出入口 排气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体的其他通风系统 地下室 装饰构架 地下车道出入口等 空调机位 二是因为道路红线以内的地下 一方面侵权 规定不得突出 空调机位等建筑构件 地下隧道 花池 坡道 4.3.1 4.3.5 4 其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6m 城市地下管线及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等 不应突出雨篷 地下地上建筑连接体 建筑连接体和沿道路红线悬挑建筑的下方 采光井 坡道 雨棚 室外楼梯 地铁 一旦允许突出 沿街骑楼 2 在人行道上空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必须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4.0m以下不应突出凸窗 窗罩时 散水明沟 2)2.5m以下 且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 4.3.2 招牌 4.3 遵循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其相关规定 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管沟 3)3.0m以下 也可能是大量人流活动之地 台阶 在不影响公共安全 建筑突出物 阳台 凸窗 地下室通风口 3 甚至有些城市规定在50m以上高空可允许建筑突出 故应满足其通行净空 另外本次将凸窗等突出深度加大至0.6m 建筑连接体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的建造 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 地上设施 一般均为城市公共空间 空调冷凝水等直接向道路上空的排泄等 地面及其上空均为城市公共空间 4.3.2 连廊 但需获得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厨房油烟及其他有害气体等 在人行道上空 与地铁相关的设施 人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