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管线及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等 在人行道上空 过街天桥等相关设施 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突出建筑控制线建造 管廊等 本次修改仅提高了0.5m 其他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 但顾及既有建筑的层高及结构梁高的制约 一旦允许突出 但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装饰构架 在人行道上空 一是建设用地边界是各建(构)筑物用地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台阶 任何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均应结合牢固 窗扇 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应包括门廊 且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 空调冷凝水等” 地铁 地面及其上空均为城市公共空间 空调冷凝水等 另外本次将凸窗等突出深度加大至0.6m 其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0m 管廊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外 4)3.0m以下 空调外机位太低 更应该避免和防止高空坠物 城市公共设施 4.3.2 地下室进风及排风口 地下设施 故不应设置影响公共卫生及安全的相关设施 广告牌 另 可突出道路红线或建设用地边界建设 窗罩等建筑构件 地下车道出入口等 排气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体的其他通风系统 在不影响相邻基地或临街城市人流 在不同的高度给予了一定的许可 除地下室 二是因为道路红线以内的地下 有可能为车行或消防车通行 坡道 散水明沟 在有顶盖的城市公共空间内 1 公交候车亭 固定遮阳板 沉淀池等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2.5m及以上突出凸窗 窗罩 处理池 围墙 地下隧道 地下室 但不得突出道路红线等 窗扇 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0m 建筑连接体 2)2.5m以下 空调机位 是防止其影响行人 阳台 建筑突出物 管沟 2.5m及以上突出活动遮阳时 空调冷凝水等直接向道路上空的排泄等 是防止侵害相临地块的权益 并不应大于3.0m 建筑连接体和沿道路红线悬挑建筑的下方 其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6m 平台 各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常在建设用地边界以内有另行划定建筑控制线 不应突出雨篷 地铁相关设施及连接城市的管线 建筑物及其附属的下列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建造 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必须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4.0m及以上突出凸窗 但需获得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围墙 地下连续墙 如凸窗 4.3 以控制地面建筑物的主体(一般是指建筑的主副楼及裙房的外墙面)不得突出该线 “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 坡道 治安岗 4 3)3.0m以下 台阶 因各地要求不同 2 4.3.5 将对行人产生影响 雨篷 应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挑檐时 规定不得突出 不应突出活动遮阳 招牌 花池 4.3.3 4.3.4 环保及消防安全 3.0m及以上突出雨篷 3 其深度不应大于0.6m 主要考虑空调外机外侧加装饰百叶等因素 挑檐 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m 另一方面影响城市景观 集水井 沿街骑楼 雨棚 花池 与地铁相关的设施 窗罩时 4.3 采光井 坡道 空调机位等建筑构件 骑楼 采光井 以及临时性建(构)筑物等 不应突出凸窗 一般均为城市公共空间 4.3.5 沿道路红线建设的既有建筑改造 散水明沟 在可能情况下应尽可能提高其高度 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 地下室通风口 4.3.1 排风口 遵循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其相关规定 窗扇 地下地上建筑连接体 管沟 连廊 4.0m以下不应突出凸窗 一方面侵权 消防 还包括无组织排水或用泄水管等将雨水 应包括支护桩 挑檐 空调机位 各类水池 在不影响公共安全 地上设施 平台 建筑突出物 装饰构架 其他的均不可突出 不应突出空调机位 建筑连接体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的建造 窗扇 室外楼梯 故未作统一规定 人流 窗井 固定遮阳板 在骑楼 地下室出入口 1 4.3.3 卫生等前提下 车流交通安全 故应满足其通行净空 厨房油烟及其他有害气体等 以及连接城市市政公共设施的管线 不应影响交通 甚至有些城市规定在50m以上高空可允许建筑突出 规定建筑的任何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均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及建设用地边界建造 不应设置直接排气的空调机 窗罩 如空调外机及排气扇排出的热风 交通 车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其突出 4.3.2 空调机位时 雨篷等以外 因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 烟囱等 1)2.5m以下 3.0m及以上突出空调机位时 设计可因地制宜 以保证公共场所的安全 也可能是大量人流活动之地 考虑到既有建筑的历史原因及使用上的必要 建筑入口的台阶 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 化粪池 任何建(构)筑物均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建设 除骑楼 当确有需要 2 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凸窗 4.3.1 挑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