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0m以下 窗罩等建筑构件 窗扇 以保证公共场所的安全 在不同的高度给予了一定的许可 窗罩 规定建筑的任何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均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及建设用地边界建造 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0m 阳台 4.3.4 处理池 连廊 任何建(构)筑物均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建设 一方面侵权 凸窗 窗扇 1 窗井 围墙 在人行道上空 除地下室 4 地铁 地下室 主要考虑空调外机外侧加装饰百叶等因素 是防止其影响行人 地下连续墙 以及临时性建(构)筑物等 设计可因地制宜 4.3.5 集水井 1 但需获得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突出建筑控制线建造 窗罩 坡道 故不应设置影响公共卫生及安全的相关设施 建筑物及其附属的下列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建造 过街天桥等相关设施 车流交通安全 规定不得突出 在不影响公共安全 考虑到既有建筑的历史原因及使用上的必要 另 采光井 3.0m及以上突出空调机位时 各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常在建设用地边界以内有另行划定建筑控制线 建筑入口的台阶 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 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3)3.0m以下 其他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 城市地下管线及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等 当确有需要 空调机位 台阶 建筑连接体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的建造 4.3.1 花池 不应影响交通 空调冷凝水等直接向道路上空的排泄等 2.5m及以上突出活动遮阳时 窗罩时 4.3.3 雨篷 沿道路红线建设的既有建筑改造 地下室出入口 空调外机位太低 以及连接城市市政公共设施的管线 挑檐 4.3.2 故应满足其通行净空 建筑连接体 故未作统一规定 卫生等前提下 沿街骑楼 空调机位 其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0m 地下设施 坡道 管廊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外 消防 围墙 地面及其上空均为城市公共空间 厨房油烟及其他有害气体等 因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 2 雨篷等以外 其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6m 应包括支护桩 二是因为道路红线以内的地下 4.3.1 地下室通风口 在有顶盖的城市公共空间内 广告牌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必须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平台 地铁相关设施及连接城市的管线 各类水池 空调机位等建筑构件 窗扇 应包括门廊 在不影响相邻基地或临街城市人流 但不得突出道路红线等 环保及消防安全 建筑突出物 管沟 挑檐 1)2.5m以下 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m 建筑突出物 空调冷凝水等” 在骑楼 因各地要求不同 室外楼梯 与地铁相关的设施 3.0m及以上突出雨篷 且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 地下车道出入口等 人流 管沟 地下隧道 地上设施 另外本次将凸窗等突出深度加大至0.6m 如凸窗 不应设置直接排气的空调机 窗扇 管廊等 应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但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公交候车亭 散水明沟 烟囱等 空调冷凝水等 2)2.5m以下 不应突出空调机位 挑檐时 4.3.3 沉淀池等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4.0m以下不应突出凸窗 城市公共设施 散水明沟 除骑楼 一般均为城市公共空间 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 不应突出活动遮阳 3 采光井 台阶 挑檐 更应该避免和防止高空坠物 2.5m及以上突出凸窗 任何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均应结合牢固 “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 其深度不应大于0.6m 一旦允许突出 4.0m及以上突出凸窗 车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其突出 一是建设用地边界是各建(构)筑物用地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4.3 建筑连接体和沿道路红线悬挑建筑的下方 空调机位时 甚至有些城市规定在50m以上高空可允许建筑突出 化粪池 2 其他的均不可突出 4.3.5 不应突出凸窗 交通 并不应大于3.0m 治安岗 排气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体的其他通风系统 坡道 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 是防止侵害相临地块的权益 如空调外机及排气扇排出的热风 在人行道上空 固定遮阳板 雨棚 平台 还包括无组织排水或用泄水管等将雨水 可突出道路红线或建设用地边界建设 遵循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其相关规定 招牌 以控制地面建筑物的主体(一般是指建筑的主副楼及裙房的外墙面)不得突出该线 排风口 骑楼 花池 固定遮阳板 另一方面影响城市景观 地下室进风及排风口 装饰构架 将对行人产生影响 装饰构架 本次修改仅提高了0.5m 在可能情况下应尽可能提高其高度 但顾及既有建筑的层高及结构梁高的制约 4.3 也可能是大量人流活动之地 4.3.2 不应突出雨篷 有可能为车行或消防车通行 地下地上建筑连接体 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