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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得突出道路红线等 3 4.3.2 厨房油烟及其他有害气体等 窗罩等建筑构件 4.3.1 排气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体的其他通风系统 空调冷凝水等” 4.3.1 二是因为道路红线以内的地下 坡道 以保证公共场所的安全 坡道 窗罩 排风口 各类水池 管廊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外 3.0m及以上突出雨篷 雨篷 固定遮阳板 应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筑连接体 如空调外机及排气扇排出的热风 连廊 在骑楼 有可能为车行或消防车通行 围墙 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0m 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烟囱等 管廊等 在不影响公共安全 一方面侵权 散水明沟 坡道 在不影响相邻基地或临街城市人流 1 地下车道出入口等 2 地下设施 消防 其深度不应大于0.6m 考虑到既有建筑的历史原因及使用上的必要 另一方面影响城市景观 室外楼梯 除地下室 以及临时性建(构)筑物等 化粪池 一般均为城市公共空间 采光井 其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0m 以控制地面建筑物的主体(一般是指建筑的主副楼及裙房的外墙面)不得突出该线 雨篷等以外 地面及其上空均为城市公共空间 是防止其影响行人 还包括无组织排水或用泄水管等将雨水 城市公共设施 4.3.5 窗扇 地下室出入口 窗井 空调机位时 花池 台阶 故未作统一规定 建筑连接体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的建造 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沿街骑楼 规定建筑的任何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均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及建设用地边界建造 故不应设置影响公共卫生及安全的相关设施 主要考虑空调外机外侧加装饰百叶等因素 挑檐时 空调外机位太低 1 “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 平台 本次修改仅提高了0.5m 任何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均应结合牢固 更应该避免和防止高空坠物 在不同的高度给予了一定的许可 但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各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常在建设用地边界以内有另行划定建筑控制线 骑楼 3.0m及以上突出空调机位时 空调机位 地下隧道 阳台 一是建设用地边界是各建(构)筑物用地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广告牌 当确有需要 4.0m及以上突出凸窗 2)2.5m以下 建筑入口的台阶 人流 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 4.0m以下不应突出凸窗 挑檐 空调冷凝水等直接向道路上空的排泄等 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m 地下连续墙 2.5m及以上突出活动遮阳时 卫生等前提下 装饰构架 窗扇 但顾及既有建筑的层高及结构梁高的制约 地铁相关设施及连接城市的管线 地下室进风及排风口 3)3.0m以下 车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其突出 另 4.3.3 雨棚 规定不得突出 窗罩时 与地铁相关的设施 4.3.2 在可能情况下应尽可能提高其高度 其他的均不可突出 地下室 以及连接城市市政公共设施的管线 是防止侵害相临地块的权益 因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 空调机位等建筑构件 地下地上建筑连接体 甚至有些城市规定在50m以上高空可允许建筑突出 建筑物及其附属的下列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建造 4 因各地要求不同 2.5m及以上突出凸窗 在人行道上空 故应满足其通行净空 挑檐 地铁 采光井 1)2.5m以下 花池 且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 交通 如凸窗 设计可因地制宜 4)3.0m以下 车流交通安全 管沟 装饰构架 散水明沟 沉淀池等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平台 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 治安岗 除骑楼 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突出建筑控制线建造 挑檐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必须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处理池 管沟 建筑突出物 4.3.5 将对行人产生影响 空调冷凝水等 可突出道路红线或建设用地边界建设 4.3.4 其他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 招牌 不应影响交通 固定遮阳板 在有顶盖的城市公共空间内 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 公交候车亭 并不应大于3.0m 城市地下管线及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等 遵循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其相关规定 窗扇 地下室通风口 应包括支护桩 地上设施 沿道路红线建设的既有建筑改造 集水井 不应突出凸窗 任何建(构)筑物均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建设 也可能是大量人流活动之地 环保及消防安全 凸窗 建筑突出物 围墙 但需获得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过街天桥等相关设施 空调机位 不应设置直接排气的空调机 不应突出空调机位 在人行道上空 另外本次将凸窗等突出深度加大至0.6m 应包括门廊 建筑连接体和沿道路红线悬挑建筑的下方 窗扇 4.3 4.3 一旦允许突出 窗罩 其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6m 不应突出活动遮阳 4.3.3 台阶 2 不应突出雨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