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台 另 窗罩时 还包括无组织排水或用泄水管等将雨水 烟囱等 一旦允许突出 应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与地铁相关的设施 在人行道上空 窗扇 窗井 4.3.3 雨篷等以外 是防止侵害相临地块的权益 2.5m及以上突出凸窗 坡道 坡道 排气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体的其他通风系统 管廊等 环保及消防安全 建筑入口的台阶 管廊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外 4.3 地下车道出入口等 不应影响交通 将对行人产生影响 以控制地面建筑物的主体(一般是指建筑的主副楼及裙房的外墙面)不得突出该线 管沟 地下隧道 故不应设置影响公共卫生及安全的相关设施 4.3.1 4.3.3 如凸窗 主要考虑空调外机外侧加装饰百叶等因素 城市公共设施 花池 任何建(构)筑物均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建设 建筑连接体 各类水池 4.0m及以上突出凸窗 采光井 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 甚至有些城市规定在50m以上高空可允许建筑突出 但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散水明沟 但不得突出道路红线等 集水井 挑檐时 不应突出凸窗 不应突出空调机位 4.3.2 地下室通风口 应包括门廊 装饰构架 空调冷凝水等 4 沿街骑楼 遵循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其相关规定 空调冷凝水等直接向道路上空的排泄等 是防止其影响行人 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m 窗罩等建筑构件 空调冷凝水等” 在不影响公共安全 地下地上建筑连接体 挑檐 在人行道上空 另外本次将凸窗等突出深度加大至0.6m 其他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 2 建筑连接体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的建造 散水明沟 应包括支护桩 在可能情况下应尽可能提高其高度 过街天桥等相关设施 2 除地下室 窗扇 沉淀池等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且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 平台 其他的均不可突出 人流 消防 一般均为城市公共空间 二是因为道路红线以内的地下 厨房油烟及其他有害气体等 建筑突出物 地铁相关设施及连接城市的管线 窗罩 窗扇 但顾及既有建筑的层高及结构梁高的制约 采光井 故应满足其通行净空 室外楼梯 挑檐 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故未作统一规定 卫生等前提下 平台 地上设施 建筑物及其附属的下列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建造 在不同的高度给予了一定的许可 可突出道路红线或建设用地边界建设 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 沿道路红线建设的既有建筑改造 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0m 4.3 空调机位 挑檐 规定不得突出 1 3.0m及以上突出雨篷 4)3.0m以下 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突出建筑控制线建造 4.0m以下不应突出凸窗 除骑楼 考虑到既有建筑的历史原因及使用上的必要 3.0m及以上突出空调机位时 1)2.5m以下 连廊 其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6m 2)2.5m以下 在骑楼 也可能是大量人流活动之地 台阶 雨棚 车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其突出 治安岗 其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0m 当确有需要 花池 以及临时性建(构)筑物等 固定遮阳板 雨篷 4.3.1 化粪池 空调机位 1 车流交通安全 在有顶盖的城市公共空间内 装饰构架 在不影响相邻基地或临街城市人流 4.3.5 4.3.4 一方面侵权 3)3.0m以下 4.3.2 如空调外机及排气扇排出的热风 地下室出入口 固定遮阳板 排风口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必须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更应该避免和防止高空坠物 地下室进风及排风口 以保证公共场所的安全 窗扇 建筑连接体和沿道路红线悬挑建筑的下方 公交候车亭 骑楼 地下连续墙 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 建筑突出物 另一方面影响城市景观 设计可因地制宜 本次修改仅提高了0.5m 围墙 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地下设施 地下室 “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 台阶 招牌 空调机位等建筑构件 一是建设用地边界是各建(构)筑物用地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城市地下管线及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等 处理池 各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常在建设用地边界以内有另行划定建筑控制线 2.5m及以上突出活动遮阳时 4.3.5 围墙 地铁 不应设置直接排气的空调机 交通 凸窗 并不应大于3.0m 以及连接城市市政公共设施的管线 任何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均应结合牢固 其深度不应大于0.6m 因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 但需获得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有可能为车行或消防车通行 广告牌 3 规定建筑的任何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均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及建设用地边界建造 空调机位时 窗罩 因各地要求不同 空调外机位太低 管沟 不应突出活动遮阳 不应突出雨篷 地面及其上空均为城市公共空间 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