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檐 4.3.1 1 如凸窗 空调机位时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必须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花池 室外楼梯 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阳台 空调机位 空调外机位太低 另一方面影响城市景观 4.3.4 散水明沟 在人行道上空 车流交通安全 4 空调机位 建筑突出物 2)2.5m以下 集水井 二是因为道路红线以内的地下 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m 遵循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其相关规定 地下设施 故不应设置影响公共卫生及安全的相关设施 城市公共设施 地下室 散水明沟 当确有需要 窗罩时 排气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体的其他通风系统 消防 雨棚 各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常在建设用地边界以内有另行划定建筑控制线 一旦允许突出 台阶 卫生等前提下 空调冷凝水等” 1 处理池 4.3.2 沿街骑楼 以保证公共场所的安全 地下室出入口 化粪池 在有顶盖的城市公共空间内 因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 是防止侵害相临地块的权益 其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6m 地下地上建筑连接体 采光井 在不影响公共安全 在人行道上空 公交候车亭 4.3.2 4.0m以下不应突出凸窗 雨篷等以外 治安岗 任何建(构)筑物均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建设 主要考虑空调外机外侧加装饰百叶等因素 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不应设置直接排气的空调机 固定遮阳板 3.0m及以上突出空调机位时 4.3 建筑入口的台阶 应包括门廊 空调冷凝水等直接向道路上空的排泄等 3.0m及以上突出雨篷 建筑连接体 窗罩等建筑构件 但需获得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0m及以上突出凸窗 以及连接城市市政公共设施的管线 空调冷凝水等 以控制地面建筑物的主体(一般是指建筑的主副楼及裙房的外墙面)不得突出该线 但顾及既有建筑的层高及结构梁高的制约 沿道路红线建设的既有建筑改造 地下连续墙 因各地要求不同 规定建筑的任何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均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及建设用地边界建造 烟囱等 挑檐时 广告牌 2.5m及以上突出活动遮阳时 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 凸窗 地下车道出入口等 2 在可能情况下应尽可能提高其高度 排风口 车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其突出 在不影响相邻基地或临街城市人流 窗井 但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甚至有些城市规定在50m以上高空可允许建筑突出 地铁相关设施及连接城市的管线 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 一方面侵权 地下室通风口 招牌 任何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均应结合牢固 雨篷 窗扇 地铁 是防止其影响行人 3 也可能是大量人流活动之地 不应突出活动遮阳 故未作统一规定 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0m 管廊等 不应影响交通 另 连廊 管廊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外 更应该避免和防止高空坠物 其他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 花池 沉淀池等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平台 还包括无组织排水或用泄水管等将雨水 地面及其上空均为城市公共空间 窗罩 并不应大于3.0m 管沟 4.3 装饰构架 装饰构架 骑楼 台阶 人流 如空调外机及排气扇排出的热风 3)3.0m以下 城市地下管线及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等 2.5m及以上突出凸窗 故应满足其通行净空 各类水池 不应突出空调机位 4.3.1 且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 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 其他的均不可突出 2 可突出道路红线或建设用地边界建设 一是建设用地边界是各建(构)筑物用地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挑檐 不应突出凸窗 与地铁相关的设施 除地下室 但不得突出道路红线等 过街天桥等相关设施 另外本次将凸窗等突出深度加大至0.6m 窗扇 应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除骑楼 空调机位等建筑构件 围墙 坡道 建筑物及其附属的下列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建造 应包括支护桩 窗扇 地上设施 管沟 平台 在骑楼 建筑连接体和沿道路红线悬挑建筑的下方 厨房油烟及其他有害气体等 地下隧道 围墙 4.3.5 交通 建筑连接体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的建造 挑檐 以及临时性建(构)筑物等 一般均为城市公共空间 将对行人产生影响 有可能为车行或消防车通行 1)2.5m以下 固定遮阳板 环保及消防安全 建筑突出物 采光井 不应突出雨篷 地下室进风及排风口 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突出建筑控制线建造 窗罩 其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0m 在不同的高度给予了一定的许可 窗扇 规定不得突出 4.3.5 “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 坡道 设计可因地制宜 4.3.3 4)3.0m以下 坡道 考虑到既有建筑的历史原因及使用上的必要 4.3.3 其深度不应大于0.6m 本次修改仅提高了0.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