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规范
过街天桥等相关设施 但需获得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下室出入口 围墙 窗扇 窗扇 二是因为道路红线以内的地下 空调机位 将对行人产生影响 阳台 散水明沟 一般均为城市公共空间 在有顶盖的城市公共空间内 装饰构架 规定建筑的任何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均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及建设用地边界建造 不应突出空调机位 一方面侵权 空调机位 当确有需要 如空调外机及排气扇排出的热风 应包括支护桩 排气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体的其他通风系统 也可能是大量人流活动之地 人流 台阶 招牌 空调冷凝水等 2 但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人行道上空 主要考虑空调外机外侧加装饰百叶等因素 并不应大于3.0m 在骑楼 因各地要求不同 地下室进风及排风口 窗扇 挑檐 应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 4.0m及以上突出凸窗 平台 车流交通安全 其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0m 其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6m 其他的均不可突出 挑檐时 2 且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 雨篷 城市公共设施 是防止其影响行人 不应突出活动遮阳 车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其突出 各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常在建设用地边界以内有另行划定建筑控制线 4.3.3 应包括门廊 4.3.1 但不得突出道路红线等 一是建设用地边界是各建(构)筑物用地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窗罩 故应满足其通行净空 另 3)3.0m以下 一旦允许突出 不应突出凸窗 固定遮阳板 室外楼梯 骑楼 挑檐 3.0m及以上突出空调机位时 4.3.2 地面及其上空均为城市公共空间 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0m 任何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均应结合牢固 卫生等前提下 以控制地面建筑物的主体(一般是指建筑的主副楼及裙房的外墙面)不得突出该线 不应影响交通 雨篷等以外 地铁 连廊 管廊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外 以及临时性建(构)筑物等 厨房油烟及其他有害气体等 平台 另外本次将凸窗等突出深度加大至0.6m 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 4.3 不应设置直接排气的空调机 遵循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其相关规定 “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 4 治安岗 3 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3.3 管沟 建筑入口的台阶 坡道 沉淀池等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任何建(构)筑物均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建设 3.0m及以上突出雨篷 不应突出雨篷 花池 4.3.5 窗罩时 设计可因地制宜 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化粪池 空调机位等建筑构件 2)2.5m以下 建筑突出物 花池 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 交通 2.5m及以上突出活动遮阳时 在不影响公共安全 但顾及既有建筑的层高及结构梁高的制约 以保证公共场所的安全 沿街骑楼 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 沿道路红线建设的既有建筑改造 地下设施 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突出建筑控制线建造 除骑楼 是防止侵害相临地块的权益 公交候车亭 在人行道上空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必须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4.3.2 地下隧道 4.0m以下不应突出凸窗 集水井 地下地上建筑连接体 另一方面影响城市景观 建筑连接体和沿道路红线悬挑建筑的下方 更应该避免和防止高空坠物 围墙 其他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 环保及消防安全 故未作统一规定 坡道 凸窗 如凸窗 散水明沟 地下车道出入口等 管沟 广告牌 坡道 挑檐 故不应设置影响公共卫生及安全的相关设施 以及连接城市市政公共设施的管线 排风口 台阶 各类水池 空调冷凝水等直接向道路上空的排泄等 空调机位时 除地下室 管廊等 4.3 窗罩 地下室 窗罩等建筑构件 建筑突出物 4.3.5 甚至有些城市规定在50m以上高空可允许建筑突出 固定遮阳板 在可能情况下应尽可能提高其高度 烟囱等 有可能为车行或消防车通行 规定不得突出 建筑连接体 与地铁相关的设施 建筑物及其附属的下列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建造 4.3.4 在不影响相邻基地或临街城市人流 空调冷凝水等” 地下连续墙 可突出道路红线或建设用地边界建设 还包括无组织排水或用泄水管等将雨水 建筑连接体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的建造 地铁相关设施及连接城市的管线 4)3.0m以下 装饰构架 雨棚 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m 其深度不应大于0.6m 采光井 消防 1 考虑到既有建筑的历史原因及使用上的必要 处理池 地上设施 空调外机位太低 窗扇 4.3.1 城市地下管线及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等 在不同的高度给予了一定的许可 地下室通风口 因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 窗井 2.5m及以上突出凸窗 本次修改仅提高了0.5m 1)2.5m以下 采光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