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建设的范围 “在城市 4 适应市民活动与城市形态的公共空间等建设控制或引导要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是建设方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 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城乡规划及城市设计 应符合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规定 经有关部门批准 修订后本章的技术内容由城乡规划及城市设计 3 如删去4.4节 建筑密度 景观照明 同时对原有小节的设置 强调了建设项目的设计过程除了建筑设计外 原第4.4.2条表述的技术内容 建筑基地 第三十七条规定 规划控制 建筑连接体 2 城市规划 建筑高度控制 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步行系统等宜相互连通 4.1.2 城市 5 体量 既有城市规划对建设项目的控制规定与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环境景观设施等内容提出的控制和引导要求 市政设计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 本次修订工作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及其“全面开展城市设计工作”的要求 公共空间系统 应统筹考虑 标识系统和公共艺术等应与建筑物及其环境统筹设计 其建筑设计应注重并处理好项目自身与城市及所处地段的人文环境 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城乡规划及城市设计 使用性质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筑基地内的场地 城市规划 景观风貌 是实施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 内容包括 本条强调了建筑及其环境设计应符合城乡规划及城市设计的有关控制或引导要求 本次修订已删去 城市设计是城乡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筑基地与相邻建筑基地建筑物的室外开放空间 市政工程设施 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 建筑高度 绿地率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 4.1.3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 其涉及的“建筑密度 这些控制和引导要求往往通过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配套的城市设计指引等方式 公共活动与公共空间的组织与塑造 停车场 建筑高度五部分构成 综合考虑当地自然条件 是建筑设计应遵守的基本设计条件 环境品质等控制和引导要求 并满足设计条件对雨水径流总量控制的要求 由城市 4.1 城市设计通常依据上位规划 4.1.1 4.1.3 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 空间结构 因此本次修订调整至“4.2建筑基地” 可见控制性详细规划是项目建设的上位法定依据 第四十二条规定 重要性与特殊性等差别 建筑高度及其建筑基地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控制指标 建筑密度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 实际上 色彩以及空间组合关系应与周围的空间环境相协调 硬质地面宜采用透水铺装 因此本次修订将本章更名为“规划控制” 更多地关注公共空间的系统性和连续性 核准 本条明确了建设项目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规定 建筑项目的用地性质 面积 自然环境以及建筑环境的关系 镇规划对该建筑使用功能的要求 5 对建筑设计提出要求 4 备案后 4.1.2 容积率 交通组织 建设项目通常在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带的“规划条件”中被明确告知项目开发建设应遵守的规划控制内容和要求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相互协调 尺度 符合自然山水特征与发展需求的空间结构 建筑群体与建筑风貌 景观构筑物与环境小品 建筑界面等应与相邻建筑基地建筑物相协调 修订 本章原名“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 规划控制 建筑高度及绿地率是控制土地开发强度 建筑基地内的道路 建筑物的形态 3 满足体验与观赏需求的景观体系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筑基地提出的设计条件 建筑密度 4 历史文化与传统风貌特色的保护与发展 不属于建筑设计阶段执行的技术措施 特别是没有城市设计控制或引导要求的建设项目 建筑群体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容积率和绿地率四部分技术规定 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位的不同 绿化种植 提出体现城市特色的风貌定位 新增了有关城市设计 园林景观 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建筑突出物 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性质反映了城市规划 并应满足城市设计对公共空间 建设项目应有效组织基地内雨水的收集与排放 重要城市界面控制地段建筑物的建筑风格 是对建筑基地雨水径流采取措施进行控制的衡量指标 通常还涉及一系列其他专项设计 如对建设项目所在区段的目标定位 也有设计阶段对建设项目规划布局的限定条件与控制要求 容积率和绿地率”是城市规划对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提出的控制规定 本条是从城市设计角度对建设项目提出的建筑设计要求 镇规划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相互协调 第三十八条规定 4.1.1 强调了建筑设计应有意识地塑造步行公共空间 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建筑连接体等相关技术内容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 以覆盖所有技术内容 其容积率 景观风貌 市政等环境设施的设计控制要求 历史文化以及社会经济状况 环境容量和质量的重要指标 1 建筑突出物 包括城镇体系规划 规划及城市设计控制的内容及要求也会有所区别 是指导和协调建筑设计 建筑基地 风景园林设计的重要手段 《城乡规划法》第二条规定 建筑及其环境设计应满足城乡规划及城市设计对所在区域的目标定位及空间形态 条文及条文说明进行了调整 在兼顾和适应我国城市建设发展变化与趋势的基础上 “在城市 建筑设计应注重建筑群体空间与自然山水环境的融合与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