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 RE ——结构重要性系数 0 S 对于设计使用年限为25年的结构构件 d ——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 一般不需要做抗震验算 3 对强度破坏取0.85 3.1.7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的承重构件 当设有夹层或有与门式刚架相连接的附属房屋时 式中 结构构件的受拉强度应按净截面计算 采用分项系数的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 门式刚架钢结构构件安全等级可取二级 ——考虑多遇地震作用时 S 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按表3.1.5采用 荷载和地震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RE 应符合专门的规定 并应满足本规范第3.3节的要求 应符合本规范第4.5.2条的规定 对安全等级为一级的结构构件不小于1.1 γ 3.1.5 当结构构件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 当抗震设防烈度7度(0.15g)及以上时 当结构构件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 γ ——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基本设计规定 应进行地震作用组合的效应验算 由于单层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的自重较小 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RE 设计经验和振动台试验表明 3.1.4 稳定性应按有效截面计算 式中 E 3.1.4 R 3.1.6 ——不考虑地震作用时 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 稳定破坏取0.9 当为7度(0.15g)及以上时 50009的规定采用荷载的标准组合计算变形 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 表3.1.5 3.1.3 是鉴于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构件的延性一般 荷载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设计原则 3.1 当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0.1g)及以下时 短暂设计状况应满足下式要求 设计原则 应进行抗震验算 变形和各种稳定系数均可按毛截面计算 3.1.2 受压强度应按有效净截面计算 横向刚架和纵向框架均需进行抗震验算 γ 50011-2010考虑到轻型房屋钢结构的特点 0 基本设计规定 3 在第9.2.1条中指出 单层的轻型钢结构厂房的抗震设计 应符合本规范第4.5.4条的规定 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 以可靠指标度量结构构件的可靠度 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不应小于0.95 3.1 对安全等级为二级的结构构件不小于1.0 d 地震设计状况应满足下式要求 塑性发展有限 持久设计状况 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