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照明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 8.4 8.4.2 生产车间主要工序的照度标准 8.4.3 8.4.1 明 生产车间主要工序的照度标准宜按表8.4.1执行 照 8.4 这两条明确了本规范与其他相关规范的关系 8.4.1 设计中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保证操作要求的前提下 50058的有关规定执行 8.4.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内的电气照明设计 适度调整 表8.4.1 50034的有关规定 8.4.3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照 本条规定了粘胶纤维工厂各生产车间的照明要求 明 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