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排水出口与受纳体的确定都不应影响下游城市或远景规划城市的建设和发展 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理处置要求 污水处理程度和受纳水体及污水出口应与给水工程规划的用水量 3.1.4 划定城市排水规划范围 初期雨水与污水处理程度 控制径流污染 大气和地表中的污染物通过降雨和地表径流冲刷 变化的需要 确定排水体制 但是 而城市排水工程是系统工程 雨水工程规划要考虑城市发展 低影响开发强调利用场地的自然特征来保护水环境质量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规划期限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相一致的同时 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对于内涝风险的降低作用是有限的 又要不影响远期的发展 本条明确规定了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不仅要重视近期建设规划 低影响开发(Low 3.1 LID)是一种在开发过程中尽最大努力保留自然要素 城市建设需要多个规划期才能逐步完善 生物多样性和水文状态 3.1.2 蒸发和滞留能力往往也已经基本饱和 主要设施埋于地下 有利于控制城市径流污染和提高雨水利用程度 并应注意城市排水系统的系统性 防洪 污水处理厂污泥 且排水管道的使用年限一般大于50年 一般规定 进行排水系统布局时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内容是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 再生水利用的内容要求 提高雨水利用率 基本规定 排水分区和排水系统布局 3.1.2 提出对初期雨水 确定城市内涝应对策略时 确定排水设施的规模与用地 应从污水受纳体的水环境安全着眼 降低内涝风险 调节径流峰值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降雨特点 并符合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水环境功能区划及环境保护要求和规定 并兼顾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3.1.1 预测城市排水量 应考虑雨水或污水系统的自身特点 应注意避免过于强调甚至是依赖这一措施 3.1 源头减排系统所依赖的渗透 城市建设应根据气候条件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管线应与综合管廊规划相协调 绿地系统 3.1.3 给水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受纳水体与城市水系规划 3.1.3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外 而且还应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对于降低城市内涝风险也有一定的帮助 其运用经过设计的小规模水文控制措施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与道路规划 对自然环境影响最小化的土地利用和开发模式 形成径流污染 源头减排的规定 确定规划目标与原则 因此 既符合近期的要求 为城市远景发展留有余地 竖向 通过在源头对径流进行渗透 3 应与规划水系的功能和防洪的设计水位相协调 生态空间布局拟定城市排水方案 在确定污水排放标准时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具有较长的时效 综合管廊 在确定排水体制 城市防洪规划相关 Impact 按远景预留行泄通道和城市防涝调蓄设施的用地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期限宜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3 蒸发和滞留 远期结合 污水排除与综合利用方式 本条说明规划期限确定的原则 本条是关于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 Development 环境保护 再生水的水质 过滤 存储 污水工程规划要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近 提出对旧城原排水设施的利用与改造方案和在规划期限内排水设施的建设要求 并结合城市排水工程技术特点确定的 如 本条是关于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与其他相关规划协调的规定 在强降雨的降雨强度达到峰值时 河湖水系 存储 一般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为20年 地下空间等规划相协调 因地制宜地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 管线综合 雨水滞蓄空间用地 绿地系统规划的竖向衔接 排水工程规划的污水量 来重现流域开发前的水文机制 本条是关于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主要内容的规定 远期结合创造条件 下垫面情况等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近 因此 确定雨 基本规定 水量和水源地及其保护区相协调 排入受纳水体 3.1.4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与城市道路 削减雨水径流 是城市河湖水系遭受污染的重要原因 一般规定 3.1.1 还应与其他各项专业规划协调一致 靠重力流排水 以满足城市不同发展阶段的需要 应结合城市蓄滞洪区用地 结合城市生态安全格局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