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水径流污染控制 在场地源头利用植被 处理处置设施的占地规模 初期雨水的收集量 达到受纳水体的环境保护要求 5.5 雨水径流污染控制应采取源头削减 对污染物进行削减 建议在地方标准中加以规定 不宜在国标中取定值 必要时 土壤的吸附和过滤等功能 5.5 5.5.2 渗等生态处理方法 雨水径流污染控制 目前还没有统一认识和相关科研成果的支持 5.5.2 通过蓄 并应确定初期雨水污染控制措施 使排入受纳水体的污染物达到允许排放的标准 应按规划收集的雨水量和水质确定 应首先采用低影响开发的模式进行控制 采用模型法确定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提出雨水径流污染控制目标与原则 可针对城市特点 滞 过程控制 有条件的城市 对于城市雨水径流污染 本条规定了初期雨水污染控制的相关措施 5.5.1 还可在适当位置设置处理设施对初期雨水进行处理 系统治理相结合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