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规定了初期雨水污染控制的相关措施 应首先采用低影响开发的模式进行控制 雨水径流污染控制 雨水径流污染控制 不宜在国标中取定值 初期雨水的收集量 对污染物进行削减 雨水径流污染控制应采取源头削减 建议在地方标准中加以规定 有条件的城市 达到受纳水体的环境保护要求 可针对城市特点 5.5.1 并应确定初期雨水污染控制措施 5.5.2 通过蓄 5.5 使排入受纳水体的污染物达到允许排放的标准 处理处置设施的占地规模 渗等生态处理方法 土壤的吸附和过滤等功能 滞 过程控制 在场地源头利用植被 5.5 应按规划收集的雨水量和水质确定 采用模型法确定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提出雨水径流污染控制目标与原则 系统治理相结合的措施 还可在适当位置设置处理设施对初期雨水进行处理 目前还没有统一认识和相关科研成果的支持 对于城市雨水径流污染 5.5.2 必要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