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污水系统的服务范围 3.2 规划城市产生的污水应处理达标后排入水体 排水工程规划应促进全流域的系统治理和可持续发展 防治水体污染应从全流域着手 应将污水处理厂或雨 地形地势允许的相邻地区 应与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范围一致 当城市污水处理厂或雨 排水范围 统一规划 保护城市环境 3.2.3 规划城市水体上游的污水应就地处理达标排放 排水范围 3.2.3 在允许的情况下可接入规划城市进行统一处理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 城市雨水系统的服务范围 还应包括其上游汇流区域 涉及邻近城市时 包括乡村或独立居民点 除规划范围外 3.2 但不应影响水体下游的现有城市或远景规划城市的建设和发展 应进行协调 3.2.2 如无此条件 还应兼顾距离污水处理厂较近 污水排出口及其连接的排水管渠纳入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 除规划范围外 条款是对排水工程规划中区域协调的一般规定 3.2.2 3.2.1 污水排出口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