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3.1 确定排水设施的规模与用地 并符合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水环境功能区划及环境保护要求和规定 给水 污水处理厂污泥 3.1.4 确定排水体制 存储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规划期限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相一致的同时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近 提出对旧城原排水设施的利用与改造方案和在规划期限内排水设施的建设要求 竖向 并应注意城市排水系统的系统性 河湖水系 并兼顾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城市建设需要多个规划期才能逐步完善 Impact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管线应与综合管廊规划相协调 3.1 以满足城市不同发展阶段的需要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具有较长的时效 划定城市排水规划范围 又要不影响远期的发展 远期结合 蒸发和滞留能力往往也已经基本饱和 3.1.1 确定规划目标与原则 综合管廊 其运用经过设计的小规模水文控制措施 生物多样性和水文状态 靠重力流排水 而城市排水工程是系统工程 在强降雨的降雨强度达到峰值时 污水工程规划要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近 因此 应考虑雨水或污水系统的自身特点 控制径流污染 蒸发和滞留 并结合城市排水工程技术特点确定的 3 对自然环境影响最小化的土地利用和开发模式 变化的需要 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理处置要求 3.1.2 提出对初期雨水 初期雨水与污水处理程度 一般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为20年 3.1.3 一般规定 本条是关于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与其他相关规划协调的规定 绿地系统 3.1.1 为城市远景发展留有余地 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对于内涝风险的降低作用是有限的 城市建设应根据气候条件 进行排水系统布局时 雨水工程规划要考虑城市发展 城市排水出口与受纳体的确定都不应影响下游城市或远景规划城市的建设和发展 但是 3.1.2 确定城市内涝应对策略时 Development 3.1.3 有利于控制城市径流污染和提高雨水利用程度 按远景预留行泄通道和城市防涝调蓄设施的用地 来重现流域开发前的水文机制 过滤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外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内容是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 且排水管道的使用年限一般大于50年 因地制宜地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 绿地系统规划的竖向衔接 如 是城市河湖水系遭受污染的重要原因 大气和地表中的污染物通过降雨和地表径流冲刷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期限宜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源头减排的规定 防洪 因此 降低内涝风险 提高雨水利用率 本条说明规划期限确定的原则 排水工程规划的污水量 在确定排水体制 城市防洪规划相关 对于降低城市内涝风险也有一定的帮助 存储 生态空间布局拟定城市排水方案 既符合近期的要求 调节径流峰值 还应与其他各项专业规划协调一致 一般规定 再生水利用的内容要求 排入受纳水体 源头减排系统所依赖的渗透 结合城市生态安全格局构建 应结合城市蓄滞洪区用地 削减雨水径流 管线综合 地下空间等规划相协调 下垫面情况等 通过在源头对径流进行渗透 再生水的水质 确定雨 水量和水源地及其保护区相协调 雨水滞蓄空间用地 应注意避免过于强调甚至是依赖这一措施 低影响开发强调利用场地的自然特征来保护水环境质量 低影响开发(Low LID)是一种在开发过程中尽最大努力保留自然要素 降雨特点 预测城市排水量 污水处理程度和受纳水体及污水出口应与给水工程规划的用水量 本条是关于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主要内容的规定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与道路规划 3.1.4 主要设施埋于地下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排水分区和排水系统布局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与城市道路 而且还应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远期结合创造条件 环境保护 在确定污水排放标准时 本条明确规定了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不仅要重视近期建设规划 应从污水受纳体的水环境安全着眼 应与规划水系的功能和防洪的设计水位相协调 基本规定 本条是关于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 形成径流污染 基本规定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受纳水体与城市水系规划 污水排除与综合利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