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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山灰硅酸盐水泥 4 土应符合下列要求 终凝时间适度的水泥 水泥稳定土类材料的配合比设计步骤 粒料级配 7)集料中硫酸盐含量不应超过0.25% 对次干路及以下道路不应超过53mm 主干路不应超过37.5mm 对城市快速路 混合料配合比应符合要求 粒料最大粒径不宜超过37.5mm 为保证工程质量应对水泥的初凝与终凝时间进行控制 42.5级普通硅酸盐水泥 合格后方可使用 2)土中小于0.6mm颗粒的含量应小于30% 粒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碎石土 7.5.3 中粒土 运输 6)集料中有机质含量不应超过2% 当使用振动压路机时 4 原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级配应符合设计要求 常温下成活后应经7d养护 1)级配碎石 塑性指数宜为10~17 保持湿润 对城市快速路 对底基层为1.5~2.5MPa 7.5 水泥应符合下列要求 而通用水泥终凝时间一般计算不超过6.5h 施工中既应采用初凝时间长 7.5 复验合格方可使用 水泥应有出厂合格证与生产日期 其强度和干密度的损失愈大 水泥稳定砂砾的压实系数宜为1.30~1.35 对其他等级道路基层为2.5~3MPa 混合料初步稳定后用大于18t的压路机碾压 本条中表7.5.2所列用于次干路基层的粒料有两种级配 养护期间应封闭交通 对细粒土应为4% 分层摊铺时 一般宜采用筛孔37.5mm通过量100% 碾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R7强度标准值 宜大于10 接缝应符合本规范第7.2.8条的有关规定 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水泥掺量应比试验剂量增加0.5% 宜采用搅拌厂集中拌制 1 2 中粒土应为3% 砾石和煤矸石 5)碎石 3 构筑物的安全要求 7.5.4 应按本规范第7.2.2条的有关规定进行 方可在其上铺筑面层 4)各种粒料 3 煤矸石等的压碎值 又应控制搅拌 底基层为1.5~2.0MPa 搅拌厂应向现场提供产品合格证及水泥用量 宜在水泥初凝前碾压成活 2)当作基层时 从加水搅拌到碾压终了的延迟时间对水泥稳定土类的强度和所能达到的干密度有明显影响 1)应选用初凝时间大于3h 摊铺和压实施工的时间 7.5.7条第3款是关于完成碾压的时限要求 未筛分碎石 宜采用专用摊铺机械摊铺 碾压找平应符合本规范第7.2.7条的有关规定 粒料最大粒径 7.5.6条第3款是有关摊铺时限要求 应进行性能试验 2 稳定土的颗粒范围和技术指标宜符合表7.5.2的规定 含水量应符合施工要求 水泥土的压实系数宜为1.53~1.58 1 受土料限制时也可采用另一组级配 不应超过3h 基层宜采用洒水养护 主干路基层与底基层不应大于30% 应按其自然级配状况 集中搅拌水泥稳定土类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延迟时间愈长 并搅拌均匀 水泥是水硬性材料 7.5.1 计量准确 2 粒状矿渣等材料均可做粒料原材 矿渣硅酸盐 集料应过筛 对底基层不应大于35% 经人工调整使其符合表7.5.2的规定 无明显轮迹 对城市快速路 宜采用12~18t压路机作初步稳定碾压 施工前应通过试验确定压实系数 7.5.9 7.5.2 4 3 应采取措施防止水分损失 水泥稳定土类基层 水泥稳定土类材料运输时 压至表面平整 3 试配时水泥掺量宜按表7.5.3选取 3 主干路基层为3~4MPa 应在含水量等于或略大于最佳含水量时进行 7.5.6 方可摊铺上层材料 采用乳化沥青养护 1)土的均匀系数不应小于5 7.5.7 7.5.2 2 砂砾 8)钢渣尚应符合本规范第7.4.1条的有关规定 城镇道路中使用水泥稳定土类材料 水应符合本规范第7.2.1条第3款的规定 2)水泥贮存期超过3个月或受潮 7.5.8 应符合环境保护和周围建筑物及地下管线 3)宜选用粗粒土 且达到要求的压实度 1 水泥稳定土类材料7d抗压强度 应按当班施工长度计算用料量 水泥稳定土类材料 1 终凝时间不小于6h的32.5级 2 4 水泥最小掺量对粗粒土 混合料配合比 1 7.5.7 摊铺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其他道路基层不应大于30% 砾石 当采用厂拌法生产时 7.5.6 水泥稳定土类基层 筛孔31.5mm通过量90%~100%的级配范围内的土料 应在下层养护7d后 3)当作底基层时 道路硅酸盐水泥终凝时间在10h以上 7.5.5 水泥稳定土类材料自搅拌至摊铺完成 1 应在其上撒布适量石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