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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 水泥掺量应比试验剂量增加0.5% 碎石土 终凝时间不小于6h的32.5级 应在其上撒布适量石屑 原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运输 水泥稳定土类基层 应采取措施防止水分损失 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7.5.2 砂砾 6)集料中有机质含量不应超过2% 42.5级普通硅酸盐水泥 水应符合本规范第7.2.1条第3款的规定 7.5.6条第3款是有关摊铺时限要求 8)钢渣尚应符合本规范第7.4.1条的有关规定 1 应在含水量等于或略大于最佳含水量时进行 2)土中小于0.6mm颗粒的含量应小于30% 7.5.4 2 粒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压至表面平整 水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计量准确 水泥土的压实系数宜为1.53~1.58 7.5.3 水泥稳定砂砾的压实系数宜为1.30~1.35 构筑物的安全要求 宜大于10 中粒土应为3% R7强度标准值 一般宜采用筛孔37.5mm通过量100% 搅拌厂应向现场提供产品合格证及水泥用量 混合料配合比应符合要求 集中搅拌水泥稳定土类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道路硅酸盐水泥终凝时间在10h以上 7.5.5 3 筛孔31.5mm通过量90%~100%的级配范围内的土料 粒状矿渣等材料均可做粒料原材 基层宜采用洒水养护 对城市快速路 碾压找平应符合本规范第7.2.7条的有关规定 7.5.9 7.5.1 主干路基层与底基层不应大于30% 终凝时间适度的水泥 试配时水泥掺量宜按表7.5.3选取 当采用厂拌法生产时 应按本规范第7.2.2条的有关规定进行 3 碾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宜采用专用摊铺机械摊铺 方可摊铺上层材料 混合料配合比 2)当作基层时 4 水泥是水硬性材料 经人工调整使其符合表7.5.2的规定 对细粒土应为4% 应在下层养护7d后 水泥稳定土类基层 摊铺和压实施工的时间 矿渣硅酸盐 对城市快速路 城镇道路中使用水泥稳定土类材料 摊铺应符合下列规定 4 7.5.7 1 从加水搅拌到碾压终了的延迟时间对水泥稳定土类的强度和所能达到的干密度有明显影响 水泥稳定土类材料自搅拌至摊铺完成 本条中表7.5.2所列用于次干路基层的粒料有两种级配 不应超过3h 常温下成活后应经7d养护 对城市快速路 含水量应符合施工要求 底基层为1.5~2.0MPa 并搅拌均匀 分层摊铺时 宜在水泥初凝前碾压成活 应符合环境保护和周围建筑物及地下管线 4 1)土的均匀系数不应小于5 为保证工程质量应对水泥的初凝与终凝时间进行控制 7.5.6 1 3 对底基层为1.5~2.5MPa 7.5.8 1 水泥稳定土类材料的配合比设计步骤 2 粒料最大粒径不宜超过37.5mm 复验合格方可使用 保持湿润 对底基层不应大于35% 3 2 水泥最小掺量对粗粒土 水泥稳定土类材料 稳定土的颗粒范围和技术指标宜符合表7.5.2的规定 而通用水泥终凝时间一般计算不超过6.5h 采用乳化沥青养护 对次干路及以下道路不应超过53mm 其强度和干密度的损失愈大 1)应选用初凝时间大于3h 应按当班施工长度计算用料量 3 级配应符合设计要求 且达到要求的压实度 3 7.5 7.5.2 合格后方可使用 3)宜选用粗粒土 水泥稳定土类材料7d抗压强度 2 集料应过筛 接缝应符合本规范第7.2.8条的有关规定 对其他道路基层不应大于30% 4)各种粒料 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中粒土 水泥应有出厂合格证与生产日期 7.5 7)集料中硫酸盐含量不应超过0.25% 1 砾石 3)当作底基层时 应按其自然级配状况 又应控制搅拌 宜采用12~18t压路机作初步稳定碾压 宜采用搅拌厂集中拌制 5)碎石 水泥稳定土类材料运输时 施工中既应采用初凝时间长 受土料限制时也可采用另一组级配 延迟时间愈长 养护期间应封闭交通 当使用振动压路机时 主干路基层为3~4MPa 塑性指数宜为10~17 火山灰硅酸盐水泥 4 应进行性能试验 施工前应通过试验确定压实系数 1)级配碎石 无明显轮迹 7.5.7 2)水泥贮存期超过3个月或受潮 粒料级配 粒料最大粒径 混合料初步稳定后用大于18t的压路机碾压 方可在其上铺筑面层 对其他等级道路基层为2.5~3MPa 未筛分碎石 砾石和煤矸石 主干路不应超过37.5mm 煤矸石等的压碎值 2 2 7.5.7条第3款是关于完成碾压的时限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