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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第1款中码头部分火灾时最大消防用水量的计算按照需同时开启的消防设施用水量之和确定 接收站液化天然气储罐区 双容罐和外罐为钢质的全容罐 槽车装车区消防给水管网应为环状布置 应从供水可靠性和经济合理性两方面综合考虑确定 11.2.3 又会带来较高的工程造价 11.2.7 11.2.1 消火栓的间距不宜超过60m 防 2 11.2.9 检修通道处的供水强度不应小于10.2L/min·m 工艺装置区 当采用海水消防时 如高架遥控水炮及炮塔水喷雾系统 辅助生产设施的消防用水量可按60L/s计算 11.2.9 辅助生产设施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2h 11.2 寒冷地区消防给水管道应设置防冻设施 1 着火罐的冷却面积应为罐顶和罐壁面积 1 从供水可靠性和经济合理角度 平时淡水保压的方式 环状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管段 码头操作平台前沿的水幕系统供水强度不应小于2.0L/s·m 供码头的消防给水管道可设置为一根 2 当码头和陆域部分分别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时 11.2.4 水罐(池)宜设置消防车取水措施 单容罐 由于码头消防炮的高供水压力需求(尤其在码头栈桥较长 但若码头和接收区域采用两套独立供水系统 5 码头逃生通道的水喷雾冷却水系统冷却供水强度不宜小于10.2L/min·m 其原因如下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消防给水系统宜进行瞬态流分析 邻近罐的冷却面积应为罐顶和半个罐壁面积 但亦不排除个别情况下 消防水量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消 海水消防泵宜与其他海水泵统一布置 1 淡水消防水罐(池)宜与生产水罐(池)合并设置 其压力宜为0.7MPa(G)~1.2MPa(G) 其消防用水量应按着火罐和距着火罐1.5倍直径范围内邻近罐的固定消防冷却用水量之和计算 海水消防系统的管道及设备材料应能够耐受海水腐蚀 预应力混凝土全容罐罐顶的固定水喷雾系统 液化天然气储罐区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6h 建筑物的消防水量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设计防火规范》GB 11 陆域部分的最大消防用水量及水压要求 11.2.6 罐顶冷却水强度不应小于4L/min·m 11.2 槽车装车区的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3h 11.2.8 则减压设施可能影响全厂消防管网供水系统的可靠性 高倍泡沫系统等 仪表 消防给水系统供水能力应满足最大消防用水量及水压要求 码头与陆域部分可分建消防给水系统的做法 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20m 2 11.2.10 可能使得全厂消防水系统设计压力高于常规的1.6MPa(G)等级 当某个环段发生事故时 当码头与接收站陆域部分共用一套消防供水系统时 接收站工艺装置区 液化天然气接收站陆域部分的消防给水系统应为稳高压系统 罐顶泵出口 6 码头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6h 共用取水设施 码头部分的消防用水量应为其火灾所需最大消防用水量加上60L/s的移动消防水量 并设置消防后淡水冲洗及放净设施 推荐消防水罐与生产水罐合建 阀门 应保持充水状态 提出了码头与陆域部分在条件许可时首选共用消防给水系统的方案 环状管网的进水管不应少于2条 消防给水系统 安全阀平台的供水强度不应小于20.4L/min·m 若在接收站陆域部分设置管网减压设施 导致陆域消防泵出口压力高 罐区及工艺装置区的消火栓应在其四周道路边设置 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11.2.2 接收站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应按一处考虑 每段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消防给水系统宜采用消防时用海水 独立的消防供水管道的其余环段应能满足100%的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11.2.5 2 消火栓的数量及位置应按其保护半径及被保护对象的消防用水量等综合计算确定 消防给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码头与陆域部分宜共用一套消防给水系统 11.2.4 罐壁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2.5L/min·m 4 接收站陆域部分消防用水量应为同一时间内各功能区发生单次火灾所需最大消防用水量加上60L/s的移动消防水量 2 沿程阻力降损失较大情况下) 11.2.3 逃生通道喷淋 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消防用水可由市政供水管网或天然水源提供 2 决定码头和接收站陆域部分是共用供水系统还是分别设置独立供水系统时 考虑布置 2 消防给水系统 码头前沿水幕 应分别满足码头 投资和水质等因素 2 3 3 因此在进行全厂消防供水系统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