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3 15.3.2 分别规定了阻锈剂进场检验批数量 并应分为两等份 每检验批检验不得少于两次 不足50t时也应按一个检验批计 阻锈剂应按每50t为一检验批 应进行对比检验 其中一份应按本规范第15.3.2条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 进场检验 15.3.2 有疑问时 含固量(或含水率) 每一检验批取样应充分混匀 阻锈剂进场检验项目应包括pH值 另一份应密封留样保存半年 取样数量和留样 15.3 15.3.1 规定了阻锈剂进场检验的项目 每一检验批取样量不应少于0.2t胶凝材料所需用的外加剂量 密度(或细度) 15.3.1 进场检验